江蘇省工業企業發展新產品暫行管理辦法

江蘇省工業企業發展新產品暫行管理辦法

為了支持和鼓勵全省工業企業大力發展新產品,加快產品更新換代,搞特色、上水平,以適應國內外市場不斷變化的需要,為“四化”建設積累更多的資金,根據一九八一年全國工交會議和有關部委檔案精神,制訂本辦法,在省內全民所有制和縣以上集體所有制工業企業中試行。各地、市、縣和省有關部門要十分重視發展新產品的工作,財稅部門對企業發展新產品應積極扶持。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蘇省工業企業發展新產品暫行管理辦法
  • 外文名:jiang su sheng gong ye qi ye fa zhan xin chan pin zan xing guan li ban fa
  • 頒布時間:1981年9月16日
  • 頒布單位:江蘇省人民政府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 條例總計:17條
  • 實施時間:1981年9月16日 
檔案背景,主要內容,

檔案背景

江蘇省工業企業發展新產品暫行管理辦法(1981年9月16日)
江蘇省工業企業發展新產品暫行管理辦法

主要內容

第一條
新產品必須是:在結構、性能、材質、技術特徵等某一方面或幾方面比老產品有顯著改進和提高,或有獨創的;具有先進性、實用性,能提高經濟效益,有推廣價值的;在省內是第一次試製成功的產品,並經過省科委、省經委確認。產品的結構、性能等沒有改變,只是在花色、外觀、表面裝飾、包裝裝潢等方面改進提高的,不應列為新產品。
第二條
工業企業應把發展新產品作為企業的一項重要工作。新產品計畫完成的好壞,是檢查企業經營效果的重要指標之一。在做好國內外市場調查的基礎上,根據國家下達的計畫,結合企業產品的發展方向和生產技術的實際,逐年編制新產品發展計畫。
第三條
新產品發展計畫是國民經濟計畫的重要組成部分。省主管廳局和各地市經委、科委會同計委在企業計畫的基礎上,於前一年十月前,分別編制本行業、本地市的年度新產品發展計畫。
第四條
省經委、省科委會同省有關主管廳局,對各行業的年度發展新產品計畫進行逐項確認。在確認項目的基礎上,根據發展國民經濟需要,編制省的重點新產品發展計畫,由省計委綜合平衡後作為省國民經濟計畫的一個部分下達。
設計、定型、投產
第五條
發展新產品,應滿足用戶需要,堅持質量第一,價廉物美,適銷對路。產品設計要貫徹標準化有關規定。
第六條
制訂設計任務書。內容包括市場調查,用戶要求,技術性能指標,試製方案、協作關係、經濟效果初步估算等。
第七條
設計定型。產品試製結束後,經過測定、試用、試銷,如果證明其技術性能、結構、造型、工藝、質量都達到原設計要求,用戶滿意,應報主管部門申請技術鑑定。由主管部門召開鑑定會議,作出能否設計定型的結論。凡是需報省確認的新產品,應由省主管廳局組織鑑定,如省主管廳局委託地、市主管局組織鑑定,必須對鑑定作出批覆。
第八條
新產品的投產,應具備下列條件:
經主管部門批准設計定型;
經過小批試生產或必需的中試;
有完整的設計、工藝、檢驗等技術條件;
有經過標準部門、環境保護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主管部門批准的產品技術標準和註冊商標。有特殊要求的產品,按專門檢驗機構的有關規定執行。
有成本分析、價格以及投產後的經濟效果估算。
具備以上條件後,企業可向下達試製計畫的主管部門申請生產定型。未經批准生產定型的新產品,一律不列入生產計畫。
經費、試銷、稅收
第九條
解決廠礦企業科學技術研究工作經費的辦法,應在不減少國家財政收入的前提下,允許企業內部開支一定的研究經費。除去大型的、綜合的、長遠的科研項目以外,一般的新產品試製、新技術研究,國家不再撥款,由企業自給,以增強企業的經濟責任。企業科研經費(包括支付技術轉讓費用和委託科研、試製費用)可以從三方面解決:一是更新改造資金;二是企業管理費;三是實行利潤留成的企業,可以從生產發展基金中解決。
第十條
新產品批量投產所需經費,屬基本建設的,按基建程式辦理;屬技措性質的,按挖、革、改管理辦法執行。所需經費能用貸款解決的,應儘量用貸款解決。銀行應對發展新產品的貸款給予優先支持。貸款只能用新產品本身的利潤歸還,不能動用老產品利潤。
第十一條
新產品研製成功,經鑑定後投產,允許企業自銷。試銷期由主管部門會同財稅部門根據具體產品確定,一般為一年,最多不超過二年。
第十二條
新產品的試銷價格,由企業根據生產成本,參照同類產品的價格制定,報物價管理部門備案。試銷期滿投入批量生產,即應報物價部門制訂正式價格。
第十三條
新產品在試銷期間,因成本高、利潤過低或有虧損的,經省財稅部門審查批准,可以減稅或免稅。
第十四條
為鼓勵企業發展新產品,凡能按計畫完成試製並組織投產的企業,在新產品批量投產後第一年獲得的利潤中,留成百分之十至三十(集體企業在繳納所得稅後提取留成),以用於繼續發展新產品。具體留成比例由地市縣經委、主管局會同財政局,比照實行利潤留成企業的增長分成比例商定。
契約、獎勵
第十五條
為加強發展新產品責任,努力提高經濟效益,實行經濟技術契約責任制,凡列入省新產品發展計畫的項目,都須簽訂專項責任契約或有償契約,明確項目進度、技術經濟責任、用款計畫等。
實行有償契約的新產品試製費,其償還期限和份額,在經濟技術契約中加以規定,以後由企業從專用基金中歸還。省下達的項目,由省主管廳局與企業(或研究單位)簽訂經濟技術契約,經省經委或省科委鑑證。地、市、縣下達的項目,由地市縣主管局與企業(或研究單位)簽訂經濟技術契約,經地市縣經委或科委鑑證,按照契約規定由財政部門收回的試製費,分別由省、地市縣繼續用於發展新產品。由於客觀原因,試製未能取得預期效果的項目,經下達計畫的機關批准,可以部分或全部免予償還。
第十六條
發展新產品的費用開支範圍,應按財政部一九七三年五月十五日財企字第41號《國營工業交通企業若干費用開支辦法》和國家計委、財政部一九六六年三月五日財工制曾字第2號《關於進口技術資料費用開支問題的通知》執行。
第十七條
各主管部門可採用組織評選“優秀新產品”、“優秀設計”等形式,對發展新產品作出顯著成績的集體和個人給予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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