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城市軌道交通工程消防驗收實施辦法

《江蘇省城市軌道交通工程消防驗收實施辦法》是江蘇省為進一步完善城市軌道交通工程消防驗收機制,有效解決各地在城市軌道交通工程消防驗收工作中不同程度存在的程式不規範、環節不銜接、技術力量不充分等問題,切實保障城市軌道交通高質量發展而制定的實施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蘇省城市軌道交通工程消防驗收實施辦法
  • 頒布時間:2023年10月12日
  • 實施時間:2023年12月1日
頒布過程,辦法全文,

頒布過程

2023年10月12日 ,江蘇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向江蘇省各設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建委)印發了《江蘇省城市軌道交通工程消防驗收實施辦法》,實施辦法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辦法全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全省城市軌道交通工程消防驗收工作,規範消防驗收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江蘇省消防條例》《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管理暫行規定》以及《城市軌道交通建設工程驗收管理暫行辦法》等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城市軌道交通是指採用專用軌道導向運行的城市公共客運交通系統,包括捷運、輕軌、單軌、有軌電車、磁浮、自動導向軌道、市域快速軌道等系統。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新建、改建、擴建城市軌道交通工程的消防驗收,包括車站、區間、車輛基地、控制中心和主變電所等承擔城市軌道交通主要運行功能的建設工程。
第四條 縣級以上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軌道交通工程消防驗收工作。
跨行政區域的城市軌道交通工程的消防驗收,由該建設工程所在行政區域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共同的上一級主管部門指定負責。
第五條 建設單位組織項目工程驗收時,應當對城市軌道交通工程是否符合下列要求組織開展消防查驗:
(一)完成工程消防設計和契約約定的消防各項內容;
(二)有完整的工程消防技術檔案和施工管理資料(含涉及消防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的進場試驗報告);
(三)對工程涉及消防的各分部分項工程驗收合格;設計、施工、工程監理、技術服務等單位確認工程消防質量符合有關標準;
(四)消防設施性能、系統功能聯調聯試等內容檢測合格。
消防查驗合格後,應當編制消防查驗情況報告。
第六條 建設單位在項目工程驗收合格後,方可申請消防驗收,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消防驗收申請表;
(二)消防查驗情況報告;
(三)涉及消防的建設工程竣工圖紙。
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消防驗收申請材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
第七條 在符合項目整體質量安全要求、達到安全使用條件的前提下,建設單位可以根據需要,組織車站、區間、車輛基地、控制中心、主變電所等單位工程單獨或組團申請消防驗收。
第八條 建設單位可以委託具備相應能力的消防審驗技術服務機構開展消防查驗工作。
第九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可以委託具備相應能力的消防審驗技術服務機構開展消防驗收現場評定技術服務工作。
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委託的消防審驗技術服務機構不得與申請消防驗收的城市軌道交通工程參建各方存在利害關係。
第十條 消防驗收現場評定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對建(構)築物防(滅)火設施等外觀進行抽樣查看;
(二)通過專業儀器設備對涉及距離、高度、寬度、長度、面積、厚度等可測量的指標進行現場抽樣測量;
(三)對消防設施進行抽樣測試,對系統功能進行聯調聯試。
對控制中心進行現場評定時,還應當對擬投入運營部分的整體消防設施系統功能進行聯調聯試。
車站與周邊建築合建通道、出入口的,車站和周邊建築的消防控制室應當實現信息互通。現場評定時應當測試火災信息互通功能。
第十一條 現場評定抽樣查看、抽樣測量、抽樣測試和系統功能聯調聯試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現場評定具體項目應當包括《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工作細則》相關內容;
(二)防火間距、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消防車道的設定、安全出口的形式和數量應當全部檢查;其他項目的抽樣數量不少於2處,當總數不大於2處時,應全部檢查。
第十二條 現場評定結果符合下列全部條件的,結論為合格;不符合其中任何一項的,結論為不合格:
(一)符合經消防設計審查合格的消防設計檔案;
(二)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強制性條文規定的要求;
(三)有距離、高度、寬度、長度、面積、厚度等要求的內容,其與設計圖紙標示的數值誤差滿足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的要求;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沒有數值誤差要求的,誤差不超過5%,且不影響正常使用功能和消防安全;
(四)消防設施性能滿足消防設計檔案要求並能正常實現;
(五)消防設施系統主要功能滿足消防設計檔案要求並能正常實現。
第十三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開展消防驗收現場評定時,應當如實填寫《城市軌道交通工程消防驗收現場評定記錄表》。
消防審驗技術服務機構根據委託開展消防驗收現場評定技術服務時,應當如實填寫《城市軌道交通工程消防驗收現場評定記錄表》,並編制消防驗收現場評定報告,報送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報告結論應當清晰、明確。
第十四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消防驗收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出具消防驗收意見。符合下列條件的,出具消防驗收合格意見:
(一)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
(二)消防查驗情況內容完備;
(三)涉及消防的建設工程竣工圖紙與經審查合格的消防設計檔案相符;
(四)現場評定結論合格。
不符合上述條件的,出具消防驗收不合格意見,並說明理由。
第十五條 消防審驗技術服務機構出具虛假檔案或者不按照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開展消防審驗技術服務活動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依法實施行政處罰。
第十六條 甩項工程可以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辦理消防驗收;未經消防驗收或者消防驗收不合格禁止投入使用。
第十七條 本辦法所稱“單位工程”是指具備獨立的施工條件或具備專業功能的建(構)築物及專業設備系統。“項目工程”是指單獨立項、具備獨立使用功能和運營能力的城市軌道交通工程。“甩項工程”是指竣工驗收時尚未施工或已施工,不具備驗收條件、不納入竣工驗收範圍的工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3年12月1日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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