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特殊建設工程消防驗收現場評定辦法

《江蘇省特殊建設工程消防驗收現場評定辦法》是為了進一步規範全省特殊建設工程消防驗收現場評定工作,提高消防驗收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江蘇省消防條例》《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管理暫行規定》等有關規定,制定的辦法。該辦法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蘇省特殊建設工程消防驗收現場評定辦法
  • 頒布時間:2023年12月20日
  • 實施時間:2024年2月1日
  • 發布單位:江蘇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

發布信息

關於印發《江蘇省特殊建設工程消防驗收現場評定辦法》的通知
蘇建規字〔2023〕5號
各設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建委):
為進一步規範全省建設工程消防驗收現場評定行為,推動全省各地消防審驗管理法治化、規範化、標準化,提升消防驗收質量和服務水平,我廳制定了《江蘇省特殊建設工程消防驗收現場評定辦法》,經2023年12月7日廳黨組會議審議通過,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江蘇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23年12月20日

內容全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規範全省特殊建設工程消防驗收現場評定工作,提高消防驗收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江蘇省消防條例》《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管理暫行規定》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特殊建設工程,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設工程:
(一)總建築面積大於二萬平方米的體育場館、會堂,公共展覽館、博物館的展示廳;
(二)總建築面積大於一萬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機場航站樓、客運車站候車室、客運碼頭候船廳;
(三)總建築面積大於一萬平方米的賓館、飯店、商場、市場;
(四)總建築面積大於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劇院,公共圖書館的閱覽室,營業性室內健身、休閒場館,醫院的門診樓,大學的教學樓、圖書館、食堂,勞動密集型企業的生產加工車間,寺廟、教堂;
(五)總建築面積大於一千平方米的託兒所、幼稚園的兒童用房,兒童遊樂廳等室內兒童活動場所,養老院、福利院,醫院、療養院的病房樓,中國小校的教學樓、圖書館、食堂,學校的集體宿舍,勞動密集型企業的員工集體宿舍;
(六)總建築面積大於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廳、錄像廳、放映廳、卡拉OK廳、夜總會、遊藝廳、桑拿浴室、網咖、酒吧,具有娛樂功能的餐館、茶館、咖啡廳;
(七)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規定的一類高層住宅建築;
(八)城市軌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發電、變配電工程;
(九)生產、儲存、裝卸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工廠、倉庫和專用車站、碼頭,易燃易爆氣體和液體的充裝站、供應站、調壓站;
(十)國家機關辦公樓、電力調度樓、電信樓、郵政樓、防災指揮調度樓、廣播電視樓、檔案樓;
(十一)設有本條第一項至第六項所列情形的建設工程;
(十二)本條第十項、第十一項規定以外的單體建築面積大於四萬平方米或者建築高度超過五十米的公共建築。
本辦法所稱其他建設工程,是指特殊建設工程以外的其他按照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需要進行消防設計的建設工程。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新建、改建、擴建特殊建設工程消防驗收現場評定(以下簡稱“現場評定”)。
第四條 現場評定應當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和經審查合格的消防設計檔案開展。
第五條 現場評定工作採取以下方式開展:
(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開展現場評定時,應當依法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實施,可以根據工作需要邀請相關行業領域專家參加;
(二)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可以委託具備相應能力的消防審驗技術服務機構開展現場評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可以根據需要進行現場監督。受委託開展現場評定的機構不得與申請消防驗收的建設工程參建各方存在利害關係。
現場評定人員與所評定建設工程有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
第六條 現場評定人員應當對現場評定進行全過程記錄,填寫的《特殊建設工程消防驗收現場評定記錄表》不得缺項、漏項,確保內容客觀、真實、完整。鼓勵以影像形式對抽樣查看、抽樣測量、抽樣測試以及聯調聯試等現場評定活動進行記錄。
第七條 現場評定應當完成以下準備工作:
(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委託機構的現場評定人員應當提前將現場評定時間、評定前需準備或者配合事項告知建設單位;
(二)現場評定人員應當提前熟悉涉及消防的建設工程竣工圖紙等資料;
(三)現場評定工作可以根據需要按專業分組檢查;
(四)現場評定人員應當根據實際需要準備必要的儀器設備。
第八條 現場評定應當按照以下步驟開展:
(一)召開項目情況介紹會,聽取關於設計、施工、工程監理、設備調試以及消防設施功能抽樣測試和系統功能聯調聯試等情況的介紹,建設、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的項目負責人或技術負責人應當參加,如果委託消防審驗技術服務機構開展消防查驗的,受委託的機構項目負責人或技術負責人也應當一併參加;
(二)根據現場情況需要,可以查閱工程消防技術檔案和施工管理資料;
(三)確定現場評定內容、檢查部位、檢查數量以及任務等事項;
(四)按照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一條進行實地現場評定時,建設、設計、施工、工程監理以及消防審驗技術服務等單位的相關人員應當予以配合;
(五)適時書面反饋現場評定發現的問題。
第九條 發現下列問題應當停止現場評定,待條件具備後,再行組織實施:
(一)項目負責人或者技術負責人無故未到現場的;
(二)永久性水電未正式接通的;
(三)擅自改變建築物使用功能、違法改擴建的;
(四)不能保障現場評定工作正常開展的其他情形。
第十條 現場評定包括以下內容:
對建築物防(滅)火設施的外觀進行現場抽樣查看;通過專業儀器設備對涉及距離、高度、寬度、長度、面積、厚度等可測量的指標進行現場抽樣測量;對消防設施的功能進行抽樣測試、聯調聯試消防設施的系統功能。
對於無法開展現場評定的部分隱蔽工程,可以結合查閱隱蔽工程驗收記錄進行評判。
對於局部消防驗收的建設工程,現場評定時還應當對與非使用區域的防火、防煙分隔重點檢查。
第十一條 現場抽樣查看、測量、設施及系統功能測試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每一項目的抽樣數量不少於2處,當總數不大於2處時,全部檢查;
(二)防火間距、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消防車道的設定及安全出口的形式和數量應當全部檢查;
(三)測試應當涵蓋各類消防設施系統的功能。
第十二條 現場評定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結論為合格,不符合下列任意一項的,結論為不合格:
(一)現場評定內容符合經消防設計審查合格的消防設計檔案;
(二)現場評定內容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強制性條文規定的要求;
(三)有距離、高度、寬度、長度、面積、厚度等要求的內容,其與設計圖紙標示的數值誤差滿足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的要求;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沒有數值誤差要求的,誤差不超過5%,且不影響正常使用功能和消防安全;
(四)現場評定內容為消防設施性能的,滿足設計檔案要求並能正常實現;
(五)現場評定內容為系統功能的,系統主要功能滿足設計檔案要求並能正常實現。
第十三條 對於現場評定發現的問題,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進行綜合判定,能夠在驗收期限內完成整改的,給予適當的整改時間。建設單位整改完成後,及時提交整改報告,報告應當包含所提問題整改閉合內容,現場評定人員可以根據整改報告確認整改情況,判定合格的,現場評定結論合格;判定不合格的,現場評定結論不合格。需要現場複查的,除應當對存在問題的部位檢查外,還應當抽查一定數量的同類型其他具體項目(數量不少於2處,數量不足的全數檢查),檢查合格的,現場評定結論合格;檢查不合格的,現場評定結論不合格。
第十四條 對現場評定不合格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按規定整改後重新申請消防驗收的,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重新組織現場評定。
第十五條 對已經通過專家評審的特殊消防設計項目現場評定時,應當覆核特殊消防設計技術方案落實情況。
現場評定可以邀請原評審專家參與。
第十六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可以依據建設單位的申請對特殊建設工程消防驗收進行提前指導,幫助建設單位有針對性地準備消防驗收申請資料和整改存在的問題。
第十七條 現場評定發現存在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江蘇省消防條例》規定要求的,應當依法實施行政處罰或將違法線索移交有關部門。
第十八條 其他建設工程消防驗收備案被確定為檢查對象的,現場檢查可以依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九條 各地可結合實際制定相應實施細則,鼓勵依託信息化手段開展現場評定工作。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24年2月1日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月31日。
附屬檔案:《特殊建設工程消防驗收現場評定記錄表》
特殊建設工程消防驗收現場評定記錄表
工程名稱
工程地址
建設單位
消防查驗單位(如有)
單項名稱
評定結論
單項名稱
評定結論
□建築類別與耐火等級、總平面布局、平面布置
□合格 □不合格
□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合格 □不合格
□建築外牆、屋面保溫和外牆裝飾
□合格 □不合格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合格 □不合格
□建築內部裝修
□合格 □不合格
□防排煙系統及通風、空調系統
□合格 □不合格
□防火分隔
□合格 □不合格
□消防電氣
□合格 □不合格
□防煙分隔
□合格 □不合格
□建築滅火器
□合格 □不合格
□防爆
□合格 □不合格
□泡沫滅火系統
□合格 □不合格
□安全疏散
□合格 □不合格
□氣體滅火系統
□合格 □不合格
□消防電梯
□合格 □不合格
□特殊消防設計
□合格 □不合格
□消火栓系統
□合格 □不合格
□現場抽樣測量
□合格 □不合格
評定結論
□合格□不合格
現場評定人員(簽名):
技術服務機構(蓋章):
年 月 日
建設單位負責人(簽名):
年年 月 日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