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會概況
本協會的
組織機構: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
選舉產生理事會,常務
理事會,副會長,
會長。目前為止,本協會有220多家企業會員,70位理事,26位常務理事,4位副會長。設立日常辦事機構——秘書處,由秘書長主持日常工作。下設蘇州、張家港、
無錫、
常州、
南通、連雲港、揚州7個辦事處。
以服務於本協會會員為宗旨,貫徹指導、服務、協調的工作方針。
主要職責
(一)組織編制和實施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
(二)負責全市社會總需求和總供給等重要經濟總量的平衡和重大比例關係的協調,提出國民經濟發展和最佳化重大經濟結構、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的目標和政策。
(三)研究分析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情況,負責巨觀經濟的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
(四)研究提出全市經濟體制改革的總體規劃和實施意見,提出年度經濟體制改革的目標、任務和重點。
(五)研究提出全市固定資產投資的總規模,制定投資和建設領域的重大政策措施,規劃重大建設項目的布局。
(六)研究提出並組織實施全市海洋經濟發展戰略、規劃和重大政策措施,負責協調海洋經濟發展中的重大問題。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江蘇省國際貨運代理協會(以下簡稱協會)(英文:JIANGSU INTERNTIONAL FREIGHT FORWARDERS ASSOCIATION)
第二條 本協會是由在江蘇省外經貿主管部門備案的國際貨運代理、現代物流的企業自願組成。以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和社會道德風尚,服務於本協會會員為宗旨;自願結成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協會的工作方針是:指導、服務、協調,推動會員間橫向聯繫、交流,保護會員的合法權益。發揮貨代理企業與政府間的橋樑紐帶作用,促進江蘇省國際貨運代理業的健康發展。
第四條 本協會接受江蘇省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廳、江蘇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管理監督。
第五條 本協會設在江蘇省南京市中華路50號國貿大廈7層。
第二章 任 務
第六條 本協會的主要任務是:
(1)宣傳、學習、貫徹國家有關國際貨運代理業和外貿運輸的法律、法規和有關方針、政策、規定。
(2)調查研究國際運輸和貨運代理業發展動態,收集國內外信息資料,及時向會員單位提供。
(3)推動會員之間及相關單位之間的合作,發展橫向聯繫。
(4)協助政府部門對貨運代理業的協調管理工作。
(5)發展與國際上貨運代理業相關組織的聯繫,及其成員之間的聯繫和交往。
(6)加強與全國及兄弟省市國際貨運代理協會的聯繫交往,相互促進。
(7)組織會員單位溝通業務與經營管理的情況,開展經驗交流活動。
(8)舉辦專題講座、業務培訓班,提高從業人員的業務素質。
(9)向有關部門反映會員的意見、要求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10)制定行業行為準則,促進會員單位“合法經營,守法經營,建立行業公平爭的良好環境。
(11)接受對會員的投訴並將處理結果送達投訴人。
(12)對會員進行表彰和獎勵。
(13)辦理江蘇省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廳委託的有關事項。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凡經江蘇省外經貿主管部門備案的,在江蘇省內從事國際貨運代理、現代物流業務的企業,擁護本協會章程,自願加入本協會,均可提出申請,經協會常務理事會批准,成為協會單位會員。
第八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1)提交入會申請書。
(2)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3)發給會員證書。
第九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1)會員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對協會的工作提出建議,進行批評監督。
(3)參加協會組織的有關活動。
(4)優先獲得協會的資料及提供的服務。
(5)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1)遵守協會章程,執行決議。
(2)向協會報送貨代業務經營情況、統計報表,提供信息和資料。
(3)按規定交納會費。
(4)支持和承擔協會委託的有關事項。
第十一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協會將予公布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二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選舉和罷免理事、常務理事、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3)確定協會工作方針和任務及協會的重大問題。
(4)審議和批准協會的工作報告。
(5)審議和批准協會年度財務予決算。
(6)決定協會的終止事宜。
第十三條 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五年,每年召開一次,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是由理事會選舉產生的執行機構,在理事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職權是:
(1)執行貫徹理事會決議。
(2)制定協會工作計畫及總結協會工作。
(3)籌備和召集理事會、會員大會。
(4)批准新會員入會和會員退會、除名。
(5)決定設立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6)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任的聘任。
(7)領導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8)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9)決定其他重要事項。
(10)完成政府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十五條 常務理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經會長、副會長提議亦可召開臨時會議。常務理事會由會長或會長委託副會長主持。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2)在江蘇省國際貨運代理業內有較大影響。
(3)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4)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刑事處罰的。
(5)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十七條 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任期每屆五年,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需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省外經貿廳審查,並經省民政廳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十八條 協會會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1)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2)檢查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3)代表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十九條 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2)協調各辦事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3)提名副秘書長及各辦事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常務理事會決定。
(4)決定辦事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5)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條 本協會經濟來源:
(1)會費。
(2)捐贈。
(3)有關部門和企業的資助。
(4)開展諮詢服務的收入。
(5)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一條 本協會按國家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會費標準和收取辦法,經會員大會通過,報省外經貿廳同意,經省民政廳批准後執行。
第二十二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二十三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須接受江蘇省民政廳、江蘇省外經貿廳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一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章程的修改,由協會秘書處提出,須經常務理事會審議,提交會員大會討論通過。並報省外經貿廳審查同意,報省民政廳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財產處理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常務理事會提出,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省外經貿廳審查同意,向省民政廳辦理註銷登記手續。
第三十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省外經貿廳指導下成立清算小組,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活動。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省外經貿廳、省民政廳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協會宗旨有關的事業。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本章程經2008年5月30日第四屆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常務理事會。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自江蘇省民政廳核准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