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內容
第一條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反間諜安全防範工作,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反間諜安全防範工作,是指在各級黨委、人民政府領導和國家安全機關的協調指導下,加強國家安全人民防線建設,組織動員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及公民防範、制止間諜行為,維護國家安全的活動。
第三條 反間諜安全防範工作應當貫徹
總體國家安全觀,構建黨委領導、政府推動、部門協同、社會參與的工作格局,堅持專門工作與民眾路線相結合、積極防範、標本兼治的原則。
反間諜安全防範工作應當依法進行,保障公民和組織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反間諜安全防範工作,建立健全工作協調機制,研究解決反間諜安全防範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將反間諜安全防範工作納入平安建設目標考核。反間諜安全防範工作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予以保障。
第五條 本省各級國家安全機關是反間諜安全防範工作的主管機關,負責協調指導、督促檢查本行政區域內的反間諜安全防範工作。
公安、保密以及教育、科技、
民族宗教、外事、商務、網信、軍民融合、國防科技工業等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依法組織做好反間諜安全防範相關工作。
國家安全機關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健全反間諜安全防範信息通報和執法協作機制,加強信息共享、技術支持、工作會商、聯合督查。
第六條 公民應當增強國家安全意識,遵守國家安全法律法規,履行下列反間諜安全防範義務:
(一)保守國家秘密;
(二)不得非法持有屬於國家秘密的檔案、資料和其他物品,不得非法持有、使用間諜活動特殊需要的專用間諜器材;
(三)發現間諜行為或者線索,及時向國家安全機關或者公安、保密等機關、組織報告;
(四)在國家安全機關調查了解有關間諜行為的情況、收集有關證據時,如實提供,不得拒絕;
(五)為反間諜工作提供便利或者其他協助;
(六)其他依法應當履行的反間諜安全防範義務。
第七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遵守國家安全法律法規,落實反間諜安全防範主體責任,履行下列反間諜安全防範義務:
(一)對本單位人員進行維護國家安全的教育,動員、組織本單位人員防範、制止間諜行為;
(二)依法管理涉密事項、崗位、人員,加強保密要害部門部位管理;
(三)按照反間諜安全防範要求,教育、管理本單位出國(境)團組、人員和長期駐外人員;
(四)在涉外活動中採取必要的反間諜安全防範措施;
(五)不得非法持有屬於國家秘密的檔案、資料和其他物品,不得非法持有、使用間諜活動特殊需要的專用間諜器材;
(六)發現間諜行為或者線索,及時向國家安全機關或者公安、保密等機關、組織報告;
(七)配合國家安全機關依法開展工作;
(八)其他依法應當履行的反間諜安全防範義務。
第八條 機關、國防科研生產單位、高等院校、科研機構、駐外機構以及涉及國家安全的企業等單位中的反間諜安全防範重點單位,除履行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義務外,還應當履行下列反間諜安全防範義務:
(一)建立本單位國家安全人民防線組織;
(二)建立健全反間諜安全防範工作制度,落實工作責任、工作經費,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反間諜安全防範工作;
(三)按照規定採取技術安全防範措施;
(四)組織涉外、涉密人員每年至少參加一次反間諜安全防範教育培訓;
(五)按照規定向國家安全機關提供本單位反間諜安全防範工作信息。
前款中的國防科研生產單位、高等院校、科研機構以及涉及國家安全的企業,應當建立周邊環境安全巡查、外來人員安全管理、對外交流合作管理等方面的制度;對本單位核心涉密專家人身安全、科研項目安全、試驗場所安全等方面制定安全保護方案,落實安全保護措施,必要時可以提請國家安全機關或者公安機關配合開展安全保護工作。
第九條 網路運營者應當建立完善網路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安全防範技術措施,發現利用網路危害國家安全的,應當立即停止傳輸,保存有關記錄,向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報告,並根據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的要求,採取處置措施。
國家安全機關應當加強對網路涉及反間諜安全防範事項的管理,監督和指導網路運營者落實反間諜安全防範責任。
第十條 涉及國家安全事項的建設項目,應當由國家安全機關依法進行國家安全審查。涉及國家安全事項的建設項目的具體範圍,由省國家安全機關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在安全評估的基礎上確定,報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反間諜安全防範工作納入格線化社會治理體系,明確格線管理人員在反間諜安全防範方面的宣傳教育、信息採集、隱患排查、線索報告、協調配合等工作職責,落實反間諜安全防範格線化管理措施和要求。
沿海地區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海上國家安全人民防線建設,建立健全宣傳教育、群防群治、表彰獎勵等工作機制,鼓勵和引導海洋漁業相關單位和從業人員發現並報告涉嫌間諜行為的信息和線索,協助防範、制止間諜行為。
第十二條 國家安全機關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年度反間諜安全防範宣傳教育培訓計畫,明確重點對象、重點內容和主要形式等事項,組織、指導、協調有關部門和單位開展經常性的宣傳教育培訓工作。
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公務員管理等部門以及學校、有關職業培訓機構應當將反間諜安全防範知識納入教育、教學、培訓的內容。
廣播、電視、報刊、網際網路等媒體應當開展反間諜安全防範公益性宣傳,普及反間諜安全防範知識,提高公眾反間諜安全防範意識。
工會、共青團、婦聯等團體應當結合各自工作對象的特點,組織開展反間諜安全防範宣傳教育活動。
第十三條 國家安全機關應當做好下列反間諜安全防範工作:
(一)指導、監督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履行反間諜安全防範主體責任;
(二)組織制定反間諜安全防範工作指導規範;
(三)研究確定反間諜安全防範重點單位,支持、幫助重點單位開展反間諜安全防範工作;
(四)協調、指導有關部門對本系統、本行業反間諜安全防範工作進行督促、指導;
(五)為有關部門和單位開展反間諜安全防範工作提供技術支持;
(六)加強國家安全智慧防線建設;
(七)其他依法應當做好的相關工作。
第十四條 國家安全機關根據反間諜安全防範工作需要,可以依法對反間諜安全防範重點單位可能存在安全隱患的信息系統及相關設施、設備進行檢查、檢測;發現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提出整改意見,有關單位應當立即組織整改。
第十五條 國家安全機關應當暢通電話、信函、網路等渠道,及時受理組織和個人報告的涉嫌間諜行為的信息和線索。公安、保密等機關、組織接到報告的,應當立即移送國家安全機關處理。
第十六條 國家安全機關及其他有關部門對支持、協助反間諜工作的組織和個人給予保護,對相關信息予以保密。因協助反間諜工作,本人或者其近親屬的人身安全面臨危險的,國家安全機關應當會同有關部門依法採取保護措施。
第十七條 對在反間諜安全防範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八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未履行或者未正確履行本條例規定義務的,國家安全機關應當責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者未達到整改要求的,國家安全機關可以依法約談相關負責人,並可以將約談情況通報或者報告該單位上級主管部門;情節嚴重的,由有關機關、單位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處理。國家安全機關可以向有關機關、單位提出對責任人員的處分、處理建議。
第十九條 國家安全機關和其他負有反間諜安全防範工作職責的部門,未依照本條例履行職責的,由其上級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本條例自2020年4月15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第5個全民國家安全教育日,《江蘇省反間諜安全防範工作條例》也在正式實施。在隱蔽戰線鬥爭空前激烈,位於前沿的江蘇如何作出回應?4月14日舉行的《條例》貫徹實施座談會上,各有關部門作了詳細介紹。
面臨形勢前所未有,必須“晴天修屋頂”
隱蔽戰線的鬥爭,潛在水下、暗流涌動。省國家安全廳有關負責人分析強調了當前面臨大環境的嚴峻複雜,“作為國際政治鬥爭的重要風向標,隱蔽戰線鬥爭空前激烈,風險激增。”
江蘇地處我國東部沿海,是經濟大省、文化大省、科技大省,一直以來都是境外間諜情報機關滲透、策反、竊密、破壞的重點目標區。和平年代風雲仍然激盪,省國家安全廳負責人表示,必須清醒認識到,我省一些要害重點單位存在反奸防諜主體責任落實不到位、制度機制不健全、防範措施流於形式等問題,必須按照中央要求,把反間諜安全防範工作擺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安全防範,重在有預見性地“晴天修屋頂”,加強源頭預防和系統治理。以地方立法方式將工作制度化、細化,是治本的好辦法。為此,省委、省政府堅決貫徹黨中央關於反間諜安全防範工作的決策部署,在國家安全法、反間諜法基礎上出台我省第一部專門規範反間諜安全防範工作的地方性法規,“這標誌著我省反間諜安全防範工作納入了更健全完善、更符合江蘇地方實際的法治化軌道,全省國家安全機關開展工作有了更加有效的法律武器、更加有利的法治環境。”省國家安全廳有關負責人說。
符合江蘇實際,突出體現在《條例》根據省情確定防範重點,避免處處皆防、處處皆失。如對於涉及防範工作的單位和組織,按照防範要求不同,劃分為一般單位、重點單位、特別重點單位,以區分層次來突出重點。針對我省重點單位種類多、數量大的實際,專門規定了五個方面更高要求的防範責任和義務;針對我省軍工單位多、高等院校多的實際,專門規定這類單位要建立周邊環境安全巡查等制度,對核心涉密專家、科研項目和試驗場所落實安全保護措施。
格線員也負有反間諜安全防範任務
《條例》將我省加強海上國家安全人民防線建設,發動沿海地區廣大漁民防範間諜行為、維護國家安全取得的成功經驗寫入條文,這充分體現了國家安全根基在人民、力量在人民。
人民是個大概念,必須細化責任、明確責任。因此,《條例》分層次規定了公民、一般單位、重點單位的防範責任和義務,明確了市(縣)區地方政府、國家安全機關、行業主管部門的防範職責和具體措施,在法律層面構建了黨委領導、政府推動、專門機關主管、行業部門管理、單位承擔主體責任、公民共同參與的反間諜安全防範責任體系。
南京江北新區12月就成立了國家安全人民防線領導小組,正穩步推進防線組織建設。南京江北新區防線辦有關負責人表示,下一步將著力消除空白點,在重點國有企業、龍頭民營企業、金融機構、高校、科研院所等單位積極建立健全人民防線組織;其他對國家安全和利益有影響的軍民融合單位、民營技術企業,以及各類新經濟、新社會組織,積極探索建立人民防線小組;圍繞南京市在“一帶一路”國家的重點產業園區探索新做法,保護企業海外利益。
綿密的人民防線,來自於一個個個體單元的高度警惕,格線員就是這樣守望在一線的瞭望者。我省一些地方將國家安全人民防線建設嵌入基層社會治理“全要素”格線,取得了良好探索成效。《條例》將此經驗上升為法律,把反間諜安全防範工作納入格線化社會治理體系建設,這也是我省的《條例》區別於其他地區有關法規的一大創新。無錫市國家安全局負責人表示,下一步將根據《條例》規定,細化格線員在反間諜安全防範方面的宣傳教育、信息採集、隱患排查、線索報告、提供協助等具體工作任務,把反間諜安全防範工作與格線平安穩定、管理服務等工作有機結合、統籌組織、聯動開展。
避免“單打獨鬥”,還需攜手織密圍欄
反間諜安全防範是一項系統工程,不能僅靠專門機關“單打獨鬥”,需要各級各部門同參與、打配合。省國家安全廳負責人在會上表示,希望反間諜安全防範重點單位加強國家安全人民防線建設工作,建立健全組織體系、責任體系,切實按照《條例》要求落實好主體責任、履行好義務。
記者注意到,這部《條例》不僅對國家安全機關的相關職責作了明確界定,規範了其行使權力的範圍和許可權,還要求公安、保密以及教育、科技、民族宗教、外事、商務、網信、軍民融合、國防科技工業等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依法做好工作,並規定國家安全機關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和單位建立健全反間諜安全防範信息通報和執法協作等相關機制,統籌推進反間諜安全防範工作。《條例》還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工作協調機制,將反間諜安全防範工作納入平安建設目標考核。
對地方和單位有考核,對個人也有獎勵。記者注意到,為提升公民履行反間諜安全防範義務的積極性和自覺性,這部《條例》明確了對支持、協助反間諜工作的組織和個人採取保密制度和安全保護措施,明確了對在反間諜安全防範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的獎勵制度。對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反間諜安全防範義務的,《條例》規定可以通過責令限期整改、約談相關負責人、給予處分處理等方式,對相關單位和責任人員進行追責問責。
南京晨光集團作為國有大型軍工企業,反間諜安全防範責任重大、任務艱巨。記者注意到,除了層層構建責任制等常規做法外,該單位通過強化科技支撐,有針對性地增強了有關防範能力。該集團有關負責人表示,將進一步強化科技支撐和資金投入,以打造晨光智慧園區為依託,實現重點區域周邊環境全天候動態感知和及時處置。
隨著對外交往程度日益提升,我省高校科研機構面臨的反間諜安全工作愈加繁重而複雜。省教育廳有關負責人表示,將進一步加強宣傳教育、履行防範義務、落實主體責任,並建議在《條例》實施過程中省有關部門提供針對性的典型案例,協助做好師生及相關人員的管理培訓工作,細化明確在反間諜安全防範工作方面的具體工作流程,通過正反案例讓師生及機關人員了解掌握在工作中具體乾什麼、怎么乾。
貫徹實施
14日,《江蘇省反間諜安全防範工作條例》貫徹實施座談會在寧召開,省委常委、宣傳部部長,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王燕文,副省長劉暘出席會議並講話。
王燕文指出,制定頒布反間諜安全防範工作條例,是貫徹落實總體國家安全觀、依法推進國家安全工作的重要舉措,是做好新時代反間諜安全防範工作、築牢我省國家安全保障的迫切需要,是提升公眾國家安全意識、夯實國家安全社會基礎的必然要求。各地各部門要加大宣傳教育力度,促進《條例》深入人心,增強全社會國家安全意識,構築起堅實的反間諜安全防線;要完善配套制度建設,細化《條例》相關規定,為法規的有效實施提供行之有效的制度載體和機制保障;要強化法規實施主體責任,真抓真管、層層負責,確保《條例》落地落實。全省各級人大常委會要全面履行監督職能,綜合運用多種監督方式,督促政府及有關部門認真抓好《條例》的貫徹實施,切實維護法規的嚴肅性。
劉暘就貫徹實施《條例》作動員部署,要求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清醒認識境外情報機關對我間諜活動的嚴重危害性,把貫徹實施《條例》作為反奸防諜的政治任務,以高度的政治責任感、使命感不折不扣抓好各項措施落實;要抓住時間節點,加大學習宣傳力度,提高各級組織和廣大民眾對《條例》的知曉度,切實提升公眾反間諜安全防範意識;要加強部門協同,創新工作方法,推動有條件地區將現有反間諜安全防範工作納入格線化社會治理體系,通過《條例》的貫徹實施在全省營造維護國家安全的濃厚氛圍,為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提供有力保障。
條例草案
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省人民政府的委託,現就《江蘇省反間諜安全防範工作條例(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立法的必要性
加強反間諜安全防範工作,是維護國家安全利益和社會政治穩定的重要保障。隨著國內外形勢的發展變化,反間諜鬥爭形勢更加嚴峻,中央和省委對反間諜安全防範工作提出了新要求,國家先後出台了《國家安全法》《反間諜法》等法律、行政法規,有必要結合江蘇實際制定《江蘇省反間諜安全防範工作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建立健全反間諜安全防範工作機制,進一步規範和加強反間諜安全防範工作。
一是貫徹中央和省委關於加強反間諜安全防範工作決策部署的需要。黨中央和習近平總書記高度重視反間諜安全防範工作,習近平總書記強調,“要堅持專群結合,尤其注重加強人民防線建設,在一定意義上打一場反間諜‘人民戰爭’”,“全面加強核心要害領域安全保衛工作,在黨政軍重要部門和重點單位形成反奸防諜的鋼鐵長城”。近期,
中共中央辦公廳下發檔案,對新時代反間諜安全防範工作作出部署,省委、省政府也就做好反間諜安全防範工作提出了具體要求。通過出台《條例》,把黨中央和省委關於反間諜安全防範工作的決策部署法定化、制度化,對於全面提高形勢下我省反間諜安全防範工作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二是提高反間諜工作法治化水平的需要。近年來,國家加快了國家安全法律體系建設,相繼出台了《國家安全法》和《反間諜法》《反間諜法實施細則》等法律、行政法規,但這些法律、行政法規面向全國,有的條款只能作出原則性規定,要在江蘇落地需要結合江蘇實際細化、具體化。因此,我省結合江蘇本地實際制定《條例》,對法律、行政法規進行細化和補充,有助於填補國家安全地方立法的空白,體現江蘇特色,進一步廣泛動員組織社會力量打好反間諜“人民戰爭”,也是推進反間諜安全防範工作有法可依、依法行政的重要舉措。
三是推進我省國家安全人民防線工作實踐的需要。江蘇是經濟大省、文化大省,也是軍工涉密單位集聚地區,一直以來是境外間諜情報機關滲透策反和竊密破壞的重點目標區。從近年來破獲的案件看,我省國家安全人民防線工作存在核心要害單位反奸防諜主體責任落實不到位、有關制度機制不健全、安全防範措施流於形式等問題,是間諜竊密案件高發頻發的重要原因。依法開展反間諜安全防範工作是有效防範間諜行為的根本途徑。因此,從立法層面完善反間諜安全防範的相關規定,也是我省國家安全人民防線工作的迫切需要。
二、《條例(草案)》起草過程
國家安全部積極推動反間諜安全防範地方立法工作,於2018年選定江蘇省作為反間諜安全防範地方立法的四個試點省份之一,希望江蘇能走在前面,為全國提供先行先試的樣本,並組織起草了《條例》指導稿。為加快立法進程,省國家安全廳主動與省人大監察司法委、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省司法廳溝通,多次參加國家安全部召開的專項立法調研會,集中力量進行廣泛調查和深入研究,在國家安全部起草的指導稿的基礎上,積極推進起草工作。根據省人大常委會立法計畫,5月下旬,省國家安全廳向省政府報送了《條例(草案)》(送審稿)。省司法廳進行了初步審查修改後,向省各有關部門、單位和13個設區市政府書面徵求意見,會同省國家安全廳赴揚州市、徐州市等地召開座談會,聽取基層黨委政府有關部門以及高校、軍工科研單位等各有關方面的意見,通過江蘇政府法制網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並由省國家安全廳做好公開徵求意見期間輿情監控工作。此外,省國家安全廳專門就《條例》向國家安全部匯報並徵詢意見。在此基礎上,省司法廳會同省國家安全廳對送審稿進行了反覆研究、修改,最終形成了提請省政府常務會議審議的《條例(草案)》(修改送審稿)。8月30日,省人民政府第39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了《條例(草案)》,現提請本次常委會審議。
三、需要說明的幾個問題
(一)關於健全協調協作工作機制
反間諜安全防範工作需要統籌協調各級各部門齊抓共管,密切協作。《條例(草案)》結合我省實際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工作協調機制,將反間諜安全防範工作納入平安建設目標考核(第五條);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反間諜安全防範工作納入格線化社會治理體系(第六條);國家安全機關主管反間諜安全防範工作,公安、保密以及教育、民族宗教、外事、網信、軍民融合、國防科技工業等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依法組織做好本系統、本領域的反間諜安全防範相關工作(第七條);國家安全機關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和單位建立健全反間諜安全防範信息通報和執法協作機制,加強信息共享、情況會商、移送辦案、聯合督查,共同做好反間諜安全防範工作(第八條)。
(二)關於明確全社會義務和責任
維護國家安全是全社會的共同義務。廣泛動員各方力量防範、制止間諜行為,堅持專門工作與民眾路線相結合,構築牢固的人民防線,是實踐中行之有效的做法。《條例(草案)》規定,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及公民應當踐行
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增強國家安全意識,積極防範、制止間諜行為(第十一條);各部門、團體、學校、媒體和其他組織應當按照規定組織開展反間諜安全防範宣傳教育(第九條、第十條);並具體規定了公民、組織,特別是機關和涉及國家秘密的單位、網路運營者等主體的安全防範義務和責任(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同時規定,國家安全機關應當暢通電話、信函、網路等渠道,及時受理組織和個人舉報的涉嫌間諜行為的信息和線索(第十八條第一款);總結我省海上人民防線建設成功經驗,規定:對在反間諜安全防範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個人和組織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十條)。
(三)關於突出公民和組織權利保護
人民安全是國家安全的宗旨。做好反間諜安全防範工作,應當注重保障公民和組織的合法權益。《條例(草案)》根據《反間諜法》等上位法規定,第一條開宗明義將“保護人民的根本利益”作為立法目的;將“尊重和保障人權,依法保護公民的權利和自由”作為反間諜安全防範工作應當堅持的重要原則(第三條)。同時專門規定,國家安全機關及其他有關部門對支持、協助反間諜工作的組織和個人給予保護,對相關信息予以保密。因協助反間諜工作,本人或者其近親屬的人身安全面臨危險的,國家安全機關應當會同有關部門依法採取保護措施(第十九條)。
(四)關於體現“放管服”改革要求
在調研和徵求意見過程中,各地、各有關方面對涉及國家安全事項的建設項目具體範圍、開展國家安全審查的具體程式普遍比較關注。國家和省正在全面開展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各地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並聯審批等工作各有特色,為有效落實國家安全審查制度,契合“放管服”改革具體要求,《條例(草案)》明確:國家安全審查的具體實施辦法,可以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制定。涉及國家安全事項的建設項目的具體範圍,由省國家安全機關會同有關部門在安全評估的基礎上確定,報省人民政府批准(第十六條)。
以上說明連同《條例(草案)》,請一併予以審議。
審議結果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對《江蘇省反間諜安全防範工作條例(草案)》(以下簡稱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為了加強和規範反間諜安全防範工作,防範和制止間諜行為,維護國家安全,保護人民根本利益,制定條例十分必要。草案結合江蘇實際,規範比較全面,內容基本可行。同時,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和建議。會後,法工委書面徵求部分立法諮詢專家、法制專業組代表和基層立法聯繫點的意見,在江蘇人大網上全文公布草案徵求社會意見。在此基礎上,法制委、法工委會同監察司法委、省國家安全廳對各方面的意見進行研究分析,對草案進行修改完善。草案修改稿形成後,書面徵求部分市縣和反間諜安全防範重點單位的意見,召開協調會聽取省有關部門的意見,還徵求了國家有關部門的意見。2月27日,法制委召開全體會議對草案進行統一審議。現將審議結果報告如下:
一、關於條例的名稱和結構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條例的名稱不是很準確,可能引起歧義,建議斟酌。考慮到“反間諜安全防範”是國家安全系統延用多年的習慣用法,已經出台的兄弟省市法規規章都使用該表述,且國家有關部門也有明確意見,因此對條例名稱未作修改。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和監察司法委提出,草案沒有分章節,雖然比較簡練,但條文邏輯順序不夠合理,部分規範內容不夠明確清晰。因此,建議按照立法目的、適用範圍、工作要求、政府職責、管理體制、公民和組織義務、專門機關工作、保障措施、法律責任的邏輯思路,重新排列條文順序。同時,對規範內容作分類處理,有的條款進行整合刪減,有的則作補充完善,特別是對公民和組織的義務、專門機關的工作等重點條款進行補充完善,分款分項加以規範,使之更為明確具體。
二、關於公民和組織的反間諜安全防範義務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反間諜安全防範工作需要全社會共同重視和參與,但設定公民和組織的義務要合法合理有度,特別是對組織的義務,要區分層次、突出重點,根據我省國防科研生產單位、高等院校、科研機構數量較多的實際情況,聚焦重點單位的反間諜安全防範。因此,建議對草案作如下修改:
1. 將草案第十二條修改後作為草案修改稿第六條,規定公民應當增強國家安全意識,遵守國家安全法律法規,對其應當履行的具體防範義務作分項列舉。將“保守所知悉的國家秘密”修改為“保守所知悉的有關反間諜工作的國家秘密”,補充“不得非法持有屬於國家秘密的檔案、資料和其他物品,不得非法持有、使用間諜活動特殊需要的專用間諜器材”等內容。
2. 將草案第十三條修改後作為草案修改稿第七條,對所有組織應當履行的反間諜安全防範義務作修改完善,增加“對本單位人員進行維護國家安全的教育,動員、組織本單位人員防範、制止間諜行為”“加強保密要害部門部位管理”“在涉外活動中採取必要的反間諜安全防範措施”等內容,根據國家有關部門的意見,刪去“及時向國家安全機關報告本單位舉辦重要涉外活動、向境外派駐常駐機構或者常駐人員等情況”的規定。
3. 將草案第十四條修改後作為草案修改稿第八條第一款,對機關、國防科研生產單位、高等院校、科研機構、駐外機構以及涉及國家安全的企業等單位中的反間諜安全防範重點單位,規定其除履行第七條規定的所有組織應當履行的義務外,還要履行“建立本單位國家安全人民防線組織”“按照規定採取技術安全防範措施”等義務。此外,還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對重點單位中的國防科研生產單位、高等院校、科研機構以及涉及國家安全的企業,加大安全防範力度,進一步要求其“建立周邊環境安全巡查、外來人員安全管理、對外交流合作管理等方面的制度;對本單位核心涉密專家人身安全、科研項目安全、試驗場所安全等方面制定安全保護方案,落實安全保護措施,必要時可以提請國家安全機關或者公安機關配合開展安全保護工作。”
三、關於國家安全機關的職責和工作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國家安全機關作為主管反間諜安全防範工作的專門機關,草案關於其職責和工作的規定不夠全面和具體。因此,建議將草案第七條第一款修改後作為草案修改稿第五條第一款,對國家安全機關的職責作總括性的表述。新增一條作為草案修改稿第十三條,具體明確國家安全機關作為專門機關應當做好的工作,包括“研究確定反間諜安全防範重點單位”“協調、指導有關部門對本系統、本行業反間諜安全防範工作進行督促、指導”“為有關部門和單位開展反間諜安全防範工作提供技術支持”等。對草案第十七條關於國家安全機關對有關單位的信息系統及相關設施、設備進行檢查的規定,根據上位法規定和部門職責分工作修改完善,對其適用條件和對象作必要的限制。
四、關於反間諜安全防範工作的保障措施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和監察司法委提出,應當結合本省實際,總結、提煉反間諜安全防範工作的成功經驗,上升為法規規範,更好地體現江蘇特色。因此,建議針對我省海岸線長、海洋漁業相關單位和從業人員多的特點,總結海上國家安全人民防線建設的成功經驗,增加一款作為草案修改稿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沿海地區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海上國家安全人民防線建設,建立健全宣傳教育、表彰獎勵等工作機制,鼓勵和引導海洋漁業相關單位和從業人員發現並報告涉嫌間諜行為的信息和線索,協助防範、制止間諜行為。”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當前全社會對反間諜安全防範工作的重要性認識不足,對相關知識的了解不夠,防範意識需要增強、能力有待提高。因此,建議在草案原有宣傳教育規定的基礎上,增加一款作為草案修改稿第十二條第五款,規定每年4月15日全民國家安全教育日所在的周為本省反間諜安全防範宣傳周,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單位和媒體集中開展反間諜安全防範宣傳教育活動。
此外,還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和各方面的意見,對草案作了部分文字、技術修改,對有關條款順序作了相應調整。
法制委員會已按照上述修改意見提出草案修改稿,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通過。
以上報告和草案修改稿是否妥當,請審議。
審議意見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省十三屆人大監察和司法委員會第四次會議對省政府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江蘇省反間諜安全防範工作條例(草案)》進行了審議。現將審議意見報告如下:
國家安全是國家生存發展的基本前提,維護國家安全是人民根本利益所在。做好防範間諜工作,對於維護國家安全、保障人民安居樂業、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具有重要意義。黨中央和習近平總書記高度重視反間諜工作,近期又專門作出部署、提出要求,國家近年來也相繼出台了一系列國家安全法律法規。為貫徹好中央要求、實施好相關法律法規,中央有關部門積極推動有條件的地方就防範間諜工作開展地方立法。江蘇地處我國東部沿海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水平較高,對外交流合作頻繁,高等院校、軍工單位等重點單位數量眾多,防範間諜任務十分繁重。近年來,我省各級國家安全機關和有關部門堅持以總體國家安全觀為指導,認真貫徹實施
國家安全法、反間諜法等法律法規,積極開展防範間諜各項工作,取得很大成效,許多方面走在全國前列。同時,面對新形勢、新挑戰,還存在著防範不到位、應對不及時等問題。因此,通過加強地方立法,細化和落實相關法律規定,規範和加強防範間諜工作,有效維護國家安全和保護人民根本利益,非常必要。
省人大常委會對該立法項目高度重視,慎重研究並同意將其增列為的正式項目。陳震寧常務副主任專門作出批示,對相關工作提出要求。曲福田副主任就立法相關事宜多次作出指示,並帶隊赴省國家安全廳開展調研,了解相關情況,聽取意見建議。根據常委會領導的批示指示精神,在條例(草案)起草過程中,我委積極主動提前介入,多次參加國家安全部組織的立法研討會議,圍繞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法規主要內容進行討論;多次會同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省國家安全廳、省司法廳等單位對條例(草案)進行修改完善,就法規名稱、篇章結構、具體條文等提出建議,部分建議被相關部門採納;組織在省內及赴外省開展立法調研,實地考察有關國家機關和重點涉密單位,聽取相關部門和基層一線意見建議;及時將條例(草案)發至各設區市人大常委會,並邀請省委網信辦、省保密局、省教育廳、省工信廳、省公安廳,部分市縣國家安全機關及專家學者座談研討,廣泛徵求意見建議。
我委認為,省政府提請審議的條例(草案)體現了總體國家安全觀的要求,吸納了近年來我省在防範間諜方面的一些成功經驗和做法,具體條款符合中央、省委精神和我省實際情況,與上位法不牴觸,針對性和可操作性較強,具備了提交省人大常委會審議的基礎條件。同時,就進一步修改完善條例(草案)提出如下建議:
一、關於法規的名稱。在立法調研過程中,有很多意見認為使用“反間諜安全防範工作”這一表述不準確。反間諜,是指防範和打擊間諜行為,這一概念本身即包含防範的含義,與安全防範連用,存在概念重複、指向不明的問題,且容易產生歧義。此項立法的目的是,通過明確組織和個人在防範間諜方面的權利義務,動員、組織全社會積極參與防範、制止間諜行為,維護國家安全,保護人民根本利益。因此,使用《江蘇省防範間諜工作條例》這一名稱更為明晰、準確,建議對該法規的名稱進行修改,同時對條例(草案)正文中的相關表述進行相應調整。
二、關於防範間諜工作的原則和要求。防範間諜工作原則的具體表述應當與上位法保持一致,且堅持黨的領導應當是首要原則。建議將條例(草案)第三條和第四條的順序對調,新的第三條修改為“防範間諜工作應當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總體國家安全觀,……”,新的第四條修改為“防範間諜工作應當尊重和保障人權,依法保障公民的合法權益。”同時,按照黨委領導、政府負責、部門協同、社會參與的原則,進一步釐清黨委、政府、主管機關、相關部門和單位在防範間諜工作中的職責任務;對沿海地區,可結合實際工作需要,規定一些有針對性、有沿海特色的措施和要求。
三、關於一般單位的防範義務。條例(草案)第十三條規定了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普遍需要履行的防範義務,其中第二項關於教育管理出國(境)團組和人員的內容過於寬泛,建議增加一些具體規定;第三項的規定有歧義,建議修改為“舉辦重要涉外活動、向境外派駐常駐機構或者常駐人員、發現本單位人員或者其他人員有間諜行為嫌疑的,及時向國家安全機關報告,並配合開展相關工作。”另外可再增加兩項,一是建立健全本單位防範間諜工作制度,二是定期對本單位防範間諜工作開展自查,及時消除安全隱患。關於公民應當履行的防範義務,建議也採用分項列舉的形式進行規定。
四、關於重點單位的防範義務。國家機關、國防科研生產單位、經濟金融部門、高等院校等是防範間諜行為的重點單位,防範要求更高且各有特點,但條例(草案)僅在第十四條作了相關規定,內容也比較籠統,建議根據我省高等院校、軍工單位、外資企業、社會組織較多的實際,針對上述防範重點單位的特點規定一些明確具體的義務,增強法規的可操作性,彰顯法規的江蘇特色。而且,條例(草案)第十四條等多處使用“機關和涉及國家秘密的單位”來指稱防範重點單位,用語不規範、不準確,建議進一步斟酌研究。
五、關於防範間諜宣傳教育。針對不少民眾防範間諜意識不強,對反奸防諜知識缺乏了解的情況,條例(草案)第九條規定了相關單位的宣傳教育義務,很有必要,但對這些單位的義務規定不夠到位。建議將第九條中的五款分設為五條,根據不同類型單位的特點,對其宣傳教育義務進一步予以細化、完善。此外,根據條例(草案)的邏輯結構,建議將宣傳教育方面的條文向後調整到第十七條和第十八條之間。
六、關於間諜行為及線索的舉報、報告。條例(草案)第十八條對發現間諜行為或者線索如何進行舉報、報告作了規定,但可操作性不夠強。為使組織和個人能夠更為便利地進行舉報和報告,建議將該條第二款修改為“組織和個人發現間諜行為或者線索,也可以向所在地公安、保密等部門或者所在單位、組織報告,有關部門應當立即移送國家安全機關處理。”
此外,條例(草案)的一些條文內容和文字表述還需要進一步修改完善。比如:將第八條修改為“國家安全機關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和單位建立健全防範間諜信息通報和執法協作機制,加強信息共享、情況會商、案件移送、技術支持,共同做好防範間諜工作”,將第十一條修改為“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及公民應當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
愛國主義精神,增強國家安全意識,積極防範、制止間諜行為”等。
以上報告,請予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