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頭經濟特區音像業治安管理辦法》在2000.07.04由汕頭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汕頭經濟特區音像業治安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00年07月04日
- 實施時間:2000年07月04日
- 頒布單位:汕頭市人民政府
經2000年6月13日汕頭市人民政府第十屆二十三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二000年七月四日
第一條 為加強音像業的治安管理,促進音像業健康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汕頭經濟特區(以下簡稱特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特區範圍內從事音像品複製、銷售、出租和放映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音像製品經營單位),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的音像製品,是指錄有內容的錄音帶、錄像帶、唱片、雷射唱盤和雷射視盤。
第四條 音像製品的經營活動,必須堅持為人民服務,為社會服務的方向,遵循嚴格管理,合法安全的原則。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音像業治安管理工作的領導。
各級公安機關是音像業治安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組織實施本辦法。
各級工商、文化、新聞出版等部門,應根據各處職責,協助公安機關實施本辦法。
第六條 凡申請設立音像製品經營單位,必須持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或文化行政部門核發的相關許可證,到所在地公安機關申領《特種行業許可證》,併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註冊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後,方可經營。
申領《特種行業許可證》,應當提交下列證明檔案:
(一)載明單位名稱、地址、經營範圍、經濟性質的申請報告;
(二)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核發的許可證或證明檔案;
(三)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和適應業務工作需要的從業人員的有關證明資料;
(四)資金來源的合法證明檔案;
(五)合法貨源或供片渠道的證明資料;
(六)經營場地建築合格證明和消防安全證明以及經營場地平面設計圖。
第七條 公安機關應當自接到開辦音像製品經營項目的申請之日起15日內按本辦法規定進行安全審查,審查合格的,發給《特種行業許可證》;不予批准的,必須說明理由,並書面告知申請人。
《特種行業許可證》每年審驗一次。
第八條 音像製品經營單位變更名稱、經營範圍、法定代表人、內部建築結構或合併、分立、承包、租賃、停業等重要事項的,應當提前1個月按本辦法規定向原發證機關辦理變更手續。
第九條 音像製品經營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是該單位的治安責任人,應當負責做好以下工作:
(一)自覺執行有關音像行業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建立並落實各項安全防範措施;
(三)根據實際需要,建立保全組織,配備保全人員;
(四)自覺接受公安機關的檢查監督,積極協助公安機關做好治安管理工作。發生治安案件或治安事故時應妥善處理,並立即報告當地公安機關。
第十條 音像製品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應當持有居民身份證,其中,非本市常住戶口的從業人員,還須持有公安機關核發的《居民暫住證》。
第十一條 音像製品經營單位在經營活動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音像製品複製單位應當憑音像出版單位的委託證明承制音像製品,定期向所在地公安機關提供樣品、數量等證明檔案並備案;
(二)音像製品銷售單位應當定期將進貨量和貨源等情況報所在地公安機關備案;
(三)音像製品出租單位,必須提供經國家批准出版發行的片目,並定期將出租的片目和片源,報所在地公安機關備案;
(四)音像製品放映單位應當定期將上映的片目和片源報所在地公安機關備案。
第十二條 禁止音像製品經營單位經營危害國家安全、社會穩定以及淫穢、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音像製品。
第十三條 嚴禁音像製品放映單位在放映場所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或放任他人賣淫、開設賭場、賭局,或者引誘、教唆、強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或者販賣、傳播淫穢音像製品及其他淫穢物品,提供以營利為目的的陪侍,或者為進入音像放映場所的人員從事上述活動活動提供方便和條件。
第十四條 任何人不得攜帶槍枝、彈藥、兇器、易燃、劇毒等危險物品進入音像製品放映場所。嚴禁利用廂房、包間從事淫穢、色情、賭博、吸毒和封建迷信活動,或者從事以營利為目的的陪侍。
第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八條規定,未按規定申領《特種行業許可證》或者辦理變更手續,而擅自經營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營業,並限期申報或補辦《特種行業許可證》等有關手續;逾期仍不申報或不補辦的,由公安機關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5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定,僱傭的從業人員沒有證件或證件不齊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或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視情節輕重,處以500元以上5000以下罰款。
第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經營危害國家安全、社會穩定以及淫穢、迷信或渲染暴力的音像製品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責令停業整頓、沒收並銷毀違法音像製品、沒收違法所得,並下以10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公安機關吊銷其《特種行業許可證》,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
第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從事所禁止的活動中,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給予警告、責令停業整頓,並處以4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公安機關吊銷其《特種行業許可證》,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第二十條 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公安機關作出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特種行業許可證》,處以5000元以上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組織聽證。
第二十二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行政複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可以依法強制執行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三條 公安機關工作人員在音像業治安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對自覺遵守本辦法,在音像業治安管理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公安機關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五條 對潮陽市、澄海市、南澳縣的音像業治安管理工作,由當地人民政府結合本地實際,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