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頭市院前醫療急救管理辦法

汕頭市衛生健康局於2023年8月7日印發汕頭市院前醫療急救管理辦法,本制度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汕頭市院前醫療急救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3年8月7日
  • 實施時間:2023年9月1日
  • 發布單位:汕頭市衛生健康局
全文,解讀,

全文

 第一條 為了促進院前醫療急救事業的發展,規範院前醫療急救秩序,提高院前醫療急救服務水平和應急救援能力,及時有效地搶救急、危、重傷病員,保障公民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院前醫療急救管理辦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院前醫療急救及其相關管理活動。納入統一管理的社會力量參與院前急救的,也適用本制度。
  第三條 本制度所稱院前醫療急救,是指在市120急救指揮中心統一指揮調度下,對急、危、重傷病員在送達醫療機構救治前開展的以現場搶救、轉運途中緊急救治以及監護為主的醫療活動。
  本制度所稱“120”急救醫院,是指接受市120急救指揮中心指令、承擔院前醫療急救任務的醫療機構。
  本制度所稱急、危、重傷病員,是指其症狀、體徵、疾病符合國家規定的急危重傷病標準,若不及時救治,病情可能加重甚至危及生命的傷病員。
  第四條 院前醫療急救應當遵循統一受理、統一指揮調度和快速救治的原則。
  第五條 市衛生健康部門負責規劃和指導全市院前醫療急救體系建設,負責組織、協調、監督管理全市院前醫療急救工作。
  區(縣)衛生健康部門負責監督管理本轄區院前醫療急救工作,結合城鄉功能布局、人口規模、服務半徑,按照城市地區服務半徑不超過4公里,農村地區服務半徑8-15公里配置標準,編制轄區院前醫療急救站點設定規劃。
  第六條 本市院前醫療急救網路,由市120急救指揮中心(下稱“指揮中心”)和“120”急救醫院組成。指揮中心負責全市院前醫療急救的統一組織、指揮、調度工作。
  第七條 指揮中心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院前醫療急救的組織、指揮、調度和急救網路的管理;
  (二)各種重要會議、大型活動的醫療保障工作;
  (三)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設定足夠數量的“120”呼救線路和受理席位,科學配備調度人員,保障及時受理呼救;
  (四)負責院前醫療急救信息的質控、統計、保管和報告,並接受公檢法相關部門的查詢申請;
  (五)保障院前醫療急救指揮調度系統及其設備的正常運行;
  (六)定期或不定期舉辦應急演練的工作;
  (七)開展急救專業培訓和社會培訓、急救知識科普宣傳、培訓和考核,急救醫學的研究和推廣;
  (八)突發事件的緊急醫療救援;
  (九)組織對“120”急救醫院的院前醫療急救工作進行考核;
  (十)應當依法履行的其他職責。
  第八條 調度員應當熟悉院前醫療急救知識、地理地形和“120”急救醫院的基本情況,具備專業指揮調度能力。
  第九條 調度員應及時接聽呼救電話,120呼救電話10秒內接聽比例要達到95%。接到呼救信息後按照就近、就實力、兼顧患者意願的原則,在接聽完呼救信息後1分鐘內向“120”急救醫院發出調度指令,並根據具體情況對傷病員或者現場其他人員給予必要的急救指導。
  第十條 調度員接到突發事件緊急呼救信息後,應當迅速評估人員傷亡情況,及時、合理調派“120”急救車輛並跟蹤事故情況,及時報告值班領導,做好資料登記上報工作。
  第十一條 指揮中心應當將“120”呼救專線電話錄音、派車記錄等資料保存時間不少於三年。
  第十二條 “120”急救醫院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服從指揮中心的管理、指揮、調度,完成院前醫療急救任務;
  (二)建立專業化院前醫療急救隊伍,實行二十四小時值班制度;
  (三)及時做好院前醫療急救信息的維護工作,並接受查詢;
  (四)按照規定配備“120”急救車輛及醫療急救藥品、器械、急救設備和院前醫療急救人員等,並對其進行日常管理;
  (五)制定院前醫療急救工作規章制度及人員崗位職責,保證院前醫療急救工作的醫療質量、醫療安全、規範服務和迅速處置;
  (六)制定本單位緊急醫療救援應急預案,參與汕頭120急救網路應急救治隊伍演練。
  (七)在專業技術職務評審、考核、聘任等方面對院前醫療急救人員給予傾斜,保證院前醫療急救隊伍穩定;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三條 從事院前醫療急救人員,包括醫師、護士、醫療救護員。從事院前醫療急救的醫師、護士應當具備法定資格。
  第十四條 “120”急救車輛駕駛員應當具有準駕車型兩年以上駕駛經歷,熟悉汕頭市的交通地理環境,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服務態度好,責任心強,反應快,行動迅速。自覺遵守交通法規和制度。
  第十五條 “120”急救醫院在接到調度指令後,急救車輛應在3分鐘內出車,3分鐘出車率須達到95%,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推諉或者延誤院前醫療急救服務。有不同意見須待任務完成後向指揮中心反映。
  第十六條 “120”急救醫院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提供院前醫療急救服務的,應當立即向指揮中心報告。
  第十七條 “120”急救車輛應當在確保交通安全的前提下,儘快趕赴急救現場。到達急救現場前,急救人員應當與呼救者聯繫,進一步確認候車地點。經聯繫,不需救護車時立即向指揮中心報告並說明原因。
  原則上出車途中不允許擅自改變救護對象,除遇緊急情況,新出現的救護對象確實危急,須經指揮中心同意後方可改變急救對象。“120”急救車輛因特殊情況無法到達事發現場的,應當立即向指揮中心報告,指揮中心應當立即採取補救措施。
  第十八條 院前急救出車執行首診負責制。院前醫療急救人員到達現場後,應當按照醫療急救操作規範立即對急、危、重傷病員進行救治,病員經現場處理後接回醫院,由該醫院繼續院內治療,除特殊情況外,一般不轉送病人。危急重症現場搶救措施實施率須達到100%。
  第十九條 院前醫療急救人員到達現場經檢查後確認救護對象無急救指征,無需接回院治療者,應報指揮中心,三無人員、精神病人應與現場警務人員交接清楚後方可離開現場。
  第二十條 “120”急救醫院應當做好“120”院前醫療急救出車信息、急救電子病歷的維護和保管工作,並按照醫療機構病歷管理相關規定,做好現場搶救、監護運送、途中救治和醫院接收等記錄及保管工作。院前急救病例書寫率達到100%。
  第二十一條 接報大型事故、突發事件,院前醫療急救人員到達現場後,應當及時開展救治,收集傷亡信息,並立即向指揮中心報告,服從指揮中心的統一指揮、統一調度。
  第二十二條 首診出車醫院到達現場接診病員病情超出救治能力的,院前醫療急救人員應當立即將急、危、重傷病員就近送往具備救治能力的醫療機構,並及時通知相關醫療機構做好收治和院內搶救準備,同時向指揮中心報告。
  急、危、重傷病員被送至醫療機構後,急救人員應及時與接收的醫療機構辦理交接手續。接收的醫療機構應立即對傷病員進行救治,不得滯留急救車輛及車載設備、設施。
  第二十三條 傷病員在各醫療單位進行急救、醫治需要院間會診轉診時,可根據患方意願或病情需要由醫療單位之間聯繫;轉送病人救護車由轉診醫療單位之間協調解決。病人要求網路外醫院出車或由網路內醫院出車接到網路外醫院,則由病人自行聯繫。
  第二十四條 傷病員及其近親屬、監護人提出選擇救治醫療機構的,院前醫療急救人員應當告知其可能存在的風險,在傷病員或者其近親屬、監護人簽字確認後,將其送往所選擇的醫療機構,並立即向指揮中心報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院前醫療急救人員可以拒絕其選擇救治醫療機構的要求:
  (一)傷病員病情危急,有生命危險的;
  (二)所選擇的醫療機構距離急救現場較遠,可能貽誤救治時機的;
  (三)發生突發事件需對傷病員進行分流救治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對傷病員進行隔離治療的。
  院前醫療急救人員拒絕傷病員及其近親屬、監護人選擇救治醫療機構要求的,應當向其說明理由,並如實記錄。
  第二十五條 “120”急救醫院應當按照國家、省、市有關規定收取院前醫療急救服務費用。身份不明或者身份明確但無力支付費用的人員發生急、危、重傷病的,接收的“120”急救醫院不得因費用問題拒絕、推諉或者延誤救治。
  第二十六條 “120”急救醫院應當把總值班、分管院長、醫務(教)科(股、組)長、急診科負責人、出車醫護人員、司機的姓名、聯繫電話報指揮中心備案,總值班和急救站電話必須保持24小時通訊暢通。
  第二十七條 “120”急救車輛應當專車專用,由指揮中心統一指揮調度,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使用。禁止使用“120”急救車輛從事非院前醫療急救服務活動。
  第二十八條 “120”急救醫院應當定期對急救車輛及其醫療急救器械、設備進行維護、保養、清潔和消毒,保持車況良好。
  第二十九條 “120”急救醫院應當設立“120”急救車輛專用通道和停車位,除“120”急救車輛以外禁止停車。
  第三十條 “120”急救車輛可以依法使用警報器、標誌燈具,在禁停區域或者路段臨時停放,使用消防通道、應急車道。“120”急救車輛在確保全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駛路線、行駛方向、行駛速度和信號燈的限制。“120”急救車輛非執行急救任務時,不得使用警報、警燈,不得闖紅燈,不享有道路優先通行權。
  第三十一條 “120”急救車輛由指揮中心統一標識、安裝衛星定位、車載視頻監控和急救信息傳輸等系統。
  第三十二條 指揮中心附設於“120”急救醫院的計算機、印表機、視頻監控、接處警移動終端設備等設備屬指揮中心固定財產,所有接處警設備必須放置在急診科或24小時都有人值守的地方。“120”急救醫院對上述設備有使用權,遺失或損壞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指揮中心有權根據實際情況隨時作出調整。
  安裝在“120”急救車輛的車載設備未經指揮中心同意不可自行斷開及卸載。
  第三十三條 “120”急救醫院應保障院前醫療急救通訊系統及其設備的正常運行;如通訊設備發生故障,“120”急救醫院可排除的應立即排除,不能排除的應當立即報告指揮中心,指揮中心必須儘快安排維修。
  第三十四條 醫療急救專用通訊網,不得用於其他用途,若影響指揮調度或搶救病人者,後果由當事人負責。
  第三十五條 “120”急救醫院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不服從指揮中心統一調度、指揮的,不執行首診負責制,延誤搶救診治;
  (二)未按照規定做好院前醫療急救信息的登記、匯總、統計、保存和報告等工作的;
  (三)擅自使用“120”急救車輛執行非院前醫療急救任務的;
  (四)“120”急救車輛在非執行院前醫療急救任務時擅自使用“120”警報器、標誌燈具;
  (五)“120”急救車輛未按照規定配置、保養、維修和更新急救醫療藥械與通訊設備,未執行車輛消毒管理制度的。
  第三十六條 衛生健康部門應當定期對指揮中心、“120”急救醫院進行考核。對考核不合格的,責令限期整改。對於違反《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醫師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依法給予處理。
  第三十七條 本制度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汕頭市衛生健康局辦公室關於印發汕頭市院前醫療急救管理制度的通知》(汕市衛辦專函﹝2020﹞59號)同時廢止。

解讀

 我局制訂了規範性檔案《汕頭市院前醫療急救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現就《辦法》有關內容解讀如下:
  一、檔案的制定背景
  院前醫療急救服務具有很強的社會公益性,是政府基本公共服務的重要內容,也是城市文明進步發達的重要標誌。現制訂的《汕頭市院前醫療急救管理辦法》,在分析全市院前醫療急救現狀的基礎上,針對我市院前醫療急救體系建設中出現的情況和問題,以問題為導向,以民眾需求為目標,對規範服務和保障居民生命健康權益、提升城市公共服務水平、解決現實存在的突出問題等方面都十分必要。
  2020年,市衛健局印發了《汕頭市衛生健康局辦公室關於印發<汕頭市院前醫療急救管理制度>的通知》(汕市衛辦專函[2020]59號)。自實施以來,我市院前醫療急救服務能力有了顯著地提升,市120急救指揮中心每天接到呼救電話超過1000多次,平均出車達到140多車次,較好地滿足了人民民眾對院前醫療急救的需求,也圓滿地完成了多次突發事件的應急醫療處置以及大型活動的醫療保障任務。近年來,我市院前醫療急救服務工作取得顯著成績,但是院前醫療急救資源不足,體系不夠完善,現有的資源還難以滿足日常院前急救工作需要,與人民民眾日益增長的急救服務需求相比仍存在一定差距,通過制訂相關制度能有力促進我市院前醫療急救事業均衡可持續發展,保障人民民眾的基本醫療權益。
  二、法律法規政策依據
  根據國家衛健委《院前醫療急救管理辦法》和《關於印發進一步完善院前醫療急救服務指導意見的通知》有關規定,結合當前院前醫療急救活動的實際情況,制訂了《汕頭市院前醫療急救管理辦法》,以期進一步依法規範我市的院前醫療急救工作,促進我市院前醫療急救服務事業發展,保障公民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
  三、主要內容
  (一)主要內容概述。
  本《辦法》共三十七條。
  1.明確院前醫療急救範圍。將我市的院前急救行為界定為由120急救指揮中心和承擔院前醫療急救的“120急救醫院”按照統一指揮調度、在傷病員送達醫療機構救治前開展的以現場搶救、轉運途中緊急救治以及監護為主的醫療活動。
  2.明確主管部門職責。
  明確市、區衛生健康部門對院前醫療急救組織領導的主體責任。市衛生健康部門負責規劃和指導全市院前醫療急救體系建設,負責組織、協調、監督管理全市院前醫療急救工作。區(縣)衛生健康部門負責監督管理本轄區院前醫療急救工作,結合城鄉功能布局、人口規模、服務半徑,按照城市地區服務半徑不超過4公里,農村地區服務半徑8-15公里配置標準,編制轄區院前醫療急救站點設定規劃。
  3.規範院前急救服務行為。《辦法》以規範的院前醫療急救行為、提高院前醫療急救服務水平和保障人民民眾生命安全身體健康為出發點,聚焦推動院前醫療急救高質量發展中的重點難點問題,對院前醫療急救網路建設、院前醫療急救服務、救護車管理使用、通訊設備管理等內容作了全面具體和有針對性的規定。
  (二)檔案確立的主要制度和措施。
  根據國家衛健委《院前醫療急救管理辦法》和《關於印發進一步完善院前醫療急救服務指導意見的通知》有關規定,對院前醫療急救服務行為的全過程作了明確具體規範,也是本《辦法》的核心內容。在《辦法》第六條至第三十五條中明確了對120急救指揮中心、120急救醫院、急救人員、救護車使用等各方的職責和義務。一是《辦法》規定建立統一指揮調度制度和急救呼叫二十四小時受理制度,並對接聽電話、發出調度指令、出車等提出明確要求。二是明確了調度員、120急救醫院、急救人員以及救護車應當具備的條件和標準,明確救護車應當配備醫師、護士、駕駛員。三是將院前醫療急救從呼救、指揮調度、途中、現場救治到與醫療機構交接全過程中的各個環節進行了程式規範。同時,對首診出車醫院對急危重症患者收治和轉診、傷病員在院間會診轉診等問題都有明確規定,進一步保證急危重症患者、傷病員得到及時救治。四是明確救護車的管理使用,規定救護車僅能從事院前醫療急救服務相關活動;與道路交通安全法相銜接,規定救護車執行急救任務通行保障措施。五是明確了院前急救通訊設備管理,通訊系統、車載設備、移動終端等設備的管理和維護,實現指揮調度系統和“120”急救醫院急救信息的互聯互通和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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