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頭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推廣和使用國語的決定

汕頭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推廣和使用國語的決定

《汕頭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推廣和使用國語的決定》是汕頭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實施的決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汕頭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推廣和使用國語的決定
  • 發布單位:汕頭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發布時間:2001年12月26日
內容解讀,

內容解讀

執行日期:2002-2-1
為加大我市推廣和使用國語的力度,進一步改善我市投資環境,擴大對外開放,團結吸納各類人才參加汕頭建設,繁榮汕頭經濟,促進社會進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特作如下決定:
一、按照大力推廣、積極普及、逐步提高的方針,以國家機關、新聞媒體、學校和公共服務行業視窗單位為重點,積極在全社會推廣和使用國語。
二、各級國家機關應高度重視推廣和使用國語工作,採取有效措施,鼓勵和支持國家工作人員學習、使用國語。要建立用國語接電話、接待來訪、工作交談、會議發言等制度,在公務活動中全面使用國語。要將使用國語水平作為考核國家工作人員的內容之一。
三、加強推廣和使用國語的培訓測試工作。對以國語為工作語言的播音員、節目主持人和影視話劇演員、教師、國家工作人員,應按國家規定的國語等級標準進行測試,確定等級,逐步實行持國語等級證書上崗制度。
四、新錄用以國語為工作語言的播音員、節目主持人和影視話劇演員、教師、國家工作人員,國語水平必須分別達到國家規定的等級標準,達不到等級標準的,經培訓合格後方予錄用。
五、廣播電視教育節目和面向少年兒童的節目必須全部使用國語播音。廣播電視記者、播音員或節目主持人在採訪活動中,應使用國語,被採訪者不能使用國語的,電視台在播出其方言時,必須配以相應的字幕。
六、全市各級各類學校應把推廣國語與日常教育教學活動結合起來,在上課、廣播、集體活動中全面使用國語,使國語成為校園語言。
七、交通、郵政、電信、商業、旅遊、醫療衛生等公共服務業,作為營造對外開放良好環境的視窗,應把使用國語列入崗位培訓內容,鼓勵和支持幹部職工學習、使用國語。其他行業單位也要逐步實現在工作中使用國語。
八、每年9月第三周為推廣國語宣傳周。各級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基層民眾自治組織,要廣泛開展形式多樣、民眾喜聞樂見的學習、宣傳、教育活動。
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獎勵為推廣和使用國語工作做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
十、以國語為工作語言的播音員、節目主持人和影視話劇演員、教師、國家工作人員違反規定不使用國語的,由其所在單位批評教育,並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改正效果差的,由有關單位處理,確實不適合繼續留在原崗位的,可調整其工作。
干涉他人學習和使用國語的,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予以警告。
十一、本決定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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