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頭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汕頭港內灣資源和環境保護的決定

汕頭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汕頭港內灣資源和環境保護的決定

2001年12月26日汕頭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汕頭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汕頭港內灣資源和環境保護的決定
  • 頒布時間:2001年12月26日
  • 實施時間:2002年02月01日
  • 頒布單位:汕頭市人大常委會
為了保護、改善汕頭港內灣資源和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維護生態平衡,促進特區經濟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特作如下決定:
一、本決定所稱汕頭港內灣的範圍,是指東以外導流防沙堤第一轉折點往西南垂直線為界(北京坐標x80543.5/y76974.5、 x79287.5/y75435.1),西以汕頭市與揭陽市行政界線及西南延伸線為界(北京坐標 x88396.7/y55614.5、 x86545.4/y54407.6),南、北臨現狀岸線的水域、灘涂以及岸線。
二、市人民政府應嚴格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域使用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汕頭經濟特區城市規劃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統一領導、組織協調汕頭港內灣資源和環境保護管理工作。
海洋與漁業、環境保護、海事、規劃與國土資源、水利、建設、城市管理、林業、交通、港務等部門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做好汕頭港內灣的資源和環境保護工作。
三、禁止在汕頭港內灣圍海造地。嚴格控制汕頭港內灣的海洋工程建設項目,確因特殊需要,市人民政府應充分論證,按法定程式報市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
嚴格控制汕頭港內灣海岸工程建設項目。確需建設的項目,建設單位必須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經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審核意見後,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准,並依法辦理建設項目申報手續。
禁止毀壞海岸防護設施、沿汕頭港內灣城區園林和綠地。禁止毀壞汕頭港內灣濕地,禁止捕殺候鳥、留鳥和破壞珍稀水生生物資源。
四、禁止向汕頭港內灣排放油類、酸液、鹼液、劇毒廢液。禁止向汕頭港內灣傾倒、拋投和在岸灘堆放、棄置和處理垃圾及其他廢棄物。
嚴格控制向汕頭港內灣排放工業廢水、生活污水。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快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加強城市污水的綜合整治。
五、禁止在航道、錨地、軍事用區以及在汕頭港內灣其他非養殖規劃區的灘涂從事水產增養殖、立樁圍網捕撈作業。在市人民政府統一規劃的區域內經批准進行水產增養殖的,應當科學確定養殖密度,合理投放餌料、施肥和使用藥物,防止造成汕頭港內灣水質污染。
六、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監督、檢舉、控告違反本決定和有關資源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行為。
七、各有關行政職能部門應進一步加強對汕頭港內灣生態環境、水域使用和灘涂、岸線規划進行檢查監督,維護城市總體規劃的嚴肅性。對違反本決定和有關資源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規定的,依法予以警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和採取補救措施、限期拆除、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八、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本決定和有關資源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九、本決定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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