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礦產、森林、草原、濕地、水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和所有國土空間用途管制職責。擬定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規劃及測繪等制度辦法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組織開展土地、礦產、森林、草原、濕地、荒漠和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動態監測與評價以及生態保護修復工作。負責推進全縣自然資源改革相關工作。
(二)負責全縣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按照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的指標體系和統計標準,貫徹執行統一規範的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制度,實施自然資源基礎調查、專項調查和監測。負責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成果的監督管理和信息發布。指導全縣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工作。
(三)負責全縣自然資源統一確權登記工作。貫徹執行國家各類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統一確權登記、權籍調查、不動產測繪、爭議調處、成果套用的制度、標準、規範。建立健全全縣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台。負責全縣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確權登記資料收集、整理、共享、匯交管理等工作。
(四)負責全縣自然資源資產有償使用工作。貫徹執行國家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統計制度,負責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核算,編制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擬訂考核標準。貫徹執行國家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入股)和土地儲備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責自然資源資產價值評估管理,依法收繳相關資產收益。
(五)負責全縣自然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組織擬訂自然資源發展規劃,組織實施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標準,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資源價格體系,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分等定級價格評估,開展自然資源利用評價考核,指導節約集約利用。負責自然資源市場監管。組織研究自然資源管理涉及巨觀調控、區域協調和城鄉統籌的政策措施。
(六)負責建立全縣空間規劃體系並監督實施。推進主體功能區戰略和制度實施,組織編制並監督實施國土空間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開展國土空間開發適宜性評價,建立國土空間規劃實施監測、評估和預警體系。組織劃定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城鎮開發邊界等控制線,構建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生產、生活、生態空間布局。貫徹執行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制度,落實城鄉規劃政策並監督實施。組織擬訂並實施土地等自然資源年度利用計畫。負責土地等國土空間用途轉用工作。負責土地徵收徵用管理。
(七)負責統籌全縣國土空間生態修復。牽頭組織編制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規劃並實施有關生態修復重大工程。負責國土空間綜合整治、土地整理復墾、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等工作。牽頭建立和實施生態保護補償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會資金進行生態修復的政策措施,建立國土空間生態修復項目庫。
(八)負責組織全縣實施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牽頭擬訂並實施耕地保護政策,負責耕地數量、質量、生態保護。組織實施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和永久基本農田特殊保護。完善耕地占補平衡制度,監督占用耕地補償制度執行情況。
(九)負責全縣地質災害預防和治理。負責落實全縣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並指導實施。組織指導協調和監督地質災害調查評價及隱患的普查、詳查、排查。指導開展群測群防、專業監測和預報預警等工作,指導開展地質災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擔地質災害應急救援的技術支撐工作。
(十)負責全縣礦產資源管理工作。負責礦產資源儲量管理及壓覆礦產資源審查。負責礦業權管理,監督管理地質勘查單位在本縣境內的地質勘查活動。會同有關部門承擔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優勢礦產的調控及相關管理工作。監督指導礦產資源合理利用和保護。監督管理地下水過量開採及引發的地面沉降等地質問題。負責古生物化石的監督管理。
(十一)負責全縣測繪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負責基礎測繪和測繪行業管理。負責測繪資質資格與信用管理,監督管理全縣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場秩序。負責地理信息公共服務管理。負責測量標誌保護。
(十二)推動全縣自然資源領域科技發展。制定並實施自然資源領域科技創新發展和人才培養規劃和計畫。組織並監督實施國家和省上技術標準、規程規範。組織實施重要科技工程及創新能力建設,推進自然資源信息化和信息資料的公共服務。組織實施自然資源交流和合作事宜,承辦濕地、防治荒漠化、瀕危野生動植物等國際公約履約等相關工作。
(十三)根據授權,對鄉(鎮)政府落實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規劃的重大方針政策、決策部署及法律法規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查處全縣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和國土空間規劃及測繪違法案件。指導鄉(鎮)有關行政執法工作。
(十四)負責全縣造林綠化工作。指導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導、監督全民義務植樹、城鄉綠化工作。指導林業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檢疫工作。負責林業和草原應對氣候變化的相關工作。組織編制並監督執行全縣森林採伐限額。負責林地管理,擬定林地保護利用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國家級、地方級公益林劃定和管理工作,管理國有森林資源。負責草原禁牧、草畜平衡和草原生態修復治理工作,監督管理草原的開發利用,負責濕地生態保護修復工作,擬定濕地保護規劃,貫徹執行國家濕地保護相關標準,監督管理濕地的開發利用。承擔縣綠化委員會日常工作。
(十五)負責監督管理全縣荒漠化防治工作。組織開展荒漠調查,組織擬定防沙治沙、荒漠化防治及沙化土地封禁保護區建設規劃,監督管理沙化土地的開發利用,組織沙塵暴災害預測預報和應急處理。
(十六)負責全縣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監督管理。組織開展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調查。指導陸生野生動植物的救護繁育、棲息地恢復發展、疫源疫病監測,監督管理陸生野生動植物獵捕或採集、馴養繁殖或培植、經營利用。
(十七)負責監督管理全縣各類自然保護地。編制各類自然保護地規劃和相關規定並組織實施。按照事權劃分,負責國家公園建設管理相關工作。提出新建、調整全縣各級各類自然保護地的審核建議並按程式報批,負責世界自然遺產申報,會同有關部門負責世界自然與文化雙重遺產的申報。負責生物多樣性保護相關工作。
(十八)擬定集體林權制度、國有林場、草原等重大改革意見並監督實施。擬定農村林業發展、維護林業經營者合法權益的政策措施,指導農村林地承包經營工作。開展退耕(牧)還林還草,負責天然林保護工作。擬定相關林業產業地方標準並監督實施,組織、指導林業產業發展、林產品質量監督。
(十九)指導全縣國有林場基本建設和發展,組織林木種子、草種種質資源普查,組織建立種質資源庫,負責良種選育推廣,管理林木種苗、草種生產經營行為,監管林木種苗、草種質量。監督管理全縣林業和草原生物種質資源、轉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種保護。
(二十)負責落實全縣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森林和草原火災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並指導實施,指導開展防火巡護、火源管理、防火設施建設等工作。組織指導國有林場林區和草原開展宣傳教育、監測預警、督促檢查等防火工作。必要時,可以提請縣應急管理局,以縣應急指揮機構名義,部署相關防治工作。
(二十一)監督管理林業和草原中央、省級、市級、縣級資金和國有資產,提出林業和草原預算內投資、國家和省、市、縣級財政性資金安排建議,編制部門預算並組織實施,按規定許可權審核國家規劃內、省市縣級預算內和年度計畫內投資項目。參與擬定全縣林業和草原經濟調節政策,組織實施林業和草原生態補償工作。
(二十二)指導全縣森林公安工作,負責管理森林公安隊伍,指導、協調、監督查處破壞森林資源的案件;指導維護林區社會治安秩序穩定工作;承擔林區禁種鏟毒工作。
(二十三)負責本行業安全生產工作。
(二十四)完成縣委、縣政府和上級業務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任務。
(二十五)職能轉變。縣自然資源局應加強、最佳化、統籌全縣自然資源管理方面的能力建設。
1.落實中央關於統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統一行使所有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和生態保護修復職責的要求,按照中央頂層設計和省市縣委、政府的部署,發揮國土空間規劃的管控作用,進一步加強自然資源的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建立健全源頭保護和全過程修復治理相結合的工作機制,實現整體保護、系統修復、綜合治理。
2.創新激勵約束並舉的制度措施,推進自然資源節約集約利用。
3.要切實加大生態系統保護力度,實施重要生態系統保護和修復工程,加強森林、草原、濕地監督管理的統籌協調,大力推進國土綠化,保障國家生態安全。統一推進各類自然保護地的清理規範和歸併整合,加快建立以國家公園為主體的自然保護地體系。
4.深入推進簡政放權,進一步精簡有關行政審批事項、規範辦理流程、強化監管力度,充分發揮市場對資源配置的決定性作用,更好發揮政府作用,強化自然資源管理規則、標準、制度的約束性作用,推進自然資源確權登記和評估的便民高效。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文電、會務、信息、宣傳、保密、安全、機要、檔案、信訪、後勤管理、應急管理、督查督辦等工作。負責綜合性檔案起草工作。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幹部人事、機構編制、勞動工資、職稱評審、幹部教育培訓、幹部和人才隊伍建設等工作。負責局機關和所屬單位預決算、財務、資產、專項資金管理監督及內部審計工作。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黨的建設、黨風廉政建設、意識形態、脫貧攻堅、政務公開及工、青、婦等工作。
(二)行政審批股(法規綜合股)。承擔本部門行政審批事項的受理、審核、審批、上報等工作。組織協調其他股室完成行政審批事項的辦理,負責協調辦理與其他部門的聯合審批事項。受理和處理行政審批舉報投訴。承擔本部門“放管服”改革日常工作,負責政務大廳視窗管理工作。負責自然資源部門依法行政、綜治維穩以及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工作。承擔有關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查,組織開展自然資源規章及規範性檔案的清理、部門規章執行情況的檢查。組織開展法治宣傳教育。承擔行政複議工作,組織協調行政應訴工作。組織協調推進自然資源領域綜合性改革有關工作,開展重大問題調查研究。
(三)自然資源調查評價股。按照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的指標體系和統計標準,建立自然資源定期調查監測評價制度,指導全縣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工作。指導建立全縣自然資源市場交易規則和交易平台,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市場調控,承擔縣級審批自然資源資產市場交易的實施管理。組織實施全縣自然資源基礎調查、變更調查、動態監測和分析評價。開展土地、水、森林、草原、濕地資源和地理國情等專項調查監測評價工作。負責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成果的質量檢驗、匯交、管理、維護、發布、共享和利用監督。建立自然資源基礎資料庫,承擔自然資源負債表填報和綜合統計工作。負責自然資源分等定級及城鎮基準地價的更新工作。組織實施全縣自然資源資產核算工作。負責自然資源資產價值評估管理,依法收繳相關資產收益。承擔報國務院、省政府、市政府、縣政府審批的改制企業的國有土地資產處置工作。組織研究和落實自然資源管理涉及巨觀調控、區域協調和城鄉統籌的政策措施。
(四)自然資源確權登記股。組織落實各類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統一確權登記、權籍調查、不動產測繪、爭議調處、成果套用的制度、標準、規範。承擔指導監督全縣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確權登記工作。建立健全全縣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台,推進信息互通共享,管理登記資料,承擔不動產登記信息公開查詢。承辦永昌縣域內不動產確權登記發證工作,調處不動產權屬爭議。負責縣政府確定的重點國有林區的確權登記發證等專項登記工作。
(五)國土空間規劃編審股(縣城鄉規劃委員會辦公室)。擬訂國土空間規劃相關政策,建立全縣國土空間規劃體系。組織編制全縣國土空間規劃,會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編制相關專項規劃。指導鄉鎮、村莊國土空間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的組織編制和審查報批。承擔中心城區控制性詳細規劃、主要地段修建性詳細規劃和其他專項規劃的編制、報批工作。承擔組織編制全縣自然資源發展戰略、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工作。建立國土空間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實施情況的監測、評估和預警體系。對違反國土空間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划行為提出整改、處理意見,協調處理規劃管理重大風險和問題。擬訂全縣基礎測繪規劃、計畫和測繪地理信息管理制度措施並監督實施。監督管理測繪行業,規範測繪市場行為。負責測繪資質、資格管理。組織管理基礎測繪、政區界線測繪、地籍測繪等重大測繪項目,負責基礎測繪成果和專業測繪成果目錄或副本的接收、蒐集、整理、編制、上報。承擔縣級基礎地理空間信息資料庫建設和管理,建立完善全縣基礎地理信息系統,提供基礎測繪地理信息社會化服務。擬訂測繪地理信息安全保密政策並監督實施。負責地理信息成果管理和測量標誌保護,建設和管理基礎測繪設施。審核重要地理信息數據。負責地圖管理,審查向社會公開的地圖,監督網際網路地圖服務。組織開展國家版圖意識宣傳教育。提供應急測繪地理信息保障。開展衛星遙感等高新技術體系建設,負責測繪科技教育和測繪綜合統計工作。承擔縣城鄉規劃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
(六)國土空間管理股。落實國家耕地保護政策,負責全縣永久基本農田的劃定和保護、城鎮開發邊界等重要控制線的實施和監督。負責審批建設項目規劃、建築設計方案,審定重大建設項目和重要基礎設施的規劃選址。負責域內土地開發復墾整理項目建設實施。承擔永昌縣城鎮規劃區建設項目規劃選址,辦理建設用地和建設工程規划行政許可。承擔鄉村規劃區建設項目的規劃審查,辦理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負責規劃定位驗線和竣工規劃驗收等規劃批後管理工作。組織落實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制度規範和技術標準。組織擬訂耕地、林地、草地、濕地等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和轉用的政策措施並監督實施。擬訂土地年度利用計畫並組織實施。承擔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工作。承擔報國務院、省政府、市政府、縣政府審批的各類土地用途轉用、徵收徵用土地的審核、報批工作。承擔耕地占補平衡管理工作。承辦縣政府審批的土地使用權劃撥、招標拍賣掛牌或協定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入股)等土地供應和轉讓、出租、抵押、變更等土地交易業務。開展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制度建設並監督實施。負責土地資源市場監督管理和動態監測,建立土地資源市場信用體系。建立政府公示土地資源價格體系,指導全縣土地集約節約利用工作。擬訂並組織實施國有土地收購儲備政策。
(七)礦產資源管理股。組織礦產資源總體規劃的編制和報批工作。擬定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規劃,組織實施有關生態修復重大工程。監督管理地質勘查單位在本縣境內的地質勘查活動,承擔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優勢礦產的調控及相關管理工作。監督管理地下水過量開採及引發的地面沉降等地質問題。組織編制礦業權設定方案和擬訂礦業權管理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礦山開發利用方案審查,承辦縣級許可權內採礦權的設立、出讓、轉讓、變更、延續、註銷等審批登記發證工作。承辦並調處礦業權權屬糾紛。組織落實礦產資源政策法規和規劃,擬定全縣礦產資源管理政策措施並監督實施。負責礦產資源勘查、開發利用和保護的監督管理。承擔礦產資源儲量評審、備案、登記、統計和信息發布,負責全縣礦產資源儲量資料庫建設。負責建設項目壓覆礦產資源審查審批和礦產地戰略儲備工作,實施礦山儲量動態管理。負責地質資料匯交、保管和利用的監督管理。監督管理古生物化石。組織編制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地質環境保護規劃等相關專項規劃並監督實施。制定並實施地質災害防治方案,組織指導協調和監督地質災害調查評價及隱患的普查、詳查、排查。指導開展群測群防、專業監測和預報預警等工作,指導開展地質災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擔地質災害應急救援的技術支撐工作。
(八)造林綠化股。負責全縣植樹造林工作,監督指導社會綠化工作。起草和實施國土綠化重大政策,綜合管理重點生態保護修復工程。制定防沙治沙、荒漠化防治及沙化土地封禁保護區建設規劃。負責組織實施防沙治沙、荒漠化防治等重點生態工程,指導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負責荒漠資源動態監測與評價工作。負責履行防治荒漠化公約相關工作。承擔縣綠化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負責全縣古樹名木保護、林業和草原應對氣候變化相關工作。指導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檢疫和預測預報。組織、指導沙塵暴災害預測預報和應急處置。
(九)林草資源管理股。擬定森林資源保護髮展的政策措施,負責森林資源動態監測與評價工作。指導編制林地保護利用規劃、森林經營規劃和森林經營方案並監督實施,監督管理國有森林資源。負責林地相關管理工作。編制全縣森林採伐限額並指導監督林木憑證採伐、運輸。負責林業行政執法工作,督察、督辦重大行政案件。指導基層林業站的建設管理。指導草原保護工作,負責草原禁牧、草畜平衡和草原生態修復治理工作,組織實施草原重點生態保護修復工程。負責草原相關管理工作。監督管理草原的開發利用。
(十)自然保護地管理股。劃定生態保護紅線,監督管理全縣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自然遺產、地質公園等各類保護地。提出自然保護地的新建、調整及晉升、審核建議並按程式報批。組織實施自然保護地生態修復工作。負責世界自然遺產項目和世界自然與文化雙重遺產項目相關工作。負責國有林場管理和改革工作。指導國有林場基本建設和發展。負責林木種子、草種管理工作。指導良種基地、保障性苗圃建設。監督管理林木種苗、草種質量和生產經營行為。負責森林公園管理工作。負責集體林權制度、草原等改革相關工作。組織擬定農村林業發展的政策措施並指導實施。負責林業產業發展、林下經濟和生態扶貧相關工作。指導農村林地林木承包經營、流轉管理。擬定資源最佳化配置和木材利用政策。負責祁連山國家公園涉及本縣區域的具體工作。
(十一)野生動植物保護和濕地管理股。組織開展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調查和資源狀況評估。監督管理陸生野生動植物保護工作。負責履行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相關工作。指導濕地保護工作,組織實施濕地生態修復、生態補償工作,管理和監督全縣濕地的開發利用。負責濕地資源動態監測與評價等工作。負責森林和草原火災預防管理工作,組織編制森林和草原火災防治規劃並指導實施。指導開展防火巡護、火源管理、防火設施建設等工作。組織指導國有林場、林區和草原開展宣傳教育、監測預警、督促檢查等防火工作。組織開展林業和草原科學研究、成果轉化和技術推廣工作。負責林業和草原科技標準化、質量檢驗、檢測和智慧財產權等相關工作。監督管理林業和草原生物種質資源、轉基因生物安全。負責組織、指導全縣林業和草原信息化和宣傳工作。負責林業安全生產工作。
現任領導
永昌縣自然資源局局長:蔣仲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