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平縣縣城綜合集貿市場管理辦法

《永平縣縣城綜合集貿市場管理辦法》是永平縣為加強永平縣縣城綜合集貿市場的監督管理,規範集貿市場的經營行為,保護廣大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維護良好的市場秩序印發的一份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永平縣縣城綜合集貿市場管理辦法
  • 施行地區:永平縣
永平縣縣城綜合集貿市場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永平縣縣城綜合集貿市場的監督管理,規範集貿市場的經營行為,保護廣大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維護良好的市場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雲南省城市建設管理條例》、《雲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城鎮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縣城綜合集貿市場內住戶、房屋租賃戶、市場開辦者、各類經營主體的建設、經營活動管理。
第三條縣城綜合集貿市場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公開、依法管理的原則。縣城集貿市場經營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信、依法的原則,遵守社會道德。
第四條永平縣市場服務中心是縣城綜合集貿市場的主辦單位,負責縣城綜合集貿市場的經營管理。
市場主辦單位的主要職責是:
(一)對集貿市場進行日常監管;
(二)建立健全市場內治安、消防、環境衛生、產品質量監督、消費糾紛投訴、交通維護等日常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
(三)貫徹執行有關集貿市場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四)負責市場內消防、安全、供排水、環境衛生、計量、用電等設施的設定、維護和更新,並保證相關設備處於完好狀態;
(五)配合城管執法部門及市場管理機構維持市場秩序,做好治安保衛,糾紛調解工作;
(六)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查處市場內經營者制售假冒偽劣商品及其他擾亂市場經營秩序的行為;
(七)按照商品經營種類划行規市,完善市場區塊標識;
(八)負責攤位及設施出租,市場內經營設施的維修、更新改造和其他經營條件的改善;
(九)設定公平秤;
(十)設立公示欄,公告物價部門規定的各種收費標準及價格,政策法規宣傳等欄目;
(十一)負責市場的各項資料統計。
第五條商務部門是集貿市場監督管理的主管部門,工商、城管執法、稅務、公安、國土、衛生、住建、食藥監、物價、質監、安監、文體、畜牧、消防等部門根據各自職責,依法共同做好縣城綜合集貿市場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商務部門負責組織制定集貿市場管理的行業規範,推進行業組織建設、開展行業交流和指導行業自律,按安全生產“三個必須”要求,履行好行業安全生產監管職責。
第七條城管執法部門負責縣城綜合集貿市場市容市貌、經營秩序管理工作。加強日常巡查,管理中發現的私搭亂建、占道經營、亂擺攤設點、侵占消防通道、違反划行規市、衛生管理、車輛管理規定等違規行為,由城管執法局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八條物價部門負責:
(一)集貿市場開辦者經營、服務性收費價格的審批和監督管理;
(二)市場內經營的商品和服務價格及明碼標價的監督管理;
(三)國家規定實行定價和監控的商品價格的監督管理。
第九條質監部門負責:
(一)集貿市場內的商品質量的監督管理;
(二)市場內經營者所使用的計量器具的定期檢驗和監督管理;
(三)市場內使用的壓力容器及機械設備的定期檢驗和監督管理。
第十條食藥監部門負責集貿市場食品質量監測和檢驗工作,並對食品安全工作進行監督管理,查處經營未經檢驗、檢疫的商製品的違法違規經營行為。
第十一條畜牧部門負責:對生豬定點屠宰場和進入市場交易前申報檢疫的畜禽及其畜產品的檢疫、檢驗和監督管理工作。
第十二條文體廣電部門負責對集貿市場書刊、畫片、音像製品及其他出版物的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安監部門負責:
(一)監督檢查市場主辦者建立完善市場安全經營的各項制度和設施;
(二)對市場經營管理中的安全生產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公安部門負責集貿市場的治安管理,維護集貿市場治安及交通秩序。公安消防部門負責監督、指導市場主辦者建立完善市場的消防安全制度及設施,並做好市場內的消防安全宣傳、檢查工作。公安交警部門負責對市場內車輛及駕駛人的違法行為進行依法查處。
第十五條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對綜合集貿市場的規劃管理。負責市場衛生清潔、垃圾清運等相關工作,將市場衛生納入縣城環衛工作統一管理。
第十六條衛生部門負責對市場內公共衛生防疫、除“四害”、病媒生物防治工作,並依法查處有關違法行為。
第十七條稅務部門負責集貿市場的稅收管理,依法徵稅。
第十八條工商部門應履行下列職責:
(一)宣傳有關集貿市場管理的法律、法規,教育經營者守法經營;
(二)指導市場開辦者制定市場管理具體規定和交易規則,並監督實施;
(三)規範市場主體準入行為,依法辦理市場和進場經營者註冊登記;
(四)對市場主辦單位和經營者進行指導、服務和監督管理;
(五)維護市場交易秩序,依法查處銷售假冒偽劣商品、違禁商品和其他違法交易行為;
(六)規範市場競爭行為,嚴厲查處囤積居奇,哄抬物價,壟斷經營等不正當競爭行為;
(七)受理消費者投訴,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八)履行國家和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管理職責。
第十九條博南鎮人民政府協助做好轄區綜合集貿市場、社區居民市場相關政策法規的宣傳教育工作,並對市場規劃提出建議。
第二章綜合集貿市場規劃建設
第二十條縣城綜合集貿市場納入縣城區規劃管理,規劃的編制、修改由主辦單位委託有資質的單位進行,按相關規定報批後實施。
第二十一條所有住戶、租賃戶、市場開辦者、經營者要改建、擴建現有建築物必須符合相關規劃要求,並報經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批准後方能開工建設,並嚴格按許可的規劃、施工範圍進行建設。
第二十二條縣城綜合集貿市場內路燈納入城市路燈規劃建設管理
第二十三條縣城綜合集貿市場的市場開辦者必須嚴格按照規範要求規劃建設好消防通道和消防栓等消防設施,並確保消防通道暢通無阻和消防設施的正常使用。
第三章綜合集貿市場經營活動
第二十四條使用明火、電焊、高污染、高能耗行業及商品禁止進入市場經營。確需用火作業的餐飲業,應當符合消防安全條件。
第二十五條綜合集貿市場商品經營採取划行規市的方式經營。有規定分區的,在攤位、鋪面容納量充足的情況下,商品應當進入劃定分區;劃定分區容納量不足的,由市場服務中心臨近安置攤位經營,不得隨意擺攤設點。
第二十六條凡進入集貿市場的經營者,應按市場功能布局規劃的要求,向市場主辦單位租用攤位或其它設施,到指定地點進行經營活動。
第二十七條在集貿市場範圍內設定戶外廣告牌、招牌、宣傳欄、指示牌,除必須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外,同時應經城管執法局的審批通過,任何人不得在市場內隨意散發、張貼、噴塗廣告、標語。
第二十八條除農民臨時銷售自產農產品外,凡進入集貿市場從事經營活動的個人、法人和其他經濟組織,應當證件齊全,所銷售商品應當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行業標準。
第二十九條在集貿市場從事餐飲經營活動的,應當持有食品衛生許可證和從業人員健康證。
第三十條出售畜禽及其畜產品的,應當出示檢疫、檢驗證明或標誌;從事畜禽屠宰及其產品加工、銷售的,還須持有動物防疫合格證。經營法律、法規有專項管理規定的其他商品,依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在集貿市場出售商品,應當使用經檢定合格並在周期檢定期內的計量器具和法定計量單位。
在集貿市場出售商品,應當明碼標價,一貨一簽,價格變動時應及時更換;物價部門規定實行定價和監控的商品,應遵守其規定。
第三十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攔路設卡或以其他方式強行收購進入市場直銷的農產品。
第三十三條在集貿市場從事經營活動的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指定的鋪面和攤位區域經營,一律不得占道經營、出店經營;
(二)不得在市場內超占公共面積搭建雨棚或違章設定建築物;
(三)不得在公共用地和公共通道違章堆放貨物、雜物;
(四)公平交易,文明經商;
(五)垃圾入袋入箱,保持經營場所清潔;
(六)服從市場管理,接受民眾監督;
(七)依法依規繳納稅費;
(八)履行國家有關消費者權益保護、產品質量等法律、法規規定的義務;
(九)進入集貿市場的車輛,嚴格執行車輛管理規定。
第三十四條在集貿市場中不得經營下列物品:
(一)國家規定實行統一經營、專營的商品,未取得相關經營資格的;
(二)國家明令保護的動、植物及其製品;
(三)有毒、有害、污穢不潔、變質腐爛的食物,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水產品及其食用製品和未經檢疫、檢驗的畜、禽及其食用製品;
(四)爆炸物品、劇毒物品、管制刀具、危險化學品、麻醉品、放射性物品;
(五)假冒偽劣商品;
(六)反動、淫穢和宣傳迷信的書刊、畫片、音像製品及其他非法出版物;
(七)國家規定禁止上市流通的其他物品。
第三十五條在集貿市場交易中禁止下列行為:
(一)使用不合格計量器具或者利用計量器具弄虛作假、短斤少兩;
(二)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三)欺行霸市,強買強賣,騙買騙賣;
(四)囤積居奇,哄抬物價,牟取暴利;
(五)設賭、算命等有礙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行為;
(六)以虛假廣告等侵犯消費者權益的方式銷售商品;
(七)擅自圈占市場用地、公共用地、通道出租,收取租金;
(八)違反法律、法規的其他行為。
第四章綜合集貿市場管理和監督
第三十六條駛入綜合集貿市場的車輛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占用消防通道和公共通道;
(二)營運車輛停放在規劃點,不得在市場內候客;
(三)執法應急等特殊公務車輛以外,機動車輛上午8時至下午18時不得停放在市場內。
第三十七條市場內的住戶、房屋租賃戶有責任和義務配合市場管理人員做好以下市場管理工作:
(一)監督經營戶不從事違法經營活動;
(二)督促經營戶不在所租賃房屋私搭亂建;
(三)督促經營戶不出店、不占道經營;
(四)協助經營戶履行好消防安全、食品安全、誠信經營等各項市場監督管理責任書;
(五)對市場內的所有經營戶的違法違章行為進行監督;
(六)不得在市場內亂丟垃圾,亂放雜物;
(七)配合市場服務中心及其他行政管理部門做好其他市場監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集貿市場亂收費、亂集資、亂攤派。依法設立的收費項目和標準,行政機關應在集貿市場醒目位置予以公告。
第三十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組織和司法機關檢舉、控告集貿市場經營和管理活動中的違法行為。
集貿市場主辦單位必須設定投訴箱、商品參考價欄、管理制度和交易規則的專欄等,方便民眾對集貿市場的經營和管理進行監督。
第四十條市場監督管理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時,須出示檢查證件,國家規定著裝的,應當著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聘請的市場協管人員應佩戴標誌上崗。
第四十一條市場監督管理人員要嚴格依法行使職權,秉公執法,文明管理,認真處理民眾投訴,嚴禁利用職權徇私舞弊、敲詐勒索等違法違紀行為。
第四十二條市場服務中心應當開展創建文明市場活動,實現經營管理、服務設施、環境衛生規範化,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定期組織檢查評比。
第四十三條建立部門聯席會議制度,由分管商務工作的副縣長為召集人,縣商務局為召集單位,根據工作需要適時召開聯席會議,研究解決縣城綜合集貿市場相關工作。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