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閘報廢管理辦法》是為統籌發展和安全,加強水閘安全監督管理,規範水閘報廢工作,實現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等法律法規,制定的辦法。
2024年3月22日,水利部印發《水閘報廢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水閘報廢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水利部
《水閘報廢管理辦法》是為統籌發展和安全,加強水閘安全監督管理,規範水閘報廢工作,實現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等法律法規,制定的辦法。
2024年3月22日,水利部印發《水閘報廢管理辦法》。
《水閘報廢管理辦法》是為統籌發展和安全,加強水閘安全監督管理,規範水閘報廢工作,實現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等法律法規,制定的辦法。2024年3月22日,水利部印發《水閘報廢管理辦法...
《上海市水閘管理辦法》於2002年1月11日由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4號發布。修訂後的《辦法》自2018年1月4日起施行。修改決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上海市公墓管理辦法》等9件市政府規章的決定 經研究,市人民政府決定對《上海市公墓...
水庫和水閘等水利工程需要降低等級或者報廢的,水利工程所有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技術論證,制定方案,並按照規定報有關部門批准。報廢的水利工程,其所有者或者管理者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拆除、清理。因處置不當導致公共安全事故的,...
《水閘運行管理辦法》是為加強水閘運行管理,保障工程運行安全和效益發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等法律法規制定的辦法。由水利部於2023年4月20日印發實施。印發信息 水利部關於印發《堤防運行管理辦法》《水閘...
水庫、水電站、水閘和堤防等水利工程降低等級或者報廢的條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降低等級或者報廢所需費用由水利工程管理單位承擔,水利工程管理單位一時難以承擔且情況緊急的,可以申請財政資金預支;緊急情況結束後,水利工程管理單位應當...
第三十三條水庫、水閘、泵站、渠系等水利工程應當實行等級管理。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第三十四條經論證確需報廢的水利工程應當報廢。水利工程報廢按照同等規模新建工程建設程式,由其所有者報有管轄許可權的主管部門審批或者核准、備案。水...
第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劃定水利工程管理和保護範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水利工程管理範圍內的土地或者水域。劃定水利工程管理和保護範圍的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提出,報省人民政府批准。第...
第二十五條建立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制度。大、中型水利工程按照水利部和雲南省水利工程管理考核辦法執行;小型水利工程管理考核辦法由州水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第二十六條水庫(大壩)、水閘應當依法註冊登記。庫容在10萬立方米以上已建成的水庫(大壩...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自治區行政區域內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護。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水利工程,包括水庫、水閘(引水樞紐)、灌(排)渠道、堤防、機電井、水電站、排灌站、供(排)水管道、坎兒井、塘壩、節水灌溉等工程以及水利信息化、水文...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水利工程的管理、保護和利用。本條例所稱水利工程,是指防洪、除澇、灌溉、水力發電、供水等各類工程及其配套設施,包括水庫、水閘、堤防、泵站、灌區和農村供水、水電站、水文設施等工程。《湖南省小型...
(二十六)對應當報廢的小水電站拒不執行報廢決定的,按照《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依法追究相應責任。五、附則 (二十七)本辦法由浙江省水利廳負責解釋。(二十八)本辦法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水利廳關於...
《廣東省小水電管理辦法》是2010年11月2日廣東省人民政府第十一屆63次常務會議通過,並公布的政府令。2024年1月16日,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310號《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規章的決定》已經2024年1月11日十四屆廣東省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