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運工程施工監理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試行)

《水運工程施工監理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試行)》在1999.01.05由交通部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水運工程施工監理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試行)
  • 頒布單位:交通部
  • 頒布時間:1999.01.05
  • 實施時間:1999.03.0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水運工程施工監理市場的管理,規範施工監理招標投標工作,發揮監理在工程建設中控制工程質量的核心作用,根據《水運工程建設市場管理辦法》和《水運工程施工監理規定(試行)》,結合水運工程建設的特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國家和地方水運工程建設項目。重大水運工程建設項目可參照本辦法採用國際招標。
招標投標工作分為招標、資格預審、投標、開標、評標、定標及簽訂契約等階段。
施工監理招標投標工作應在施工招標之前完成。
第三條 水運工程施工監理招標投標應堅持依法、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以管理水平、技術水平、服務質量、社會信譽展開競爭。
招標投標工作受國家法律的保護和約束,各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水運工程施工監理的招標投標活動進行監督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藉口干預招標投標活動的正常進行。
第四條 水運工程施工監理招標投標工作由項目法人負責組織實施。
項目法人可以自行組織招標,也可委託具有法人資格的專業機構代理。
第五條 水運工程施工監理招標投標工作實行行業管理。
水運工程施工監理招標投標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國務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管理全國水運工程監理招標投標工作,地方各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及交通部派出機構管理本地區水運工程監理招標投標工作。
國家大中型和限額以上水運工程項目以及其他重要水運工程建設項目,其監理招標投標工作由交通部管理。
上述項目之外的水運工程項目監理招標投標工作由地方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管理。
中外合資、合作、外商獨資及利用外資的水運工程項目監理招標投標工作,應按照上述原則,接受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的管理和監督。
第六條 水運工程施工監理招標投標實行報審、報備制度。招標檔案、資格預審結果需報上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審核,評標報告、評標結果需報上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章 招標
第七條 水運工程施工監理招標的方式分為公開招標、邀請招標和議標三種。
公開招標。項目法人通過報刊、廣播、電視等方式發布招標公告進行招標。
邀請招標。對於少數一般建設項目,項目法人可通過信函、電報、傳真等方式邀請數家監理單位參加投標。每個招標項目被邀請單位應不少於3個。
議標。對個別專業性強、技術難度大、有特殊要求的水運工程建設項目,經工程的上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可邀請符合工程相應資質的監理單位進行協商確定中標者。
第八條 水運工程項目的施工監理招標,可以對整個建設項目一次性進行招標,也可以根據不同使用功能、不同專業分階段、分標段進行招標。但是,嚴禁將主體工程肢解或只對部分工程進行施工監理招標。
第九條 進行施工監理招標的水運工程項目應具備下列條件:
1.建設資金已落實;
2.初步設計檔案已被批准;
3.監理招標檔案已編制完畢,並已按分級管理原則報經上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核准;
4.已具備向主管部門報建的條件。
第十條 水運工程施工監理招標應按下列程式進行:
1.項目法人確定招標方式;
2.編制招標檔案;
3.發布招標公告或招(議)標邀請函;
4.公布資格預審的要求;
5.對投標單位進行資格預審;
6.向經資格預審合格的投標單位發售招標書;
7.組織投標單位考察工程現場,並進行答疑;
8.組織制定評標辦法;
9.接受投標者的投標書,並審查投標書的符合性;
10.組織成立評標委員會或評標小組進行評標,推薦中標單位;
11.項目法人定標;
12.項目法人與中標者簽訂施工監理契約。
第十一條 進行招標投標工作的項目法人或受委託的代理機構應具備下列條件:
1.有組織編寫水運工程施工監理招標檔案的能力;
2.有審查水運工程施工監理投標單位資格的能力;
3.有組織開標、評標和定標活動的能力。
第十二條 水運工程施工監理招標公告(邀請函)的主要內容:
1.招標工程的概況,包括工程名稱、地點、監理範圍、工期、投資情況及主要工程的種類、結構、規模、數量等;
2.投標方式、時間、地點及報送投標申請書的起止時間和地點;
3.對投標單位資質的要求;
4.對投標申請書內容的要求;
5.其他事項。
第十三條 水運工程施工監理招標檔案的主要內容:
1.投標須知:包括項目名稱、地點、概算、現場條件、開(竣)工日期、主要工程種類、規模、數量;委託監理的工程範圍及業務內容;遞交投標書的地點、方式和起止時間,開標的時間和地點;評標原則,公布評標結果的時間;投標保證金的數量及交付、返還的時間和方式;對監理投標書的要求等。
2.契約主要條款:包括對監理服務費報價要求及付款和結算辦法;項目法人與監理的責任;監理時間及範圍,對監理檢測項目和手段的要求,對監理單位資質和現場監理人員的要求;業主提供的交通、辦公和食宿等條件,業主可提供的檢測儀器和設備等條件。
3.技術條款:包括工程名稱、地點,工程監理依據的技術規範和有關標準,經審批的設計檔案及有關圖紙、資料,工程技術特殊要求等。
第十四條 監理招標檔案發出後,項目法人對招標檔案的補充和修改,應報請原審批部門同意,在投標截止日期10天前,以書面形式通知到各投標單位。
第三章 資格預審
第十五條 水運工程施工監理投標實行資格預審。水運工程施工監理單位的資格預審由項目法人負責組織。
項目法人只向資格預審合格者發出招標檔案。
第十六條 投標單位可以是獨立的監理單位,也可以聯合體形式參加投標。無論採取哪種形式,參加投標單位均須按第十七條要求通過資格預審。
聯合體成員一般不超過2家;聯合體須簽訂聯合體協定書,明確主體和協作單位承擔的責任和權力;聯合體成員均須單獨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檔案。
第十七條 投標單位應按公布的資格預審需求,向項目法人或委託代理機構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檔案,資格預審申請檔案包括以下內容:
1.資格預審申請表;
2.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複印件);
3.交通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水運工程施工監理單位資質證書(複印件);
4.單位概況及在冊主要監理人員一覽表;
5.近3年的施工監理業績一覽表;
6.在監水運工程項目一覽表;
7.其他證明業績和信譽的材料。
第十八條 屬於以下情況之一者,資格預審申請檔案無效:
1.未按期送達資格預審申請檔案;
2.資格預審申請檔案未蓋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印鑑;
3.未按規定要求填寫;
4.填報內容虛假失實。
第四章 投標
第十九條 投標書必須加蓋單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附有正式委託書的代理人,下同)的印鑑,並由投標單位密封后,在招標書規定的期限內送達項目法人。
第二十條 投標書的主要內容:
1.投標說明;
2.監理大綱;
3.擬配備的現場監理人員一覽表及有關資格證書(複印件);
4.主要監理人員簡歷及監理業績;
5.擬配置的現場檢測儀器和技術裝備一覽表;
6.近3年內承擔的監理工程一覽表;
7.反映自身信譽和能力的其他材料;
8.監理費用報價及其依據;
9.招標書中要求提供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一條 對已送出的投標書,投標單位自行修改和補充的內容,必須在投標截止日期前,以正式檔案密封,送達項目法人。
第二十二條 投標單位在遞交投標書時,應按招標檔案規定數額向項目法人交納投標保證金。其額度一般為3000 ̄5000元。
第五章 開標
第二十三條 開標由項目法人組織,各投標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代理人均應到會。
第二十四條 項目法人應在開標會上宣布評標、定標的時間、辦法和公布評標結果的方式,查驗各投標書的完整性、有效性,宣讀各投標書的主要內容。
第二十五條 屬於下列情況之一者,作為廢標:
1.投標書未密封;
2.投標書未蓋單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的印鑑;
3.投標書未按招標書規定的內容、格式和要求填寫;
4.投標書未按期送達;
5.一個單位送交兩份不同的投標書,且未聲明,說明哪份有效;
6.投標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無正當理由未參加開標會;
7.未按招標檔案要求交納投標保證金;
8.監理費報價不符合國家及交通部規定的取費標準;
9.投標人以上不正當手段從事投標活動的。
第六章 評標和定標
第二十六條 評標工作由項目法人主持。由專家組成評標委員會(或評標小組)進行評標,排出順序,提出推薦意見,完成評標報告。
第二十七條 評標組的專家(簡稱評審,下同)均不代表其所在單位,也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制約,應獨立、公正地對投標書進行評審。
評審應執行迴避制度。
第二十八條 評標和定標的主要標準是投標檔案真實、可信;配備的監理人員素質高、專業配套、業績顯著,監理人員數量滿足工程需要;監理單位信譽好;監理大綱具體、可行;監理手段先進,檢測措施可靠;監理費報價合理。
第二十九條 評標的具體辦法分為計分法和綜合評議法。
1.計分法
由評審按項目法人事先制訂的評標辦法,對標書的各項內容分別評分,按分數高低排出投標單位順序。
評分的主要內容包括:監理人員素質、監理方案、監理業績及信譽、監理費報價、檢測儀器及設備配置情況等。
2.綜合評議法
由評審對投標書的內容,監理單位的信譽、業績,監理人員的素質,監理方案以及監理費報價等進行綜合評議,最後由評審以無記名投票的方法排出投標單位順序。
第三十條 項目法人對評標報告進行審查,並在廣泛聽取意見的基礎上,確定最後的中標單位;並按招標規定的時限向中標單位發出中標通知書,向落標單位發出落標通知書,並按分級管理原則將評標報告及評標結果報上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質量監督機構應對評標工作進行全過程監督。
第三十一條 一般水運工程項目的監理評標、定標工作,應在開標後10天內完成。大型的或實行國際招標的水運工程項目的監理評標、定標工作應在20天內完成。
第三十二條 項目法人應在發出中標通知書後15天內一次性返還未中標單位投標保證金。
第七章 簽訂契約
第三十三條 簽訂契約的依據是國家的經濟契約法、技術契約法、招標檔案、投標檔案、中標通知書。
簽訂水運工程施工監理契約應使用交通部制定的《水運工程施工監理契約範本》,特殊情況可另行商定。
第三十四條 簽訂契約時,監理單位應向項目法人交付開戶行出具的履約保函或交付履約保證金,保函或保證金金額為監理費的5%。
契約簽訂後15天內,項目法人應退還中標單位的投標保證金。
契約全部履行後,項目法人應在10天內將履約保函或保證金全額退還。
第三十五條 大中型或投資額較大的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時一般應有公證部門參加。
第八章 罰則
第三十六條 招標檔案發出後,無正當理由而中止招標的,項目法人應當雙倍返還投標保證金;投標單位在投標檔案有效期內無正當理由退出投標的,無權要求返還投標保證金。
第三十七條 中標單位如果未按期出具履約保函或履約保證金、拒簽監理契約,項目法人可取消其中標資格,並沒收其投標保證金。
第三十八條 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對有下列行為的責任單位,可視情節分別給予警告、通報批評、中止招標、取消中標資格、一年內取消投標資格等處罰:
1.應當招標的工程而未招標的;
2.未按本辦法規定進行招標,經指出仍不改正的;
3.照顧關係,內定對象,致使不具備中標條件的單位中標的;
4.未按國家及交通部規定的監理費取費標準評標、定標的;
5.提供虛假資料,隱瞞真實情況招標投標的;
6.以不正當手段競爭的;
7.有其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招標投標行為的。
第三十九條 交通行政主管部門、項目法人的工作人員及評審有徇私舞弊、索賄、受賄行為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觸犯刑律的,由法務部門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出行政訴訟;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複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由交通部負責解釋。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1999年3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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