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修改《水運工程施工監理規定(試行)》的決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修改《水運工程施工監理規定(試行)》的決定
  • 發文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令,全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令

2015 年 第 14
《關於修改〈水運工程施工監理規定(試行)〉的決定》已於2015年6月19日經第8次部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
部 長  楊傳堂
2015年6月26日

全文

關於修改《水運工程施工監理規定(試行)》的決定
交通運輸部決定對《水運工程施工監理規定(試行)》(交基發〔1994〕840號)作如下修改:
將第十一條中“一定額度的註冊資金、”刪除。
本決定自2015年6月26日起施行。
《水運工程施工監理規定(試行)》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正,重新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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