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產養殖基地補助費

水產養殖基地補助費是中央財政安排的支援農村生產專項資金。主要用於建設水產養殖基地,從1981年起,每年投資一定資金,加上地方配套投資,全國已建成一批海水及淡水魚養殖基地,水產品產量已大幅度增長,對解決大、中城市人民吃魚難的問題,發揮了重要作用。水產養殖基地補助費的使用重點是:(1)優良種魚苗的培殖、繁育和推 廣。(2) 水產品集中產區魚塘、水庫、養魚海域基本水面的擴建與維護。(3) 發展網箱養魚的設備購置。(4) 部份水產品加工、貯藏、運輸設備的購建。(5) 水產養殖科技研究、技術推廣及水產科技人員培訓等。可分配收入 亦稱“總收入”。

我國農村、牧區人民公社經濟體制改革前,獨立核算的合作經濟組織,其生產經營所得彌補生產開支後,能夠在國家、集體、社員之間進行分配的,以貨幣形式核算的全部收入。包括農、林、牧、副、漁、商服務行業及其他非生產性收入的總和。但不包括不能列入分配的暫收款、預定金、國家及外部投資款項。農業生產單位的可分配收入是生產實績和經濟發展水平的重要標誌,直接關係農牧民勞動成果的實現和生活水平的提高,是合作經濟組織經濟核算的一項主要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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