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控制水泥工業的大氣污染物排放,促進水泥工業產業結構調整,制訂本標準。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水泥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 外文名: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cement industry
- 頒布者:中華人民共和國
- 頒布日期:2005年1月1日
- 標準實施:縣級以上環境主管部門監督實施
- 資料參考:水泥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範圍
引用檔案
GB18484 危險廢物焚燒污染控制標準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顆粒物測定與氣態污染物採樣方法
GB/T 15432 環境空氣 總懸浮顆粒物的測定 重量法
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氮氧化物的測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氮氧化物的測定 鹽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 55 大氣污染物無組織排放監測技術導則
HJ/T 56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二氧化硫的測定 碘量法
HJ/T 57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二氧化硫的測定 定電位電解法
HJ/T 67 大氣固定污染源 氟化物的測定 離子選擇電極法
HJ/T 76 固定污染源排放煙氣連續監測系統技術要求及檢測方法
HJ/T 77 多氯代二苯並二惡英和多氯代二苯並呋喃的測定 同位素稀釋高分辨毛細管氣相色譜/高分辨質譜法
術語和定義
低矮排氣筒的排放屬有組織排放,但在一定條件下也可造成與無組織排放相同的後果,因此在執行“無組織排放監控點濃度限值”指標時,由低矮排氣筒造成的監控點污染物濃度增加不予扣除。
破碎機指各種破碎塊粒狀物料設備;磨機指各種物料粉磨設備系統(不包括烘乾磨和煤磨);包裝機指各種型式包裝水泥設備(包括水泥散裝倉);其它通風生產設備指除上述主要生產設備以外的需要通風的生產設備,其中包括物料輸送設備、料倉和各種類型貯庫等。
現有生產線是指本標準實施之日(2005年1月1日)前已建成投產或環境影響報告書已通過審批的水泥礦山、水泥製造、水泥製品生產線。
新建生產線是指本標準實施之日(2005年1月1日)起環境影響報告書通過審批的新、改、擴建水泥礦山、水泥製造、水泥製品生產線。
排放限值
自2006 年7 月1 日起至2009 年12 月31 日止,現有生產線各生產設備(設施)排氣筒中的顆粒物和氣態污染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及單位產品排放量不得超過表1 規定的限值。
自2010年1月1日起,現有生產線各生產設備(設施)排氣筒中的顆粒物和氣態污染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及單位產品排放量不得超過表2規定的限值。
自2005 年1 月1 日起,新建生產線各生產設備(設施)排氣筒中的顆粒物和氣態污染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及單位產品排放量不得超過表2 規定的限值。
生產過程 | 生產設備 | 顆粒物 | 氮氧化物 (以NO2計) | 氟化物 (以總氟計) | |||||
排放濃度 mg/m3 | 單位產品排放量 kg/t | 排放濃度 mg/m3 | 單位產品排放量 kg/t | 排放濃度 mg/m3 | 單位產品排放量 kg/t | 排放濃度 mg/m3 | 單位產品排放量 kg/t | ||
礦山開採 | 破碎機及其它通風生產設備 | 50 | - | - | - | - | - | - | - |
水泥製造 | 水泥窯及窯磨一體機* | 100 | 0.30 | 400 | 1.20 | 800 | 2.40 | 10 | 0.03 |
烘乾機、烘乾磨、煤磨及冷卻機 | 100 | 0.30 | - | - | - | - | - | - | |
破碎機、磨機、包裝機及其它通風生產設備 | 50 | 0.04 | - | - | - | - | - | - | |
水泥製品生產 | 水泥倉及其它通風生產設備 | 50 | - | - | - | - | - | - | - |
註:*指煙氣中O2含量10%狀態下的排放濃度及單位產品排放量。 |
生產 過程 | 生產設備 | 氟化物 (以總氟計) | |||||||
排放濃度 mg/m3 單位產品 排放量 kg/t 排放濃度mg/m3 | 單位產品 排放量 kg/t排放濃度 mg/m3 | 單位產品 排放量 kg/t排放濃度 mg/m3 | 單位產品 排放量 kg/t | ||||||
礦山 開採 | 破碎機及其它 通風生產設備 | 30- - | - - | - - | - | ||||
水泥 製造 | 水泥窯及窯磨 一體機* | 50 0.15 200 | 0.60 800 | 2.40 5 | 0.015 | ||||
烘乾機、烘乾 磨、煤磨及冷 卻機 | >50 0.15 >- | - - | >- >- | >- | |||||
破碎機、磨機、 包裝機及其它 通風生產設備 | >30 0.024>- | - - | >- >- | >- | |||||
水泥 製品 生產 | 水泥倉及其它 通風生產設備 | >30 >- >- | - - | >- >- | - | ||||
註:*指煙氣中O2含量10%狀態下的排放濃度及單位產品排放量。 |
自2006 年7 月1 日起現有生產線,自2005 年1 月1 日起新建生產線,作業場所顆粒物無組織排 放監控點濃度不得超過表3 規定的限值。
作業場所顆粒物無組織排放監控點 | 濃度限值*1,mg/m3 | |
水泥廠(含粉磨站) 水泥製品廠廠界外20m處 | 1.0(扣除參考值*2) | |
註:*1 指監控點處的總懸浮顆粒物(TSP)一小時濃度值。 *2 參考值含義見第6.2.1條 |
其它管理規定
新建生產線的物料處理、輸送、裝卸、貯存過程應當封閉,對塊石、粘濕物料、漿料以及車船 裝、卸料過程也可採取其它有效抑塵措施。
現有生產線對乾粉料的處理、輸送、裝卸、貯存應當封閉;露天儲料場應當採取防起塵、防雨水沖刷流失的措施;車船裝、卸料時,應採取有效措施防止揚塵。
新建水泥窯應保證在生產工藝波動情況下除塵裝置仍能正常運轉,禁止非正常排放。現有水泥窯採用的除塵裝置,其相對於水泥窯通風機的年同步運轉率不得小於99%。
因除塵裝置故障造成事故排放,應採取應急措施使主機設備停止運轉,待除塵裝置檢修完畢後共同投入使用。
以下生產設備排氣筒高度還應符合表4 中的規定。
生產設備名稱 | 水泥窯及窯磨一體機 | 烘乾機、烘乾磨 煤磨及冷卻機 | 破碎機、磨機、包 裝機及其它通風生 產設備 | |||||
單線(機)生產能 力,t/d | ≤240 | >240 ~700 | >700 ~1200 | >1200 | ≤500 | >500 ~1000 | >1000 | 高於本體建築物3m 以上 |
最低允許高度,m | 30 | 45* | 60 | 80 | 20 | 25 | 30 | |
註:*現有立窯排氣筒仍按35m要求。 |
2020hC = C ⋅ h
式中:C——實際允許排放濃度,mg/Nm3;
C0——表1或表2規定的允許排放濃度,mg/Nm3;
h——實際排氣筒高度,m;
h0——表4規定的排氣筒高度,m。
生產工藝和設備。
禁止在環境空氣品質一類功能區內開採礦山、生產水泥及其製品。
水泥窯不得用於焚燒重金屬類危險廢物。
水泥窯焚燒醫療廢物應遵守《醫療廢物集中處置技術規範》的要求。
利用水泥窯焚燒危險廢物,其水泥窯或窯磨一體機的煙氣處理應採用高效布袋除塵器。
監測
序號 分析項目 | 手動分析方法 | 自動分析方法 |
1 顆粒物 | GB/T 16157 重量法 | HJ/T 76 固定污染源排放煙氣連續 監測系統技術要求及檢測方法 |
2 二氧化硫 | ||
3 氮氧化物 | ||
4 氟化物 | HJ/T 67 離子選擇電極法 | - |
5 二惡英 | HJ/T 77 色譜-質譜聯用法 | - |
連續監測裝置需滿足HJ/T 76《固定污染源排放煙氣連續監測系統技術要求及檢測方法》的要求。
監測按HJ/T 55《大氣污染物無組織排放監測技術導則》的規定執行。
顆粒物分析方法採用GB/T 15432《環境空氣 總懸浮顆粒物的測定重量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