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理對象
水泥窯協同處置可用於處理危險廢物、生活垃圾(包括廢塑膠、廢橡膠、廢紙、廢輪胎等)、城市和工業污水處理污泥、動植物加工廢物、受污染土壤、應急事件廢物等固體廢物。但是,放射性廢物、爆炸物及反應性廢物、未經拆解的廢電池、廢家用電器和電子產品、含汞的溫度計、血壓計、螢光燈管和開關、鉻渣、未知特性和未經鑑定的廢物禁止入窯進行協同處置。
除此之外,入窯固體廢物應具有相對穩定的化學組成和物理特性,其重金屬以及氯、氟、硫等有害元素的含量及投加量應滿足《水泥窯協同處置固體廢物環境保護技術規範》(HJ662-2013)的要求。
技術要求
協同處置運行操作的技術要求主要包括:固體廢物的準入評估、固體廢物的接收與分析、固體廢物的貯存以及預處理、固體廢物在廠內的運輸、固體廢物的投加等,具體詳見《水泥窯協同處置固體廢物環境保護技術規範》(HJ662-2013)和《水泥窯協同處置固體廢物污染控制標準》(GB30485—2013)。
排放限值
(1)大氣污染物限值
利用水泥窯協同處置固體廢物時,水泥窯及窯尾餘熱利用系統排氣筒大氣污染物中顆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氨的排放限值按《水泥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4915-2013)中的要求執行。其他污染物執行下表中規定的最高允許排放濃度。
協同處置固體廢物水泥窯大氣污染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
單位:mg/m(二噁英除外)
污染物
| 最高允許排放濃度限值
|
氯化氫(HCl)
| 10
|
氟化氫(HF)
| 1
|
汞及其化合物(以Hg計)
| 0.05
|
鉈、鎘、鉛、砷及其化合物(以Tl+Cd+Pb+As計)
| 1
|
鈹、鉻、錫、銻、銅、鈷、錳、鎳、釩及其化合物 (以Be+Cr+Sn+Sb+Cu+Co+Mn+Ni+V計)
| 0.5
|
二噁英類
| 0.1ngTEQ/m
|
(2)水泥產品污染物控制
a、協同處置固體廢物的水泥窯生產的水泥產品,其質量應符合《通用矽酸鹽水泥》(GB175-2007)的標準;
b、協同處置固體廢物的水泥窯生產的水泥產品中污染物的浸出,應滿足相關的國家標準要求。
工業廢棄物處理項目工藝流程圖
日處理污泥600t項目工藝流程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