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土保持工作條例

水土保持工作條例主要內容是,防治水土流失,保護和合理利用水土資源,是改變山區、丘陵區、風沙區面貌,治理江河,減少水旱風沙災害,建立良好生態環境,發展農業生產的一項裉本措施,也是國土整治的重要內容;水土保持工作的方針是防治並重,治管結合,因地制宜,全面規劃,綜合治理,除害興利;全國水土保持工作由水利電力部主管,成立以水利電力部(現為水利部)為主,國家計畫委員會、農業部等部委參加的全國水土保護工作協調小組,以加強有關部門之間的聯繫與協調,定期研究解決水土保持工作中的重大問題;有防治水土流失工作任務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根據具體情況設立必要的水土保持工作機構;各江河流域機構應負責本流域的水土保持查勘、規劃、科學研究工作,協助和推動流域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水土工作部門做好水土保持工作;水土保持站、農業技術推廣站、林業站、水利站、農機站、土肥站、草原站等都有責任幫助當地做好水土保持工作。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水土保持工作條例
  • 外文名:Regulations on Soil and water conservation work
  • 類別:工作條例
  • 時間:1982年6月30日
  • 發布:國務院
水土保持工作條例》於1982年6月30日由國務院發布施行。共6章33條。條例規定,水土保持工作的方針是:防治並重,治管結合、因地制宜、全面規劃、綜合治理、除害興利。水土保持工作機構的任務是: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水土保持的方針、政策、法規;進行水土保持查勘,編制水土保持規劃,並組織實施;督促檢查有關部門的水土保持工作;組織開展有關水土保持的科學研究、人才培養和宣傳工作;管好用好水土保持經費和物資。條例要求:山區、丘陵區、風沙區的各級人民政府,必須把水土保持工作列入計畫,加強領導,統一規劃,組織協調,進行宣傳教育,發動民眾做好這項工作;農村社隊和國營農、林、牧場,應在當地人民政府制定的水土保持整體規劃指導下,根據當地自然條件和民眾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制定具體的水土保持計畫,組織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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