氣象預報發布與傳播管理辦法

氣象預報發布與傳播管理辦法

《氣象預報發布與傳播管理辦法》是為了規範氣象預報發布,鼓勵氣象預報傳播,更好地為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生活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和《氣象災害防禦條例》制定。由中國氣象局於2015年3月12日發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氣象預報發布與傳播管理辦法
  • 發布機構:中國氣象局
  • 發布日期:2015年3月12日
  • 實施日期:2015年5月1日
發布信息,政策全文,內容解讀,

發布信息

中國氣象局令
第 26 號
《氣象預報發布與傳播管理辦法》已經2015年3月6日中國氣象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局 長  鄭國光
2015年3月12日

政策全文

氣象預報發布與傳播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範氣象預報發布,鼓勵氣象預報傳播,更好地為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生活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和《氣象災害防禦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內從事氣象預報發布與傳播活動的,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氣象預報包括公眾氣象預報、災害性天氣警報和氣象災害預警信號。
本辦法所稱公眾氣象預報是指面向社會公眾發布的天氣現象、雲、風向、風速、氣溫、濕度、氣壓、降水、能見度等氣象要素預報,以及日地空間天氣現象、太陽活動水平、地磁活動水平、電離層活動水平、空間粒子輻射環境、中高層大氣狀態參數等空間天氣要素預報。
本辦法所稱災害性天氣警報和氣象災害預警信號是指颱風、暴雨、暴雪、寒潮、大風、沙塵暴、低溫、高溫、乾旱、雷電、冰雹、霜凍、大霧、霾、道路結冰等氣象災害預警信息,以及太陽耀斑、太陽質子事件、日冕物質拋射、磁暴、電離層暴等空間天氣災害預警信息。
本辦法所稱氣象預報發布是指氣象預報向社會無償公開的過程。
本辦法所稱氣象預報傳播是指將已發布的氣象預報進行轉播、轉載的過程。
第四條 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和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共同做好全國氣象預報發布與傳播工作,並加強監督管理。
地方各級氣象主管機構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共同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的氣象預報發布與傳播工作,並加強監督管理。
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新聞出版廣播電視、電信、交通運輸、氣象、網際網路等有關部門和單位建立完善氣象預報發布和傳播渠道。
傳播氣象預報的媒體和單位應當與當地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台建立獲取最新氣象預報機制,確保氣象預報及時準確傳播。
第六條 氣象預報實行統一發布制度。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台應當按照職責通過氣象預報發布渠道向社會發布,並根據天氣變化情況及時更新發布氣象預報。
其他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社會發布氣象預報。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指定的媒體和單位應當安排固定的時間和頻率、頻道、版面、頁面,及時傳播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台提供的最新氣象預報。廣播、電視台(站)改變氣象預報節目播發時間安排的,應當事先徵得當地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台的同意。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氣象等有關部門建立氣象災害預警信息快速發布和傳播機制。可能或已經發生重大災害性天氣時,媒體和單位應當根據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台的要求及時增播、插播重要災害性天氣警報和氣象災害預警信號。
災害性天氣警報和氣象災害預警信號解除時,媒體和單位應當及時更新,不得傳播過時的災害性天氣警報和氣象災害預警信號。
第九條 鼓勵媒體和單位傳播氣象預報。媒體和單位傳播氣象預報應當使用當地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台提供的最新氣象預報,並註明氣象預報發布的氣象台名稱和發布時間,不得自行更改氣象預報的內容和結論。
第十條 科研教學單位、學術團體和個人研究形成的氣象預報意見和結論可以提供給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台製作氣象預報時參考,但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社會公開發布。
第十一條 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所屬的氣象台站,可以發布供本系統使用的專項氣象預報,但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社會公開發布。
第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氣象主管機構按照許可權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並處5萬元以下罰款:
(一)非法發布氣象預報的;
(二)向社會傳播氣象預報不使用當地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台提供的最新氣象預報的。
第十三條 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台工作人員,由於玩忽職守,導致未按規定發布氣象預報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致使國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財產遭到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氣象主管機構按照許可權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並處3萬元以下罰款;造成人員傷亡或重大財產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傳播虛假氣象預報的;
(二)不按規定及時增播、插播重要災害性天氣警報、氣象災害預警信號和更新氣象預報的;
(三)向社會傳播氣象預報不註明發布單位名稱和發布時間的;
(四)擅自更改氣象預報內容和結論,引起社會不良反應或造成一定影響的。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5年5月1日起實施,2003年12月31日中國氣象局公布的《氣象預報發布與刊播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6號)同時廢止。

內容解讀

3月12日,中國氣象局局長鄭國光簽署中國氣象局第26號令,公布了《氣象預報發布與傳播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於3月6日經中國氣象局局務會審議通過,自今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辦法》出台的背景是什麼?主要內容有哪些?如何貫徹落實《辦法》?日前,中國氣象局副局長於新文接受記者專訪,就《辦法》進行解讀。
記者:為什麼要修訂《辦法》?
於新文:氣象預報是氣象為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生活提供服務的主要手段。準確、及時地發布氣象預報,對保障經濟建設順利進行和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具有重要作用。為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以下簡稱《氣象法》)第二十二條關於國家對公眾氣象預報和災害性天氣警報實行統一發布制度,中國氣象局於2003年12月出台了《氣象預報發布與刊播管理辦法》(以下簡稱6號令),在一定程度上有效規範了氣象預報發布與刊播活動。
隨著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社會對氣象預報的需求越來越高,新媒體的出現也使氣象預報的傳播渠道和傳播方式發生了較大變化,公眾可以從各種傳播渠道接收氣象預報,大大方便了人們的生產生活。但隨之而來也出現了許多問題,如公眾普遍反映的預報來源不統一、缺乏權威性,預報準確率不高、針對性不強,預報更新不及時、存在過時預報,預警信號傳送慢、覆蓋面不廣等問題,究其原因在於各類媒體和單位在傳播氣象預報的過程中,很多不是從專門氣象預報發布渠道(各級氣象台)獲得的,而是互轉互發,加上不及時更新預報結果,就會以訛傳訛,誤導公眾,甚至造成不良影響。面對上述問題,6號令已不能完全適應新時期氣象預報發布和傳播的要求,需要進行修訂。為此從2014年開始,中國氣象局在考慮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氣象災害防禦條例》相銜接和維護氣象預報統一發布制度的基礎上,組織修訂6號令,並將其更名為《氣象預報發布與傳播管理辦法》,以其適應新形勢,進一步強化公共氣象服務的基礎作用,鼓勵社會力量參與氣象預報傳播,為社會防災減災和公眾生活提供更準確、更及時的氣象預報產品。
記者:請您介紹一下《辦法》的修訂過程。
於新文:中國氣象局於2014年4月初啟動了《辦法》的修訂工作,組織有關人員在部門內外調研的基礎上,多次對文本進行研討和集中修改,形成《辦法(徵求意見稿)》。當年9月底至10月上旬,中國氣象局分別徵求國務院有關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辦法(徵求意見稿)》的修改意見,並在中國氣象局官方網站和國務院法制辦網站上公開廣泛徵求全社會意見。在對反饋意見進行匯總分析的基礎上,中國氣象局於11月對《辦法》文本再次集中修改,並召開專家論證會,對《辦法》進行論證。根據專家論證會意見,中國氣象局又多次對文本進行修改完善,並與意見集中的部門進行了溝通協調,再次修改完善後形成了《辦法(送審稿)》,並經中國氣象局審議通過,於2015年3月12日公布,並於5月1日正式施行。
記者:請您介紹一下《辦法》修訂的總體要求。
於新文:一是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按照中國氣象局關於全面深化氣象改革和全面推進氣象法治建設的有關精神,本著立法主動適應改革需要,改革和法治同步推進的原則修訂《辦法》。二是體現與時俱進和開放合作的精神。新形勢下,氣象預報發布和傳播方式發生了較大變化。新技術和新媒體的套用使得氣象預報發布和傳播渠道越來越寬,覆蓋範圍越來越廣,時效要求越來越高。為了適應新形勢和新要求,就必須要以更加開放的姿態與合作的精神,更好地利用社會資源,提高氣象預報發布和傳播的時效,使氣象預報更好地服務於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生產生活。三是堅持開門立法,提高立法質量。《辦法》在修訂過程中,堅持開門立法、民主立法、科學立法,注重從實際出發,廣泛吸收基層和一線工作者、專家學者參與《辦法》的討論修改,並通過國務院法制辦網站面向社會廣泛徵求意見。多角度,多層面對《辦法》進行論證修改,保證了立法質量。
記者:請您介紹一下《辦法》修訂的基本思路、原則。
於新文:《辦法》修訂主要從四方面考慮:一是要堅持氣象預報發布的公益性。氣象預報是純粹的公共服務產品,特別是為公眾發布的預報結果都是老百姓喜聞樂見的,廣受公眾歡迎和必需的,所以必須無償提供。二是要確保氣象預報的準確性。準確性表現在兩方面,氣象預報發布單位(各級氣象台)要不斷提高預報的準確率,氣象預報傳播單位也要準確無誤地傳播氣象預報結論。三是要充分體現及時性。過時的氣象預報是無用的,甚至是有害的,這就要求氣象預報發布單位(各級氣象台)要及時更新預報,氣象預報傳播單位也要及時將最新的預報結果告知公眾。四是要充分體現廣泛性。讓所有的公眾從各種渠道獲得第一手準確及時的氣象預報,光靠單一發布和個別媒體是遠遠不夠的,這就需要動員和鼓勵各類媒體和單位廣泛傳播氣象預報。
基於以上考慮,這次《辦法》修訂基本原則是八個字:統一發布、鼓勵傳播。所謂統一發布就是強調氣象預報的專業性特點,氣象預報的製作和發布必須由專業部門來提供,在我國就是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台;所謂鼓勵傳播就是鼓勵各類媒體和單位傳播權威發布的氣象預報,傳播機構只要註明氣象預報的來源,確保預報的準確和及時更新,國家都是鼓勵和支持的。
記者:《辦法》修訂的主要內容是什麼?
於新文:在6號令的基礎上,《辦法》主要對以下內容進行了修訂和完善。
第一,堅持氣象預報統一發布制度。氣象預報事關經濟社會發展、社會穩定和人民生產生活。為了保證氣象預報的質量,更好地滿足社會公眾和國家經濟建設、國防建設的需要,維護正常的生產生活秩序,《辦法》第六條第一款規定“氣象預報實行統一發布制度。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台按照職責通過氣象預報發布渠道向社會公眾發布,並根據天氣變化情況及時更新發布氣象預報。”這也是對《氣象法》第二十二條有關規定的細化。
第二,健全發布和傳播渠道。為了適應新媒體快速發展的趨勢,充分利用新媒體的優勢,《辦法》進一步拓寬了氣象預報的發布渠道,明確政府要組織建立完善氣象預報發布和傳播渠道,即第五條第一款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新聞出版廣播電視、電信、交通運輸、氣象、網際網路等有關部門和單位建立完善氣象預報發布和傳播渠道”。為了確保及時準確傳播氣象預報,《辦法》還規定,“傳播氣象預報的媒體和單位應當與當地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台建立獲取最新氣象預報機制”。
第三,明確媒體傳播的責任和要求。《辦法》進一步明確了氣象預報的傳播主體、傳播責任以及傳播要求。一是明確了傳播主體。本《辦法》規定的傳播主體是各類媒體和單位,進一步放開了氣象預報的傳播主體。二是明確了傳播責任。基於媒體和單位承擔的社會責任不同,《辦法》對傳播不同氣象信息的不同責任作出分類規定。《辦法》第七條除強調了公眾氣象預報傳播的及時性外,還特彆強調了各級人民政府指定的媒體和單位應擔負的社會責任,即“各級人民政府指定的媒體和單位應當安排固定的時間和頻率、頻道、版面、頁面,及時傳播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台提供的最新氣象預報”,以保障社會獲取基本的公共氣象服務。三是明確了傳播要求。《辦法》第九條對所有媒體和單位傳播氣象預報提出了應遵循的基本要求,主要是避免在傳播過程中發生傳播過時或非權威發布的氣象預報,給社會造成不良影響。
第四,明確分工和強化監管。考慮氣象預報的傳播需要多部門合作,相互配合,《辦法》第四條明確規定“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和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共同做好全國氣象預報發布與傳播工作,並加強監督管理。地方各級氣象主管機構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共同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的氣象預報發布與傳播工作,並加強監督管理。”進一步明確了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職責,體現了氣象部門在氣象預報的發布與傳播工作中所秉持的開放與合作的原則。
記者:《辦法》的基本框架和主要法律制度有哪些?
於新文:《辦法》的基本框架共15條,主要包括:氣象預報發布與傳播的適用範圍(第二條),有關術語解釋(第三條),部門與政府職責(第四、五條),統一發布制度(第六條),公眾氣象預報和災害性天氣警報傳播(第七、八條),傳播要求(第九條),學術交流(第十條),專項預報(第十一條),法律責任(第十二條至第十四條)。
《辦法》的主要法律制度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辦法》進一步明晰了有關概念及其內涵。《辦法》明確了氣象預報的範圍,對公眾氣象預報、災害性天氣警報和氣象災害預警信號進行了界定,並特別補充了空間天氣的有關內容。同時,對氣象預報的發布、傳播進行了界定。
《辦法》第三條規定:“本辦法所稱的氣象預報包括公眾氣象預報、災害性天氣警報和氣象災害預警信號”,也就是說《辦法》規範的氣象預報僅包括公眾氣象預報、災害性天氣警報和氣象災害預警信號,政府決策預報和專業氣象預報不屬於此辦法規範的範疇。這裡的公眾氣象預報是指面向社會公眾發布的天氣現象、雲、風向、風速、氣溫、濕度、氣壓、降水、能見度等氣象要素預報,以及日地空間天氣現象、太陽活動水平、地磁活動水平、電離層活動水平、空間粒子輻射環境、中高層大氣狀態參數等空間天氣要素預報。《辦法》中的災害性天氣警報和氣象災害預警信號是指颱風、暴雨、暴雪、寒潮、大風、沙塵暴、低溫、高溫、乾旱、雷電、冰雹、霜凍、大霧、霾、道路結冰等氣象災害預警信息,以及太陽耀斑、太陽質子事件、日冕物質拋射、磁暴、電離層暴等空間天氣災害預警信息。
關於氣象預報發布,《辦法》第三條將其規定為向社會無償公開的過程。強調氣象預報發布的公益性,責任主體是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台。
什麼是氣象預報傳播?《辦法》規定,氣象預報傳播是指將已發布的氣象預報進行轉播、轉載的過程,責任主體是傳播氣象預報的各類媒體和單位。
第二,關於氣象預報的統一發布制度。為加強對氣象預報發布的管理,防止因多渠道發布氣象預報在社會上造成不良影響,規範氣象預報工作,《氣象法》第二十二條專門對氣象預報統一發布制度作出規定。本《辦法》重申了氣象預報的統一發布制度。一是明確氣象預報發布主體是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台,其他任何組織或個人都不能作為氣象預報的發布主體向社會發布氣象預報。二是對氣象預報學術交流作出規定,強調氣象預報統一發布制度。《辦法》第十條規定“科研教學單位、學術團體和個人研究形成的氣象預報意見和結論可以提供給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台製作氣象預報時參考,但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社會公開發布”。三是對行業專項氣象預報作出規定。即《辦法》第十一條規定“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所屬的氣象台站,可以發布供本系統使用的專項氣象預報,但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社會公開發布。”
第三,建立氣象災害預警信息快速發布和傳播機制。由於氣象災害預警信息不同於一般信息,具有較強的時效性和指導作用。氣象部門需要及時為政府及有關部門採取有效防禦措施提供服務,指導社會公眾及時開展避災和自救。因此,及時、準確地發布和傳播氣象災害預警信息顯得尤為重要。為了將氣象災害預警信息及時、準確發布和傳播出去,提高氣象災害防禦能力,《辦法》第八條規定:一是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氣象等有關部門建立氣象災害預警信息快速發布和傳播機制。二是可能或已經發生重大災害性天氣時,媒體和單位應當根據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台的要求及時增播、插播重要災害性天氣警報和氣象災害預警信號。三是災害性天氣警報和氣象災害預警信號解除時,媒體和單位應當及時更新,不得傳播過時的災害性天氣警報和氣象災害預警信號。
第四,明確了鼓勵傳播的原則和要求。《辦法》在修訂過程中進一步放寬了對媒體和單位傳播氣象預報的規定。一是確立了鼓勵傳播的原則。《辦法》中關於“鼓勵媒體和單位傳播氣象預報”的表述,既包含了各級人民政府指定的媒體和單位,也包括其他媒體和單位,充分體現了氣象部門鼓勵所有媒體和單位傳播氣象預報的態度。二是允許氣象預報進行轉播、轉載。三是明確了傳播氣象預報的要求。即必須使用當地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台提供的最新氣象預報並註明氣象預報發布的氣象台名稱和發布時間,不得自行更改氣象預報的內容和結論。如此規定是避免傳播過時或非權威發布的氣象預報,給社會造成不良影響。
記者:《辦法》對氣象預報發布與傳播工作作出了明確規定,如何將《辦法》落到實處?
於新文:《辦法》全面貫徹了黨的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是貫徹落實《中國氣象局黨組關於全面推進氣象法治建設的意見》的重要舉措。貫徹落實好《辦法》的規定,對今後一個時期氣象部門依法管理氣象預報發布與傳播工作,具有十分重大的意義。因此,要抓好《辦法》出台後的落實工作。
一是抓好《辦法》的學習宣傳和貫徹落實。《辦法》出台後,中國氣象局將下發學習宣傳和貫徹落實的通知,對貫徹落實工作提出要求。各級氣象部門要組織幹部職工認真學習《辦法》的精神和內容,並加大向社會的宣傳力度。通過學習,使廣大氣象幹部職工深刻理解和準確把握《辦法》規定的內容,並將其自覺運用於實際工作之中;要增強主動為媒體和單位服務的意識,建立順暢高效的氣象預報發布與傳播渠道;強化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依法管理氣象預報發布與傳播工作,提升氣象部門依法管理氣象預報發布和傳播的能力和水平,增強全社會的氣象法治意識。
二是認真做好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制定和清理工作。《辦法》出台後,各級氣象主管機構要按照《立法法》的有關要求,抓緊對涉及的地方性法規、地方政府規章和規範性檔案進行認真清理。需要修訂的,要主動配合當地人大和政府法制部門做好修訂工作;尚未出台配套措施的,要抓緊制定。各省(區、市)氣象局制定的規範性檔案也要根據《辦法》的精神進行認真清理,做好修訂工作,維護氣象法制的一致性和權威性,保證《辦法》的各項規定落到實處。
三是狠抓《辦法》落實的監督檢查。各級氣象主管機構要切實抓好《辦法》落實的監督檢查。通過全面督查、專項檢查,切實將《辦法》確立的各項法律制度落到實處,執行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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