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槍枝持槍證是指在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下配備射擊運動槍枝、獵槍、麻醉注射槍等槍枝時,經有關政府部門批准核發的有效證件。
類 別 | 行政許可 |
實施主體 | 省公安廳 | 行使層級 | 省級保留 |
實施依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枝管理法》第八條 專門從事射擊競技體育運動的單位配置射擊運動槍枝,由國務院體育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由國務院公安部門審批。營業性射擊場配置射擊運動槍枝,由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報國務院公安部門批准。配置射擊運動槍枝時,由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發給民用槍枝持槍證件。 |
備 注 | 省級執行內容委託各設區市、縣(市、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