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12月26日市人民政府發布,1997年12月5日根據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天津市營業性射擊場治安安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修訂發布,根據2010年11月8日市人民政府第59次常務會議《關於修改部分市政府規章的決定》修正。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天津市營業性射擊場治安安全管理辦法
- 頒布單位:天津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10.11.16
- 實施時間:2011.01.01
(1995年12月26日市人民政府發布 1997年12月5日根據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天津市營業性射擊場治安安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修訂發布 根據2010年11月8日市人民政府第59次常務會議《關於修改部分市政府規章的決定》修正)
第一條 為維護營業性射擊場的正常秩序,保障公共安全,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開辦營業性射擊場的,均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公安機關是營業性射擊場治安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門,依法對射擊場實施治安管理。
第四條 本市對營業性射擊場實行嚴格控制、嚴格管理的原則。嚴禁個人開辦經營或承包經營營業性射擊場。
第五條 開辦營業性射擊場,申辦單位選址前須將申請報告及設計草圖等有關材料送所在地公安分(縣)局審核,並經市公安局批准。竣工後,經原審批的公安機關驗收,符合安全條件的,由市公安局核發《營業性射擊場治安合格證》。營業性射擊場治安合格證實行年度審驗制度。
第六條 經批准開辦的營業性射擊場歇業、停業、轉業、合併或變更登記項目的,應在七日內到原辦證的公安機關辦理變更手續。營業性射擊場終止營業的,應同時辦理槍彈的封存、移交、上繳等手續。
第七條 開辦營業性射擊場,只準許購置、使用國家規定配置的射擊運動槍枝及口徑不超過4.5毫米的氣步槍、彩彈遊藝槍。
嚴禁使用軍用、警用及其他裝備配發的槍枝在營業性射擊場進行射擊活動。
第八條 開辦營業性射擊場必須具備下列安全條件:
(一)建築物及其設施符合國家有關安全規定;
(二)室內射擊場,必須設定靶位,其靶擋上、下、左、右的建築隔牆(板)厚度以射擊子彈不能穿透為限;靶擋高度應保證在槍枝向前成任何角度射擊時,彈丸不能飛越靶擋;
(三)室外射擊場必須是封閉型的,建築隔牆(板)厚度以射擊子彈不能穿透為限,射擊距離為25米、50米的射擊場,靶擋高度應分別不低於3米、6米;
(四)各種槍枝(彩彈遊藝槍除外)必須安裝控制器,使槍枝在控制範圍內成任何角度射擊時,其子彈均不超越靶擋,手槍必須安裝安全鏈;
(五)設定自動報靶、換靶裝置;
(六)射擊(場)區應設定明顯統一標誌;
(七)分別設定槍庫、彈庫,安裝報警、防盜、消防等安全設施,槍枝、彈藥分庫存放並分別由專人保管。
第九條 營業性射擊場所配槍枝、彈藥的購買,須向市公安局申請辦理槍枝、彈藥配購證件後,到指定的槍枝配售單位購置。
第十條 營業性射擊場所配槍枝、彈藥的運輸,須向市公安局申請辦理槍枝、彈藥運輸許可證件後,方可運輸。
第十一條 經營射擊場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所用槍枝均須經公安機關審驗登記,市公安局核發民用槍枝持槍證件後,方可使用,並不得攜帶出營業性射擊場;
(二)建立槍枝、彈藥的登記、保管、檢查、使用制度和顧客登記制度;
(三)建立安全管理工作人員崗位責任制度;
(四)射擊場均應懸掛《射擊安全規則》和《參加射擊活動須知》,對參加射擊活動人員,在射擊前進行射擊安全知識講解和射擊要領輔導;
(五)每個射擊靶位設一名安全工作人員,負責槍枝彈藥管理和指導射擊活動,無固定靶位的射擊場應配備相應的安全工作人員;
(六)每月5日前將上月參加營業性射擊活動的人數和槍彈消耗及安全情況報送當地公安分(縣)局備案;
(七)嚴禁將槍枝、彈藥外借、贈送、出售、出租、轉讓或挪作他用。
第十二條 參加營業性射擊場射擊活動的人員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向管理人員出示居民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身份證件,如實填寫登記表及槍彈使用情況表;
(二)遵守射擊場規定,服從射擊場安全工作人員的管理;
(三)嚴禁使用自備槍枝、彈藥參加射擊活動;
(四)嚴禁酒後射擊;
(五)射擊完畢,須將槍枝及剩餘子彈交安全工作人員驗收,嚴禁將槍枝、彈藥帶出射擊場。
第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處罰:
(一)無證經營營業性射擊場的,予以取締,並可處3萬元以下罰款;
(二)營業性射擊場違反安全規定的,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可處1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整改的,收回《營業性射擊場治安合格證》;
(三)不按規定辦理變更手續的,可處營業性射擊場1000元以下罰款,並責令補辦手續;營業性射擊場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枝管理法》,除依法予以處罰外,公安機關可以收回《營業性射擊場治安合格證》。
第十四條 營業性射擊場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公安機關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凡在公園、公共遊樂場所開設氣槍射擊的攤點,參照執行本辦法。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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