槍枝(彈藥)運輸(攜運)許可

類 別
行政許可
實施主體
省公安廳
行使層級
省級保留
實施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枝管理法》第三十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許可,不得運輸槍枝。需要運輸槍枝的,必須向公安機關如實申報運輸槍枝的品種、數量和運輸的路線、方式,領取槍枝運輸許可證件。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內運輸的,向運往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申請領取槍枝運輸許可證件;跨省、自治區、直轄市運輸的,向運往地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申請領取槍枝運輸許可證件。沒有槍枝運輸許可證件的,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承運,並應當立即報告所在地公安機關。公安機關對沒有槍枝運輸許可證件或者沒有按照槍枝運輸許可證件的規定運輸槍枝的,應當扣留運輸的槍枝。
2、體育總局、公安部《射擊競技體育運動槍枝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 射擊競技體育運動單位及運動員攜帶運動槍枝外出參加射擊訓練、比賽等活動,應當憑其業務主管單位的批准檔案、民用槍枝持槍證複印件、射擊競賽通知(或者邀請函),到本單位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以上公安機關辦理《槍枝彈藥攜運許可證》。”
備 注
省級執行內容(射擊運動槍枝)委託各縣(市、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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