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的時效制度

民法的時效制度是我國民事法律中的一項基本制度,有利於穩定社會經濟秩序,督促權利人及時行使權利,保證人民法院及時、準確地解決各種民事糾紛。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民法的時效制度
  • 解釋:一定的事實狀態在法定期間持續
  • 接解釋:存在,從而產生與該事實狀態
  • 接解釋:相適應的法律效力的法律制度
條件,特徵,作用,分類,相關法律規定,

條件

時效應具備兩個條件:一是要有一定的事實狀態存在;二是一定的事實狀態必須持續一定的時間。二者結合才能構成時效,產生一定的法律後果,使當事人取得權利或者喪失權利。

特徵

時效具有以下特徵:(1)時效是法律事實。不論是時效的法律後果是引起權利取得,還是引起權利滅失或者引起權利不受保護,時效均為民事法律關係產生、變更或者消滅的依據。(2)時效是狀態。時效的法律後果是因一定的法律事實狀態持續的經過法定期間而發生,與當事人的意志無關。(3)時效具有強制性。民法對於時效的規定,屬於強制性規定,不得由當事人以自由意志予以排除、延長或縮短、預先拋棄。一旦時效期間滿,允許當事人拋棄時效利益。時效利益一旦拋棄,應重新開始計算時效期間。
時效制度是一項古老的制度。它起源於羅馬法的十二銅表法。民法設立時效制度的目的在於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維護經濟秩序。因時效期滿產生與原權利人利益相反的法律效果,因此時效制度的實質在於對民事權利的限制。

作用

時效制度的作用:1、穩定法律秩序。如果權利人能但長期不行使權利,會導致當事人之間的社會關係的事實狀態和法律狀態不一致,必然影響正常的經濟社會秩序和交易安全。法律應適應現實生活的需要,否認舊的關係,確認新的關係,以穩定社會經濟秩序和確保交易安全。實行時效制度,因法律期間的經過而是原權利人喪失權利,使長期存在的事實狀態合法化,有利於穩定法律秩序。2、促使權利人行使權利。權利人如不及時行使權利,就可能導致權利的喪失或不受法律保護或者使義務人活動權利,這就促使權利人在法定期間內行使權利,以維護自己的利益。3、避免訴訟上舉證困難。一種事實狀態長期存在必致證據湮滅,證人死亡。實行時效制度,凡時效期滿,即認為權利人喪失權利或者不受法律保護,便於及時確定法律關係。

分類

時效分為取得時效和訴訟時效。取得時效是指:占有他人財產,持續達到法定期限,即可取得該財產權的時效,又稱占有時效。訴訟時效是指:因不行使權利的事實狀態持續經過法定期間,即依法產生權利不受法律保護的時效。《民法通則》僅規定了訴訟時效。在我國有確立取得時效的必要。

相關法律規定

《民法通則》第七章規定了訴訟時效問題:
第一百三十五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六條 下列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
(一)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
(二)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暫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
第一百三十七條 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
第一百三十八條 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自願履行的,不受訴訟時效限制。
第一百三十九條 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第一百四十條 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第一百四十一條 法律對訴訟時效另有規定的,依照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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