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負責市場綜合監督管理。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市場監督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全面落實省、市市場監督管理工作的決策部署。擬訂相關規範性檔案和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組織實施質量強縣戰略、食品安全戰略和標準化戰略,擬訂並組織實施有關規劃,規範和維護市場秩序,營造誠實守信、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二)負責市場主體統一登記註冊。指導全縣各類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和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個體工商戶等市場主體的登記註冊工作。建立市場主體信息公示和共享機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關信息,加強信用監管,推動市場主體信用體系建設。統一管理市場監管相關行政許可事務,規範市場監管行政許可行為。
(三)負責組織和指導市場監管綜合行政執法工作。指導全縣市場監管綜合執法隊伍整合和建設,推動實行統一的市場監管。組織查處重大違法案件,規範市場監管行政執法行為。
(四)負責監督管理市場秩序。依法監督管理市場交易、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的行為。組織開展查處價格收費違法違規、不正當競爭、違法直銷、傳銷、侵犯商標專利智慧財產權和制售假冒偽劣行為。組織開展查處無照生產經營和相關無證生產經營行為。指導廣告業發展,監督管理廣告活動。依法承擔對各類市場經營秩序的監管責任,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經營秩序;組織開展企業信用體系建設,推進政府企業信用、行業信用建設,實施信用分類管理;依法監督管理經紀人、經紀機構及經紀活動。依法承擔消費者權益保護的相關職責。
(五)負責巨觀質量管理。組織推廣先進的質量管理經驗和現代化質量管理方法,組織實施國家和省、市的質量獎勵制度,推進“名牌戰略”的實施;組織制定提高全縣質量水平的發展規劃和政策措施;組織落實重大質量事故調查,貫徹實施缺陷產品召回制度。
(六)負責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管理縣級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監控、監督抽查工作。擬訂、上報全縣產品質量監督檢查計畫,組織對產品質量實施監督檢查、專項抽查;組織對產品質量監督檢查不合格企業的後處理;組織協調依法查處生產和經銷假冒偽劣商品活動中的質量違法行為。負責工業產品生產許可管理。負責纖維質量監督工作。
(七)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綜合管理特種設備安全監察、監督工作,配合相關部門監督檢查高耗能特種設備節能標準和鍋爐環境保護標準的執行情況。依法組織實施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許可、備案和監督管理。
(八)負責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協調。貫徹食品安全重大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食品安全應急體系建設,組織指導重大食品安全事件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工作。貫徹落實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直報制度。承擔縣食品安全委員會日常工作。
(九)負責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建立覆蓋食品生產、流通、餐飲、消費全過程的監督檢查制度和隱患排查治理機制並組織實施,防範區域性、系統性食品安全風險。推動建立食品生產經營者落實主體責任的機制,健全食品安全追溯體系。組織開展食品安全監督抽檢、風險監測、核查處置和風險預警、風險交流工作。組織實施特殊食品監督管理工作。依法組織實施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核准、食品小經營核准、食品經營許可、備案和監督管理。承擔食鹽質量安全監管職能,組織指導全縣食鹽市場監督執法。
(十)負責藥品(含中藥、民族藥,下同)、醫療器械和化妝品安全監督管理。負責執行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生產流通和消費環節監督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監督實施藥品、醫療器械經營質量管理規範,監督實施化妝品經營、使用衛生標準和技術規範。監督實施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標準和分類管理制度。配合有關部門實施國家基本藥物制度。負責放射性藥品、麻醉藥品、毒性藥品、精神藥品和藥品類易製毒化學品的監督管理。負責第二、三類醫療器械經營許可,化妝品強制檢驗。開展藥品、醫療器械和化妝品經營使用監督檢查,依法查處違法行為,監督實施問題產品召回和處置制度。
(十一)負責藥品、醫療器械和化妝品上市後風險管理。組織開展藥品和化妝品不良反應、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的監測、評價和處置工作。依法承擔藥品、醫療器械和化妝品安全應急管理工作。
(十二)負責統一管理計量工作。推行法定計量單位,執行國家計量制度,管理計量器具及量值傳遞溯源和比對工作。規範、監督商品量和市場計量行為。
(十三)負責統一管理標準化工作。推進強制性國家標準的貫徹執行和執法監督工作。依法承擔地方標準立項、編號和批准發布工作。依法協調指導和監督地方標準、團體標準制定工作。依法組織和監督農業、工業及服務標準化的貫徹實施;推進採用國際標準、國外先進標準;管理企業標準自我公示;負責全縣商品條碼工作。
(十四)負責統一管理檢驗檢測工作。推進檢驗檢測機構改革,完善檢驗檢測體系,規範檢驗檢測市場,指導協調檢驗檢測行業發展。
(十五)負責統一管理、監督和綜合協調認證認可工作。貫徹實施國家、省、市有關認證認可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劃;依法監督、管理認證認可機構和認證從業人員的認證行為;負責檢驗檢測機構資質的監督管理工作。
(十六)負責統一管理智慧財產權工作。組織擬定和實施全縣智慧財產權發展規劃。負責智慧財產權保護、創造和運用,建立智慧財產權公共服務體系。統籌協調涉外智慧財產權事宜。負責指導商標、專利、地理標誌執法工作和智慧財產權爭議處理、維權援助、糾紛調處工作。
(十七)負責擬訂有關價格收費監督檢查、反不正當競爭的制度措施、規則指南。組織實施商品價格、服務價格以及國家機關、事業性收費的監督檢查工作。組織指導查處價格收費違法違規行為和不正當競爭行為。
(十八)在縣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和社會組織工作委員會的領導下,具體負責全縣非公有制經濟組織黨建工作的協調指導。
(十九)負責市場監督管理科技和信息化建設、新聞宣傳。
(二十)負責涉及縣市場監管部門的安全生產和生態環境保護工作職責。
(二十一)指導消費者協會、縣個體私營經濟協會的工作。
(二十二)按規定要求,承擔對下屬機構業務工作的指導、協調和監督職責。
(二十三)完成縣委、縣政府和上級業務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任務。
(二十四)負責辦理縣人大議案、代表建議和縣政協提案。
內設機構
(一)非公企業黨建辦公室。在縣委組織部的統一領導下,承擔全縣非公經濟組織黨建工作任務。負責機關黨組織、黨員管理和幹部政治思想教育、作風建設、意識形態和精神文明建設等工作,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承擔統戰、雙擁、工會、共青團、婦委會等群團組織工作。
(二)辦公室。負責機關文電、信息、檔案、保密、保衛、信訪、服務保障等工作;承擔政務公開、政務督辦、績效考核和信息化建設等工作;負責機關機構編制和人事管理工作;承擔機關重要綜合性檔案的起草工作;負責擬訂市場監督管理信息公布制度,承擔新聞宣傳、新聞發布管理工作;擬定市場監督管理中長期規劃並組織實施;承擔市場監督管理統計工作;協調組織重大宣傳活動;負責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的辦理工作;承擔項目爭引、財務預決算、財務審計、國有資產、政府採購、基本建設和各類資金、專用基金及制裝管理工作;負責機關離退休幹部工作。
(三)政策法規股。承擔組織起草相關規範性檔案和有關草案,負責機關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核工作;負責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工作,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組織指導查處市場主體準入、生產、經營、交易中的有關違法行為和案件查辦工作;負責指導行政執法過程中法律法規規章的運用,承擔規範自由裁量權和行政執法監督;負責綜合性調研、政策研究、法制宣傳和培訓工作;承擔調查研究個體、私營經濟的發展與管理情況,研究制定個體、私營經濟發展與監督管理的具體措施、辦法;承擔或參與有關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和賠償工作;承擔行政處罰案件的審核、覆核和聽證工作;承擔市場監管隊伍規範化建設工作;負責編制權責事項清單、政務服務事項目錄。
(四)行政審批股(登記註冊管理股)。負責市場監督管理相關行政審批事項的受理、審批工作;負責組織協調行政審批事項的勘查、論證、檢驗、檢測、審核相關工作;組織協調涉及其他部門聯合審批的相關事項;負責法律、法規規定應承擔的其他登記註冊和行政審批事項;負責指導實施市場主體統一登記註冊和營業執照核發的程式和措施;指導和推進登記註冊全程電子化工作;負責登記註冊信息的分析、公開工作;負責完善和組織推進市場主體信用監督管理措施、辦法的實施;承擔縣本級登記註冊企業監督管理工作;負責股權出質工作;組織指導信用分類管理和信息公示工作,承擔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甘肅)的管理和運用工作;建立經營異常名錄和“黑名單”制度,組織開展“雙隨機、一公開”工作;承擔市場主體監督管理信息和公示信息歸集、共享、聯合懲戒的協調聯繫工作;負責實施小微企業名錄系統建設工作,組織指導全縣個體工商戶轉型升級等工作的開展;指導個體勞動者協會、私營企業協會的工作;承擔組織、協調、推進市場監督管理和“放管服”等方面深化改革工作。
(五)市場秩序監管股。建立和完善有關價格收費監督檢查和反不正當競爭的制度措施、規則和工作指南;承擔和指導商品價格、服務價格以及國家機關、事業性收費的監督檢查工作,查處價格收費違法違規行為;承擔和指導不正當競爭行為查處、打擊傳銷和相關走私販私執法工作,以及監督管理直銷企業、直銷員及其直銷活動,並負責大要案和疑難案件查處、督辦,協調跨區域案件的查處工作;負責建立、完善、實施商品(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方面的監督管理制度措施;組織指導網路交易平台和網路經營主體規範管理工作,監測網路市場,並組織實施網路市場行政執法工作;負責制定各類商品年度抽檢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管理動產抵押物登記工作;組織開展契約、拍賣行為監督管理工作,配合查處契約欺詐等違法行為;擬訂廣告業發展規劃、政策、監督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對各類媒介廣告發布情況組織開展監督檢查工作;組織查處廣告違法行為,指導廣告製作單位和廣告行業組織的工作。
(六)綜合業務與應急管理股(投訴舉報中心)。貫徹落實國家和省市縣關於食品安全監管的政策法規,分析全縣食品安全形勢,組織開展重大食品安全問題調查研究並提出政策建議,承擔縣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建立健全協調聯動機制和綜合監管制度,組織開展食品安全重大整頓治理和聯合檢查行動;督促指導各鎮和相關部門開展食品安全工作,並負責考核評價;組織市場監督管理輿情監測、分析和協調處置工作;負責制定市場監管領域年度抽檢計畫;組織制定市場監管事故應急預案和事故應急管理制度並監督實施。負責組織開展市場監管方面各類突發事故和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工作。組織協調科普宣傳和食品藥品安全協管員的教育培訓工作;建立消費者權益保護體系,組織指導消費維權工作,調解消費糾紛;負責縣“12315”投訴舉報熱線日常工作,對投訴、舉報情況進行受理、分流、轉辦、督辦、反饋、答覆,指導消費者協會的工作。
(七)食品安全監管股。擬訂推進食品安全戰略的重大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承擔統籌協調食品全過程監管中的重大問題,推動健全食品安全跨地區跨部門協調聯動工作機制;分析掌握生產、流通、餐飲領域食品安全形勢,擬訂食品生產、流通、餐飲服務監督管理和食品生產經營者落實主體責任制度措施並組織實施。組織開展食品生產、流通、餐飲領域監督檢查,配合查處相關重大違法行為;組織實施食品質量提升工程,指導重大活動食品安全保障工作;指導生產經營企業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可追溯體系。承擔食鹽質量安全監管和食鹽專營行政管理職能,負責食鹽市場監督執法、組織核發食鹽定點生產許可證和批發許可證。組織酒類生產經營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分析掌握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和嬰幼兒配方乳粉等特殊食品領域安全形勢,貫徹落實特殊食品註冊、備案和監督管理的制度措施並組織實施;配合查處特殊食品相關重大行為;擬定全縣食品安全監督抽檢和快速檢測計畫並組織實施,指導全縣食品、食用農產品快速檢測能力建設;督促指導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召回工作;組織開展食品安全評價性抽檢、風險預警和風險交流;參與制定食品安全標準、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畫,承擔食品風險監測工作,組織排查風險隱患;負責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的維護和運行,指導監督推廣和套用;承擔信息直報工作並監督檢查,定期發布日常監管信息。
(八)藥械化監管股。負責藥品、醫療器械研製、生產、經營和使用的監督管理,監督實施相關質量管理規範;監督實施醫療機構製劑配製質量管理規範;負責藥品和醫療器械日常監管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實施國家基本藥物制度,監督實施處方藥、非處方藥分類管理制度;負責農村藥品供應網、監督網的建設工作;監督中藥材市場的藥品質量;負責直接接觸藥品的包裝材料和容器標準的監督實施;負責放射性藥品、麻醉藥品、精神藥品、毒性藥品、藥品類易製毒化學品的監管工作;負責藥品和醫療器械的不良反應、不良事件和風險監測等有關工作;組織開展藥品、醫療器械的質量監督、監測和監督抽驗工作;配合做好藥品經營(零售)許可和執業藥師註冊、醫藥從業人員職業資格準入相關工作;參與貫徹實施國家食品醫藥產業政策和基本藥物制度相關工作;承擔藥品、醫療器械經營行業銷售的保健食品、化妝品的日常監管工作;承擔信息直報工作並監督檢查,定期發布日常監管信息。
(九)產品質量監管股(計量和標準化監管股)。負責貫徹實施質量、標準化法律、法規、規章;組織實施質量發展的政策措施和質量獎勵制度,推進品牌發展和標準化戰略;建立產品質量誠信制度,承擔質量信用建設工作,研究分析報告區域產品質量狀況;組織實施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制度;承擔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監測和監督檢查工作;承擔產品質量監督檢查和監督檢查後處理工作;負責組織、指導開展對有關服務領域經營行為規範和監督檢查工作;按規定承擔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監督管理相關工作;組織實施產品質量預警、監測工作,負責區域性和行業性產品質量整治;組織實施缺陷產品召回制度;負責制定標準化工作政策、規劃;依法組織擬訂地方標準;對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的貫徹執行進行監督;指導推行採用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負責企業標準備案的有關工作;管理行政區域內的商品編碼工作;負責地理標誌保護產品日常監督管理。負責組織實施計量和認證認可法律、法規及規章;推行法定計量單位和國家計量制度;依法監督管理計量器具,組織量值傳遞和比對工作;負責規範和監督商品計量、市場計量行為,組織計量仲裁檢定和計量調解工作,組織實施強制計量檢定;監督管理計量授權、計量標準;監督管理計量檢定機構、社會公正計量機構和檢驗機構及計量檢定人員的資質資格;組織實施對強制性認證產品的監督檢查工作;依法監督和規範認證市場,監督管理體系認證、產品認證工作;承擔能效標識的監督管理工作;管理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資格。
(十)特種設備安全監察股。負責貫徹實施特種設備安全管理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負責全縣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遊樂設施、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等特種設備的使用登記、安全監察、監督工作;對特種設備生產(包括設計、製造、安裝、改造、修理)、經營、使用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實施監督檢查;監督管理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的資質資格;監督檢查高耗能特種設備節能標準的執行情況;制定行政區域內特種設備事故應急專項預案,按規定許可權組織特種設備事故的調查處理;承擔統籌協調行業安全生產監管工作。
(十一)智慧財產權保護與管理股。貫徹執行國家保護商標、專利、原產地地理標誌等智慧財產權的法律法規與方針、政策;負責擬訂和組織實施全縣智慧財產權事業發展規劃、政策制度;統籌協調涉外智慧財產權工作,並負責對外聯絡與合作交流;負責智慧財產權保護工作,指導承擔智慧財產權違法行為的查處、爭議處理、維權援助、糾紛調處等執法工作;負責商標印製企業監督管理工作;負責促進智慧財產權運用和管理,做好產權確權、侵權判定、申請相關工作,規範指導智慧財產權類無形資產評估工作;探索建立智慧財產權公共服務體系,推進專利信息利用和服務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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