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關於鼓勵實施慈善款物募用分離充分發揮不同類型慈善組織積極作用的指導意見

2015年10月14日,民政部印發《關於鼓勵實施慈善款物募用分離充分發揮不同類型慈善組織積極作用的指導意見》。該《意見》分充分認識推進慈善款物募用分離的重要意義、正確把握推進實施慈善款物募用分離的基本原則、靈活選擇實施募用分離的不同方式、加強對慈善款物募用分離的支持和監管4部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民政部關於鼓勵實施慈善款物募用分離充分發揮不同類型慈善組織積極作用的指導意見
  • 印發機關民政部
  • 印發時間:2015年10月14日
簡述,意見,

簡述

2015年10月14日,民政部印發《關於鼓勵實施慈善款物募用分離充分發揮不同類型慈善組織積極作用的指導意見》。

意見

民政部關於鼓勵實施慈善款物募用分離充分發揮不同類型慈善組織積極作用的指導意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民政局;各部管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
為加強慈善組織之間分工協作,提升慈善資源使用效率,推動慈善事業改革和發展,根據《國務院關於促進慈善事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國發〔2014〕61號)有關要求,現就鼓勵實施慈善款物募用分離、充分發揮不同類型慈善組織積極作用提出如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推進慈善款物募用分離的重要意義
近年來,我國慈善事業發展迅速,社會捐贈總量穩步增長,慈善組織數量不斷增加,行業布局初步形成,在幫扶困難民眾、服務社會公眾等方面作出了積極貢獻。但是,目前慈善資源在行業內的分布還不均勻,許多具有服務專長但規模較小、知名度較低的慈善組織在獲取善款方面遇到明顯困難,一些知名度高、募款能力強、資金實力雄厚的慈善組織仍舊沿襲募用一體的運營模式,未能主動發揮支持、輻射、帶動等龍頭作用,個別慈善組織還出現了公益事業支出未達標的問題,降低了慈善資源的使用效率,制約了慈善事業的健康發展。
慈善款物募用分離是指在款物募集方面有優勢的慈善組織(以下簡稱資助型組織)負責慈善資源的募集和管理,並以一定方式分配給有服務專長的慈善組織(以下簡稱服務型組織)運作項目、開展活動,通過籌募與使用的適度分離和不同慈善組織之間的分工協作,提升慈善款物使用效率的一種做法。實施慈善款物募用分離,有利於最佳化慈善資源配置,緩解基層慈善組織、小微慈善組織等面臨的資金難題;有利於發揮不同類型慈善組織各自優勢,形成合力,為幫扶對象提供更加專業、周到的服務;有利於在慈善組織之間形成良性上下游關係,最佳化行業布局,促進慈善事業改革和發展。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各級民政部門要高度重視,採取切實可行的支持措施,加強監督管理,著力推進實施慈善款物募用分離,讓慈善資源通過慈善組織之間的合理分工、有效協作惠及更多需要幫扶的城鄉居民,推動慈善事業在全面建成小康社會進程中發揮更大作用。
二、正確把握推進實施慈善款物募用分離的基本原則
(一)突出分工協作。資助型組織側重於募集款物,服務型組織側重於開展服務,二者資源共享、優勢互補、相互促進,實現慈善資源利用效率最大化。
(二)確保公正透明。資助型組織應通過公平、合規的方式,將所募集款物交由服務型組織用於實施慈善項目,並全程公開資源募集、分配和使用情況,杜絕優親厚友、暗箱操作。
(三)強化規範管理。民政部門應完善規章制度,引導慈善組織依法依規實施募用分離,並加強監督管理,確保款物用於慈善目的,維護社會公共利益。
三、靈活選擇實施募用分離的不同方式
鼓勵資助型組織和服務型組織通過以下方式實施募用分離:
(一)協定委託。資助型組織根據工作計畫,通過協定方式,將某一慈善項目或活動委託給服務型組織執行,並提供相應的資金支持。採取協定委託方式時,資助型組織要定期跟蹤和督查指導服務型組織實施項目情況,採取多種方式對項目實施效果開展評估。服務型組織要嚴格按照資助型組織的要求實施項目,及時報告項目開展狀況。
(二)公益招投標。資助型組織根據工作計畫,通過招投標的方式,就某一慈善項目或活動公開徵集、擇優確定服務型組織作為執行方,並提供相應的資金支持。開展公益招投標工作時,資助型組織要通過招標公告明確時間進度、技術要求、契約條款、投標人資格和服務質量要求等內容,並可邀請政府部門相關負責人、專家學者、慈善行業資深工作者等共同組建評標委員會,對投標者進行綜合評審,從中擇優選定項目的中標人。服務型組織要按照招投標工作要求,在同等條件下展開公平競爭。
(三)聯合勸募。公募基金會、慈善會等資助型組織通過吸納服務型組織成為會員、依法為服務型組織設立專項基金或共同發起公開募捐等方式,幫助服務型組織募款。在聯合開展公開募捐活動時,雙方要建立特別說明制度,向社會公眾說明募款主體、募款目的、款物分配方式和使用方式、擬提取的行政支出比例等核心信息。如採取網路募捐方式,還要主動向網際網路信息服務提供者、電信運營商等提供法人登記證書等證明公募資格的檔案。
(四)公益創投。資助型組織根據自身宗旨,通過創投的方式,拿出一定資金對服務型組織特別是初創階段的服務型組織進行支持,幫助其實施自有慈善項目並加快成長,更好發揮社會作用。開展公益創投時,資助型組織要注重通過查驗組織願景、項目計畫書、管理團隊等情況,發掘和篩選具有發展潛力的服務型組織,並協商確定資金使用條款和關鍵績效指標。資助型組織在提供資金的同時,還可配套相應的業務諮詢、專業培訓、資源連結等能力建設服務。服務型組織要重視對自有慈善項目的規劃設計和宣傳推廣,並積極向資助型組織推介。
四、加強對慈善款物募用分離的支持和監管
各級民政部門要通過下列措施大力支持慈善組織實施募用分離,並有效加強相應的監督管理:
(一)加強跟蹤指導。加強對慈善組織實施募用分離活動的跟蹤指導,強化專業性,及時幫助解決其遇到的困難和問題。適時總結和推廣慈善組織成功實施募用分離的經驗。制訂和頒布專用於募用分離的合作協定示範文本,以及慈善組織實施公益招投標和公益創投的標準化流程指引。民政部和各省(區、市)民政廳(局)分別確定一個試點,加強指導,積累經驗,提供示範。
(二)健全表彰激勵政策。在開展慈善獎、先進社會組織等評選表彰活動時,將實施募用分離情況列為評審內容,對積極主動實施募用分離且資金多、反響好、可持續的資助型組織,以及承接服務工作紮實、績效突出的服務型組織給予表彰,並大力宣傳。逐步在社會組織等級評估中引入對募用分離效果的評價,發揮導向作用。探索將實施募用分離情況作為慈善組織接受政府購買服務、享受相關優惠的參考條件。
(三)支持組建聯合型組織。鼓勵慈善組織在自願基礎上,以地域範圍或服務領域為基礎建立聯合型組織,發揮聯合會員、整合資源和協調行動等作用。支持聯合型組織根據會員結構特點對相關慈善活動進行通盤籌劃,精心設計籌款項目,組織和協助會員開展聯合勸募活動,並指導將所募款物按約定分配給會員使用。依託聯合型組織開展行業自律,促進慈善事業公開透明。
(四)積極引進外部力量。引導大專院校、科研院所和社會智庫從事慈善服務規劃設計、籌款技術方法、慈善項目評估等方面的研究,為實施募用分離工作提供智力支持。定期開展對慈善組織從業人員的培訓,引導和幫助其樹立行業分工協協作理念,掌握募用分離技術和方法。
(五)監督做好信息公開。監督慈善組織履行好相關信息公開義務,通過報刊、廣播、電視或網際網路等媒體,向社會公眾及時公開與募用分離相關的工作信息,特別是資源募集和分配、項目運行情況等。信息公開要做到真實、準確、完整,不能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六)完善監督檢查制度。加強監督檢查,確保募用分離工作目的和效果的公益性,防止出現附加利益回報條件等行為,嚴禁慈善組織之間利用募用分離開展有損公共利益的交易。完善公眾舉報機制和輿論監督機制,保障募用分離工作在陽光下健康有序開展。
民政部
2015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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