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關於進一步加強社會捐助信息公示工作的指導意見

民政部關於進一步加強社會捐助信息公示工作的指導意見,民政部二○○九年十二月一日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民政部關於進一步加強社會捐助信息公示工作的指導意見
  • 發文單位:民政部
  • 發文時間:二○○九年十二月一日
  • 實行時間:二○○九年十二月一日
發布令,信息公示原則,信息公示要求,信息公示監督與管理,

發布令

民函〔2009〕30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各計畫單列市民政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民政局:
近年來,隨著我國社會經濟的發展,社會各界越來越重視和支持慈善事業,社會捐贈數量日益增大,參與人員和救助範圍日趨廣泛,慈善事業在改善民生、建設和諧社會中發揮了重要作用,尤其是2008年汶川特大地震發生後,社會各界踴躍奉獻愛心,積極捐贈款物,為取得抗災救災的偉大勝利做出了重大貢獻。伴隨慈善事業的發展,社會對慈善事業的關注度與日俱增,如何促進慈善信息公開透明,提高慈善組織的社會公信力,已經成為黨和政府高度重視、社會各界廣泛關注的重要問題。
社會捐助信息公示工作是慈善工作的重要環節,也是民政部門履行慈善事業發展政府職責的重要內容。為完善社會捐助信息公示制度,規範捐贈款物管理和使用,維護捐贈者和受贈者合法權益,保護公眾參與慈善活動積極性,促進慈善事業健康有序發展,現就進一步做好社會捐助信息公示工作提出以下指導意見:

信息公示原則

一是實事求是原則,保證社會捐助信息公示真實可靠。
二是依法依規原則,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基金會管理條例》、《基金會信息公布辦法》、《救災捐贈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部門規章的有關規定和要求。
三是分類公示原則,區分集中性的社會捐助活動和經常性的社會捐助工作,採取有針對性的公示辦法。
四是尊重當事人意願原則,對捐贈人和受助人不願意公開相關信息的意願要予以滿足。

信息公示要求

信息公示機構的重點是:組織開展社會募捐的基金會、公益性社會團體和其它公益性事業單位。
信息公示的內容主要是:上述信息公示機構開展社會募捐的情況;社會捐贈款物接收和管理情況;社會捐贈款物的撥付使用情況;向捐贈人反饋信息的情況等。
信息公示方式主要是:通過年報、公報、信息發布會及報刊、網路、廣播、電視等方式,及時公布社會捐助信息。除不能公開的信息外,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都可以向有關部門和慈善組織查詢有關社會捐助信息,有關部門和慈善組織應及時答覆。

信息公示監督與管理

進一步明確民政部門在社會捐助信息公示中的職能作用,加強與有關部門及慈善組織業務主管單位的協調、溝通與配合,完善相關工作機制。加強重大慈善活動的監督,及時向社會公示相關信息。發揮會計和審計事務機構的作用,重點對捐贈款物的接收、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完善社會監督機制,發揮新聞機構及社會公眾、評估機構等方面的作用。健全慈善組織內部管理制度,推動建立行業自律機制,強化內部監管和行業監督。
社會捐助信息公示是一項新的工作內容,各級民政部門和慈善組織要具有慈善事業是“玻璃口袋”的意識,帶頭做好社會捐贈款物接收和管理使用情況的公示與反饋,並按照通知要求,督促有關社會捐助、社會福利和慈善組織主動公示相關信息,以良好的形象取信於社會和捐贈人。各地要及時總結社會捐助信息公示工作中的經驗和做法,並將有關情況報部。我們將認真總結各地社會捐助信息公示經驗,逐步完善社會捐助信息公示工作制度,促進慈善事業健康發展。
二○○九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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