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關於進一步加強基金會專項基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2015年12月24日,民政部以民發〔2015〕241號印發《關於進一步加強基金會專項基金管理工作的通知》。該《通知》決定,基金會對下設專項基金要嚴格履行監管職責,督促指導專項基金在本基金會的宗旨和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民政部關於進一步加強基金會專項基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 印發機關民政部
  • 文號:民發〔2015〕241號
  • 印發時間:2015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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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述

2015年12月24日,民政部印發《關於進一步加強基金會專項基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檔案通知

民政部關於進一步加強基金會專項基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民發〔2015〕24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各計畫單列市民政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民政局;各業務主管單位;各民政部登記的基金會:
基金會專項基金接受基金會統一管理,不具備獨立的法人資格。但最近一段時期,有的基金會過於追求專項基金數量的增長和籌款規模的擴大,忽視了事中事後監管,對專項基金的管理在一定程度上有所失控,陸續暴露出不少問題:有的專項基金以獨立組織的名義開展活動,有的忽視了公開透明,有的偏離了公益宗旨,有的背離了捐贈人和受助人的需求,還有個別專項基金甚至為個人或企業牟取私利。這些行為不同程度地損害了基金會的社會公信力,給公益慈善事業帶來了負面影響。為進一步加強專項基金管理工作,規範專項基金有關行為,維護捐贈人、受助人和基金會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基金會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基金會對下設專項基金要嚴格履行監管職責,督促指導專項基金在本基金會的宗旨和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對下設專項基金的所有活動切實承擔起主體責任:
一是嚴把設立關口。基金會要根據自己的管理能力合理適度發展專項基金。基金會應當明確專項基金設立和終止的條件和決策程式,並嚴格執行。基金會應當與發起人以簽訂協定的方式明確專項基金的設立目的、財產使用方式、各方的權利責任、終止條件和剩餘財產的處理等。
二是規範名稱使用。基金會要監督專項基金使用帶有基金會全稱的規範名稱。專項基金不得以獨立組織的名義開展募捐、與其他組織和個人簽訂協定或開展其他活動;未經黨政機關或者其他組織同意,不得以其名義對外宣傳或開展業務活動。
三是全面加強管理。基金會應當建立健全專項基金管理制度,對專項基金的活動實施全過程監管,對專項基金的人員實施嚴格管理。基金會應當根據專項基金的設立目的,按照捐贈協定的約定管理和使用捐贈財產,專款專用。專項基金列支管理成本時,捐贈協定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捐贈協定未約定的,除了為實現專項基金公益目的確有必要之外,一般不超過該專項基金年度總支出的10%。專項基金的收支應當全部納入本基金會賬戶,不得使用其他單位、組織或個人賬戶,不得開設獨立賬戶和刻制印章。專項基金不得再設立專項基金。
四是落實信息公開。基金會應當做好專項基金的信息公開,對專項基金的設立和終止信息、管理架構和人員信息、開展的募捐和公益資助項目等信息依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全面及時披露。基金會應當按照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要求,通過年度工作報告和其他方式就專項基金的情況進行報告、接受監管。
五是定期清理整頓。基金會應當定期對下設專項基金進行清理整頓,對於長期不開展活動、管理不善的專項基金要及時督促整改,必要時應當予以終止。專項基金終止的,基金會應當做好後續事宜,妥善處理剩餘財產,保護專項基金捐贈人和受助人的合法權益
二、各業務主管單位應當要求基金會對下設專項基金的管理切實負起領導責任,主動了解專項基金的運作情況,並在思想政治工作、財務和人事管理、對外交往和重大活動等方面加強指導,監督其依法依規開展活動。業務主管單位發現基金會在專項基金管理方面有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給予告誡,並協助登記管理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進行查處。
三、登記管理機關應當加強對專項基金的監督檢查,發現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並責令改正。同時,各級登記管理機關要對專項基金的管理工作及時進行總結,開展經驗交流,樹立正面典型,進一步推進專項基金健康有序發展。
具有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社會團體的專項基金參照本通知執行。
民政部
2015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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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加強專項基金管理工作,規範專項基金有關行為,維護捐贈人、受助人和基金會的合法權益,民政部31日發布《關於進一步加強基金會專項基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確基金會應對專項基金的活動實施全過程監管。
民政部民間組織管理局有關負責人表示,設立專項基金是基金會動員企業、機構等參與公益慈善事業的重要方式。但有個別基金會忽視了對下設專項基金的事中事後監管,出現了一些專項基金損害基金會社會公信力的現象,甚至給公益慈善事業的發展帶來了負面影響。
通知明確,基金會對下設專項基金的所有活動切實承擔起主體責任。
“基金會應當建立健全專項基金管理制度,對專項基金的活動實施全過程監管,對專項基金的人員實施嚴格管理。”通知稱,基金會應當根據專項基金的設立目的,按照捐贈協定的約定管理和使用捐贈財產,專款專用。專項基金的收支應當全部納入本基金會賬戶,不得使用其他單位、組織或個人賬戶,不得開設獨立賬戶和刻制印章。專項基金不得再設立專項基金。
通知指出,基金會應做好專項基金的信息公開,對專項基金的設立和終止信息、開展的募捐和公益資助項目等信息依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全面及時披露。對於長期不開展活動、管理不善的專項基金,基金會要及時督促整改,必要時應當予以終止。專項基金終止的,基金會應當做好後續事宜,妥善處理剩餘財產,保護專項基金捐贈人和受助人的合法權益。
此外,通知還對業務主管單位、登記管理機關關於專項基金的管理職責予以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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