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教育基金會

山東省教育基金會

山東省教育基金會成立於2007年9月30日,在山東大廈正式成立。

2018年9月10日,榮獲第十屆“中華慈善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教育基金會
  • 外文名:SHANDONG EDUCATION FOUNDATION
  • 成立時間:2007年9月30日
  • 成立地點:山東
  • 組織性質:公募基金會
理事成員,業務範圍,所獲榮譽,組織章程,

理事成員

山東省教育基金會名譽理事長 王軍民
山東省教育基金會名譽副理事長 陳光華 龐敦之 周雲平
山東教育基金會常務副理事長(法人代表)兼秘書長 馬慶水
山東省教育基金會顧問 邵桂芳
山東省教育基金會副理事長 王坦 劉錦瑜
山東省基金會常務副秘書長毛有高
山東省基金會副秘書長 劉振鵬
山東省教育基金會第一屆理事會理事會:
原省教育廳副廳長、黨組副書記、巡視員 馬慶水
山東省教育招生考試院院長王 坦
山東教育電視台台長 劉錦瑜
山東省教育報刊社社長 張士俊
山東省財政廳教科文處處長鐘澤
山東省財政廳綜合處處長 王 晶
山東省財政廳企業處處長 姜 龍
山東省財政廳預算處副處長肖玉貴
山東省教育廳財務處處長 毛有高
山東省教育廳財務處副處長、國家助學貸款中心主任 劉振鵬
山東科文集團董事長 劉振鵬
濰坊科技職業學院院長 崔效傑
原青島海洋大學正校級、常務副校長秦啟仁
山東省教育基金會第一屆監事會:
山東省財政廳教科文處副處長 王宇軒
山東省教育基金會辦公室:
山東省基金會副秘書長兼辦公室主任劉洪德
山東省基金會辦公室副主任兼資助部部長 盧 靜
山東省基金會辦公室副主任兼募集部部長 陶進晉

業務範圍

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一) 負責對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國內外社會團體和個人自願捐贈的資金和物資進行籌集、管理和使用;
(二) 資助困難學生完成學業,救助貧困教師,獎勵優秀教師和學生;
(三) 負責將基金用於扶持薄弱學校和改善辦學條件,資助符合山東教育發展規劃和目標的教育教學改革、教育科研、師資培訓等項目;
(四) 通過各種公關活動和媒體宣傳,積極推動社會各界關心支持教育,獎勵尊師重教的先進單位和個人;
(五) 積極溝通教育機構和政府之間、教育機構與社會各界之間、教育者與受教育者之間的聯繫,提供多方面的服務。

所獲榮譽

2018年9月10日,榮獲第十屆“中華慈善獎”。

組織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基金會的名稱是山東省教育基金會。英文全稱:SHANDONGEDUCATIONFOUNDATION,英文縮寫:SDEF。
第二條本基金會屬於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面向公眾募捐的地域範圍是:山東省。
第三條本基金會的宗旨:弘揚中華民族優良傳統,匯關愛,助杏壇,濟貧困,樹重教風尚,建和諧教育,努力為我省教育事業的均衡發展做出應有的貢獻。
第四條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幣1000萬元,來源於政府撥款與募集。
第五條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山東省民政廳;業務主管單位是:山東省教育廳。
第六條本基金會的住所:山東省。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七條本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一)負責對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國內外社會團體和個人自願捐贈的資金和物資進行籌集、管理和使用;
(二)資助困難學生完成學業,救助貧困教師,獎勵優秀教師和學生;
(三)負責將基金用於扶持薄弱學校和改善辦學條件,資助符合山東教育發展規劃和目標的教育教學改革、教育科研、師資培訓等項目;
(四)通過各種公關活動和媒體宣傳,積極推動社會各界關心支持教育,獎勵尊師重教的先進單位和個人;
(五)積極溝通教育機構和政府之間、教育機構與社會各界之間、教育者與受教育者之間的聯繫,提供多方面的服務。
第三章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八條本基金會由5-25名理事組成理事會。還可根據捐資情況設若干名譽職位。
本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五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九條理事的資格: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對山東教育事業有突出貢獻,在本省教育界有較大影響;
(三)熱心教育基金會事業,熱心為教育服務;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十條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山東省教育廳、山東省財政廳、主要捐贈人分別提出並共同協商確定;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山東省教育廳、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並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三)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山東省教育廳審查同意;
(四)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山東省民政廳備案;
註:具有近親屬關係的不得同時在理事會任職。
第十一條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舉辦的活動;
(三)對本會工作的批評、監督和建議權;
(四)遵守本會章程,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五)熱心和支持本會的工作;
(六)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畫,包括資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計畫;
(四)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七)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併和終止;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兩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有1/3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第十四條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併。
第十五條理事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噹噹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十六條本基金會設監事會,由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兩名,監事兩名組成。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十七條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十八條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事由主要捐贈人、山東省教育廳分別選派;
(二)山東省民政廳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式。
第十九條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山東省民政廳和山東省教育廳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條在本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第二十一條本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二條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第二十三條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屬於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條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式表決通過,報山東省教育廳審查並經山東省民政廳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基金會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任何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應當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列》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二十七條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檔案;
(四)帶領理事進行教育基金籌集和管理工作。
本基金會副理事長、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支持理事長、副理事長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基金會年度公益活動計畫;
(三)擬定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畫;
(四)擬定基金會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五)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六)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以及財務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七)提議聘任或解聘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八)決定各機構專職工作人員聘用;
(九)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章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八條本基金會為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組織募捐的收入;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自願捐贈;
(三)投資收益;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條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接收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第三十條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時,應當向社會公布募得資金後擬開展的公益活動和資金的詳細使用計畫。重大募捐活動應當報山東省教育廳和山東省民政廳備案。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及變相攤派。
第三十一條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二條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使用財產;捐贈協定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定的約定使用。
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第三十三條本基金會財產主要用於:
(一)資助困難學生完成學業,救助貧困教師;
(二)獎勵優秀教師和學生;
(三)資助我省中國小校改善辦學條件,扶持薄弱學校建設;
(四)資助教育教學改革、教育科研和師資培訓;
(五)資助其他有利於教育事業發展的公益活動。
第三十四條本基金會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是指:
(一)全省範圍內統一進行的募捐活動;
(二)境外的懇請捐助活動;
(三)為某項比較重大或比較有影響的主題開展的專項募捐活動;
(四)基金會投資項目的立項。
第三十五條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六條本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總收入的70%。
本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支出和行政辦公支出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第三十七條 本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式。
第三十八條 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覆。
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定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定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定。
第三十九條 本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定,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定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定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定。
第四十條 本基金會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基金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一條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二條本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當年度捐贈者名冊及有關資料)。
第四十三條本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四條本基金會按照《基金會管理條列》規定接受山東省民政廳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四十五條本基金會通過山東省民政廳的年度檢查後,將年度工作報告在山東省民政廳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五章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四十六條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基金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四)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本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山東省教育廳審查同意。經山東省教育廳審查同意後15日內,向山東省民政廳申請註銷登記。
第四十八條本基金會辦理註銷登記前,應當在山東省民政廳、山東省教育廳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山東省民政廳辦理註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九條本基金會註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山東省教育廳和山東省民政廳的監督下,通過以下方式用於公益目的:
(一)捐贈給省內公益性的教育事業單位;
(二)捐贈給省內與本會性質、宗旨相同或相近的其他社會公益組織。
無法按照上述方式處理的,由山東省民政廳組織捐贈給予本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六章章程修改
第五十條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山東省教育廳審查同意。經山東省教育廳審查同意後,報山東省民政廳核准。
第七章附則
第五十一條本章程經2007年3月9日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二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第五十三條本章程自山東省民政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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