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扶貧開發基金會

山東省扶貧開發基金會

山東省扶貧開發基金會(英文名:Shandong Foundation for Development of Poverty Alleviation),成立於2016年9月,是在山東省民政廳註冊,由山東省扶貧開發領導小組辦公室主管的地方性公募基金會

扶貧濟困、崇德向善,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也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重要內容;樂善好施、助人為樂是社會倡導的時代新風,也是實踐中國夢的現實要求。基金會積極為貧困人士擺脫貧困鋪路,為愛心人士行扶貧善舉架橋;讓需要幫助的人有尊嚴的受到幫助,感受到社會的溫暖,讓奉獻愛心的人看到他們的成果,收穫助人為樂的喜悅。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扶貧開發基金會
  • 外文名:Shandong Foundation for Development of Poverty Alleviation
  • 成立時間:2016年9月
  • 主管單位:山東省扶貧開發領導小組辦公室
  • 登記機關:山東省民政廳
  • 組織性質:地方性公募基金會
  • 現任理事長:於常青
  • 基金會地址:山東省濟南市歷下區經十路9999號
機構文化,1、使命,2、願景,3、重點領域,4、價值觀,5、口號,6、承諾,機構Logo,機構項目簡介,組織章程,所獲榮譽,

機構文化

1、使命

廣泛動員社會力量,助力政府精準扶貧。為貧困人士擺脫貧困鋪路,為愛心人士行扶貧善舉架橋。讓需要幫助的人有尊嚴的受到幫助,感受到社會的溫暖,讓奉獻愛心的人知曉他們愛心傳遞的過程,收穫助人為樂的喜悅。

2、願景

當奉獻愛心成為更多人的一種習慣,我們的社會不僅會減少貧困,還會更加和諧。

3、重點領域

健康脫貧、助學消貧、創業減貧、孝行齊魯、災害救援。

4、價值觀

至誠、奉獻(工作態度)
陽光、廉潔(服務標準)
協作、創新(工作方法)

5、口號

愛心重在行動,幫助別人,成全自己。

6、承諾

不占用捐贈者一分錢
不枉花捐贈者一分錢
不違背捐贈者意願一分錢

機構Logo

山東省扶貧開發基金會
機構Logo
此標誌的創作以“山”字演化並通過概念性的融合提取出荷花的造型,荷花象徵著綻放與升級,也象徵著純真,更寓意著清正廉潔。荷花的融入會使標誌形象更具親和力。標誌整體造型的演變又潛在的以“心”字結構變化而來,展現善由心生、心存善念的精神訴求。同樣手型則象徵著奉獻與關愛,錢幣的造型則象徵著基金屬性。

機構項目簡介

1、“我為貧困民眾捐床被”:
該項目是山東省扶貧開發基金會於2016年秋季發出的“暖冬行動”系列項目之一。秋風瑟瑟,偏遠地區的一些貧困民眾,一想到寒冬就瑟瑟發抖,沒有暖氣、沒有厚被厚衣、四面漏風的房子......他們是最需要幫助的人!山東省扶貧開發基金會廣泛向社會各界發出倡議、募資,為貧困民眾送去過冬棉被,送去黨和政府的關懷、社會各界的愛心,讓他們的冬天,不再寒冷!
活動發起後,收到各大企業、單位、愛心人士的廣泛關注與支持,在2016年年末,順利將棉被傳送至全省重點貧困縣的貧困民眾手中。
2、“春節愛心禮包”:
2016年12月初,山東省扶貧開發基金會發起“暖冬行動”第二彈——“春節愛心禮包”活動。春節,是中華大地上最為重要的節日,勞碌了一年的人們都盼望著能夠好好的休息休息,能夠吃點好的,買件新衣服,歡歡喜喜的迎接新一年的到來。為了讓那些仍然生活在貧困線水平以下的困難民眾,也能過上一個好年,山東省扶貧開發基金會發起禮包項目,禮包主要包括10斤麵粉、10斤大米、5斤油、5斤生豬肉,為貧困民眾備年貨。

組織章程

山東省鄉村振興基金會章程
(2022年9月22日第一屆理事會第十三次會議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章程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基金會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製定。
第二條 本基金會的名稱是山東省鄉村振興基金會。英文譯名為“Shandong ProvincialFoundation for Rural Vitalization”。
第三條 本基金會屬於公募基金會。
本基金會面向公眾募捐的地域範圍是:山東省。
第四條 本基金會的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廣泛募集社會資金和物資,接受社會各界的愛心捐助,推動志願服務事業,開展扶困救難和鄉村振興事業,開發公益慈善和鄉村振興項目,改善欠發達地區和低收入群體生產、生活條件並提高其素質和能力,助其實現致富小康和持續發展,同時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助力我省公益慈善和鄉村振興事業。
第五條 本基金會的註冊資金數額為人民幣 壹億 元,來源於政府撥款與有關企業捐助。
第六條 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山東省民政廳,業務主管單位是山東省鄉村振興局。
第七條 本基金會的住所是濟南市歷下區。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八條 本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接受海內外熱心支持山東鄉村振興事業的政府、組織、團體、企業和個人提供的資金、物資捐贈及技術援助;
(二)按照合法、自願、有效的原則,通過各種渠道募集社會資金、物資等,開展鄉村振興活動,實施公益慈善和鄉村振興項目;
(三)資助欠發達地區、低收入群體進行必要的科研、教育、衛生、環境和文化建設等;
(四)開發、建設公益慈善和鄉村振興類項目,扶持低收入家庭和人口改善其生產條件和生活條件,促進其素質和能力提高,以達致富小康之目的;
(五)促進欠發達地區與沿海經濟發達地區以及海外的聯繫、交流與培訓,為欠發達地區的開發培養和儲備人才;
(六)對遭受自然災害的地區進行緊急救援,減輕災民的疾苦,實施災後重建;
(七)為一切關懷、支持和熱心公益慈善和鄉村振興事業的海內外政府、組織、團體、企業和個人開展的公益活動提供優良的諮詢、代管和其他服務,開展公益慈善和鄉村振興項目合作;
(八)積極參與公共事務,自覺承擔社會責任,為推進社會公共事務問責制度的建設而努力;
(九)承接“10·17扶貧日”活動等工作;
(十)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為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而進行的市場化運作和投、融資活動;
(十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基金會管理條例》和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設立人民幣賬戶和外匯賬戶,實行獨立核算,並按照科學、合法、公開的原則對基金的募集和使用進行管理。
第三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九條 本基金會由不少於5名,不多於25名理事組成理事會。
本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為 5 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十條 理事的資格:
(一)擁護本基金會章程,志願服務於本基金會;
(二)熱心於山東鄉村振興事業的知名人士;
(三)對山東鄉村振興事業有重要貢獻者;
(四)本基金會原始基金的主要捐助人;
(五)公益慈善領域的專家學者。
第十一條 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業務主管單位、主要捐贈人、發起人分別提名並共同協商確定。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業務主管單位、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並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三)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四)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五)具有近親屬關係的不得同時在理事會任職。
第十二條 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本基金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基金會舉辦的活動的權利;
(三)對本基金會工作的批評、監督和建議權;
(四)遵守本基金會章程,維護本基金會的合法權益;
(五)熱心和支持本基金會的工作;
(六)向本基金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三條 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畫,包括資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計畫;
(四)年度工作計畫、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五)決定章程規定的公開募捐活動、重大投資活動、重大慈善項目、關聯交易等事項;
(六)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七)決定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八)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九)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十)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併或終止;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四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 2 次〖至少2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
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第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理事會會議應當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託其他理事或者他人代為出席,委託書中應載明授權範圍。
一名受託人在一次理事會會議上只能接受一名理事的委託,並且委託理事的人數不得超過全體理事總人數的三分之一。
理事連續兩次無正當理由不出席理事會會議的,視同辭職。
理事會成員低於章程規定人數的,應當及時補足。理事的選舉和罷免應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重大慈善項目、關聯交易等;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併。
第十六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噹噹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十七條 本基金會設監事 1-3 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監事長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
第十八條 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十九條 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事由主要捐贈人、業務主管單位分別選派;
(二)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式。
第二十條 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一條 在本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理事、監事履行職責時產生的必要費用,由基金會承擔。
第二十二條 本基金會的發起人、主要捐贈人以及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其關聯關係損害基金會、受益人的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本基金會的發起人、主要捐贈人以及管理人員與基金會發生交易行為的,不得參與慈善組織有關該交易行為的決策,有關交易情況應當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第二十四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質;
(二)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理事長不得兼任秘書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屬於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六條 擔任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以及外國人,每年在中國內地居留時間不得少於3個月。
第二十七條 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式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應當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二十九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檔案;
(四)理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本基金會副理事長、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基金會年度公益活動計畫;
(三)擬訂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畫,報理事會審批;
(四)擬訂基金會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五)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六)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以及財務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七)提議聘任或解聘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八)決定各機構專職工作人員聘用;
(九)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理事會可根據需要,聘任若干名對機構事業給予長期支持和做出重大貢獻的海內外人士為名譽理事長或名譽理事。理事會支持名譽理事參與機構活動,鼓勵其對機構提出建設性的意見或建議,提倡其為本基金會發展及山東鄉村振興事業提供資源支持。名譽理事長、名譽理事由當屆理事會聘請。
第三十條 本基金會應按照民政部《關於加強和改進社會組織薪酬管理的指導意見》(民發〔2016〕101號)建立薪酬管理制度,並將其納入理事會決策事項,一經確定,應在適當範圍內予以公布,接受民主監督。
第四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一條 本基金會為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 組織募捐的收入 ;
(二)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自願捐贈 ;
(三) 投資收益 ;
(四) 其他合法收入 。
第三十二條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第三十三條 本基金會開展公開募捐,應當取得公開募捐資格。
開展定向募捐,應當在發起人、理事會成員等特定對象的範圍內進行,並向募捐對象說明募捐目的、募得款物用途等事項。
第三十四條 根據《慈善組織公開募捐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令第59號)規定,本基金會開展公開募捐,應當制定募捐方案。募捐方案包括募捐目的、起止時間和地域、活動負責人姓名和辦公地址、接受捐贈方式、銀行賬戶、受益人、募得款物用途、募捐成本、剩餘財產的處理等。
募捐方案應當在開展募捐活動前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並同時將募捐方案報送業務主管單位。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及變相攤派。
第三十五條 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
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根據章程和捐贈協定的規定全部用於慈善目的,不得在發起人、捐贈人、理事、監事以及基金會工作人員中分配。
第三十六條 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使用財產;捐贈協定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定的約定使用。
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第三十七條 本基金會財產主要用於:
(一)實施本基金會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
(二)公益資助項目的管理費用支出;
(三)本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
(四)本基金會正常的工作經費支出。
第三十八條 本基金會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是指:
(一)在公眾場合面向不特定群體公開募捐的大型公益活動;
(二)金額在人民幣1000萬元以上且投資期限超過一年的投資活動;
(三)業務主管單位及理事會認為對本基金會影響重大的其他募捐和投資活動。
第三十九條 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政府資助的財產和捐贈協定約定不得投資的財產,不得用於投資。承接政府職能轉移和政府購買服務的經費,專款專用,不違規使用。
第四十條 本基金會根據民政部《關於進一步加強基金會專項基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民發〔2015〕241號),加強對專項基金的管理,專項基金等分支機構的全部收支納入基金會財務統一核算,本基金會不設立地域性分支機構。
第四十一條 本基金會應當積極開展慈善活動,充分、高效運用慈善財產,並遵循管理費用最必要原則,厲行節約,減少不必要的開支。
本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總收入的70%。
本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第四十二條 本基金會的年末淨資產不得低於註冊資金法定標準。
第四十三條 本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式。
第四十四條 本基金會應當合理設計慈善項目,符合本會宗旨和章程的有關規定。最佳化實施流程,降低運行成本,提高慈善財產使用效益。
第四十五條 本基金會建立健全慈善項目的決策、執行、監督機制,對慈善項目的立項、審查、執行、控制、評估、反饋等環節建立科學、規範、有效的要求,設立項目管理機構,配備專職人員,行使項目管理職責。
第四十六條 本基金會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確定慈善受益人。本會管理人員的利害關係人不得作為受益人。
第四十七條 本基金會的重大慈善項目包括:
(一)年度慈善項目計畫;
(二)超過 1000萬元的慈善項目。
本基金會開展重大慈善項目之前,應當及時向業務主管單位報備。
第四十八條 項目資金的使用要嚴格遵守國家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按照捐贈協定專款專用。
第四十九條 慈善項目資金的管理使用要自覺接受財政部門、審計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登記管理機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認真履行信息公開義務,接受社會監督。
第五十條 本基金會要加強慈善項目檔案管理,保存慈善項目的完整信息,做好慈善項目的建檔歸檔工作。
第五十一條 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覆。
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定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定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定。
第五十二條 本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定,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定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定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定。
第五十三條 本基金會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基金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五十四條 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五十五條 本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當年度捐贈者名冊及有關資料〗。
第五十六條 本基金會進行年檢、年報、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五十七條 本基金會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慈善組織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國慈善法》規定,每年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年度工作報告和財務會計報告。
本基金會應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五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五十八條 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基金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四)連續二年未從事慈善活動的;
  (五)依法被撤銷登記或者吊銷登記證書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終止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九條 本基金會終止,理事會應當在終止情形出現之日起三十日內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並向社會公告。
本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六十條 本基金會清算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通過以下方式用於公益目的:
(一)資助本基金會已開展的公益項目;
(二)資助業務主管單位組織實施的公益項目。
無法按照上述方式處理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主持轉給與本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慈善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六章 信息公開
第六十一條 本基金會應當依法履行信息公開義務。信息公開應當真實、完整、及時。
本基金會應當自下列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30日內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統一的信息平台和其他便於公眾查詢的方式向社會公開:
(一)登記事項;
(二)組織章程;
(三)決策、執行、監督機構成員信息;
(四)專項基金等分支機構信息;
(五)涉及社會公共利益的內部管理制度;
(六)承接政府轉移職能、授權、委託和購買服務事項的情況;
(七)國務院民政部門要求公開的其他信息。
第六十二條 本基金會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統一信息平台發布慈善信息,並對信息的真實性負責。
第六十三條 本基金會應建立新聞發言人制度,及時發布相關新聞、公開相關信息、回應社會關切、加強輿論引導。
第六十四條 本基金會自覺接受社會公眾、新聞媒體的監督,依法加強自律,提高慈善公信力。
第六十五條實行誠信承諾制度,主動簽署誠信承諾書並向社會公開。
第七章 黨建工作
第六十六條 本基金會擁護和支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執行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走中國特色社會組織發展之路。
  第六十七條 本基金會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如暫不能單獨建立黨組織,支持通過聯合建立黨組織、選派黨建工作聯絡員等方式,在本組織開展黨的工作。
  第六十八條 本基金會黨組織是黨在基金會中的戰鬥堡壘,發揮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職能是保證政治方向,團結凝聚民眾,推動基金會發展,建設先進文化,服務人才成長,加強黨組織自身建設。
  第六十九條 本基金會變更、撤併或註銷,黨組織應及時向上級黨組織報告,並做好黨員組織關係轉移等相關工作;本基金會換屆選舉時,應先徵求上級黨組織對主要負責人審核意見。
  第七十條 本基金會為黨組織開展活動、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場地、人員和經費支持,將黨建工作經費納入管理費用列支,支持黨組織建設活動陣地。
  第七十一條 本基金會支持領導班子與黨組織領導班子交叉任職,優先推薦基金會領導班子中的中共正式黨員擔任黨的組織以及紀檢組織負責人。
  第七十二條 本基金會支持黨組織對基金會重要事項決策、重要業務活動、大額經費開支、接收大額捐贈、開展涉外活動等提出意見。
第八章 章程修改
第七十三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九章 附 則
第七十四條 本章程經2022年9月22日第一屆理事會第十三次會議表決通過。
第七十五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第七十六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所獲榮譽

2021年12月,被民政部授予“全國先進社會組織”稱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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