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關於社會福利機構涉外送養工作的若干規定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計畫單列市民政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民政局

為了進一步規範社會福利機構的涉外送養行為,維護被送養兒童的合法權益,保證涉外送養工作的健康發展,現作如下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民政部關於社會福利機構涉外送養工作的若干規定
  • 頒布時間:2003年9月4日
全文
民政部關於社會福利機構涉外送養工作的若干規定
民發〔2003〕11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計畫單列市民政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民政局
為了進一步規範社會福利機構的涉外送養行為,維護被送養兒童的合法權益,保證涉外送養工作的健康發展,現作如下規定:
一、涉外送養的兒童必須是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喪失父母的孤兒(以下簡稱孤兒)或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
二、 社會福利機構送養兒童,應當向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報送以下證明材料:
(一)社會福利機構負責人的身份證複製件。
(二)被送養兒童的戶籍證明複製件。
(三)被送養兒童成長情況報告。
成長情況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入院經過、入院初期的身體狀況、在院期間各階段的身心發育狀況及免疫接種情況、性格特徵及表現、喜好、與他人交往等情況。
被送養兒童年齡為0-6周歲的,還應提交《被送養兒童成長狀況表》(見附屬檔案1),此表每3個月填寫一次。
(四)《被送養兒童體格檢查表》及化驗檢查報告單(見附屬檔案2)。
體檢應當在定點醫院進行。定點醫院應當是地(市)級以上的兒童醫院或設有兒科的綜合性醫院。定點醫院由社會福利機構的主管民政部門提出,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核批准,報中國收養中心備案。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主管民政部門要與定點醫院簽訂合作協定,明確雙方的權利和責任。體檢結果有效期為6個月,超過期限的應當重新體檢。
被送養兒童是病殘的,應提交病殘診斷證明、檢查報告、治療情況報告等。
(五)被送養兒童2寸免冠彩色照片、近期全身生活照片。
被送養兒童是病殘兒童且病殘有外觀表現的,還應提供病殘部位照片。
(六)被送養兒童是孤兒的,應當提交《社會福利機構接收孤兒入院登記表》(見附屬檔案3)、孤兒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證明、其他有撫養義務的人同意送養的書面意見。
被送養兒童是棄嬰的,應當提交公安機關出具的撿拾棄嬰報案的證明、《撿拾棄嬰登記表》(見附屬檔案4)、《社會福利機構接收棄嬰入院登記表》(見附屬檔案5)。
(七)被送養兒童年滿7周歲以上的,應提交兒童有關情況的報告。
(八)被送養兒童是年滿10周歲以上的,應提交該兒童同意被送養的書面意見。
三、社會福利機構送養棄嬰、兒童,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在當地省級報紙上刊登查找棄嬰、兒童生父母的公告。自公告刊登之日起滿60日,棄嬰、兒童的生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未認領的,視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
公告應包括以下內容:棄嬰、兒童的姓名、年齡、性別、身體特徵、被撿拾的時間、地點、隨身攜帶物品、公告期限、認領方式,並附1寸入院初期的正面免冠照片。棄嬰、兒童入院前姓名不詳、年齡為估算的,要特別註明。
四、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審查社會福利機構報送的材料,著重審查以下內容:
(一)報送的材料是否齊全、有效。
(二)被送養兒童的身體發育狀況是否達到相應的發育水平;體檢結果是否達到涉外送養各項指標的要求,是否患有智力低下、腦癱及其他潛在性的不宜涉外送養的疾病。
(三)兒童來源是否清楚,身心發育是否健康,道德品質是否良好。
(四)有無其他不宜涉外送養的問題。
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查合格後,填寫《涉外送養審查意見表》(見附屬檔案6),由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人簽署意見,並加蓋印章。
五、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查同意後,應當向中國收養中心報送以下材料:
(一)涉外送養兒童名單。
(二)本規定第二條所列材料的複製件。
(三)《涉外送養審查意見表》。
六、被送養兒童的材料報送中國收養中心後,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做好以下工作:
(一)所報送兒童寄養在家庭的,適時通知社會福利機構解除寄養關係。
(二)如有國內公民申請收養,應當及時通報中國收養中心。若該兒童尚未選配外國收養家庭,優先安排國內公民收養;若外國收養人已同意收養該兒童,則不再安排國內公民收養。
(三)如發生兒童病重或死亡等重大情況不能送養時,應當及時書面通報中國收養中心。
七、中國收養中心為被送養兒童選擇到外國收養人後,向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發出《涉外送養通知》,由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書面通知社會福利機構。
八、社會福利機構接到被送養兒童已被同意收養的通知後,應當做好以下工作:
(一)複查被送養兒童身心發育等方面的情況,如果情況發生較大變化不宜涉外送養的,應當及時通過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書面通報中國收養中心。
(二)將收養父母的情況如實告訴7周歲以上被送養兒童,並為其提供心理諮詢和輔導。
(三)做好交接被送養兒童收養登記的各項準備工作。
九、收養登記前,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視具體情況確定適當的融和期,以便收養人與被送養兒童相互了解和融和。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在法定工作日和指定的辦公地點安排外國收養人與被送養兒童、送養人見面,在確認收養關係當事人的身份無誤後,由送養人向收養人介紹被送養兒童的情況和有關事項,並向外國收養人交接被送養兒童。交接被送養兒童時,送養人和收養人應當簽訂融和期間委託監護協定(見附屬檔案7)。
融和期滿後,收養關係當事人對收養事宜無疑義的,收養人和送養人應當訂立書面收養協定(見附屬檔案8),協定一式三份。
十、收養協定訂立後,收養關係當事人應當共同到被送養兒童常住戶口所在地的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依照《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子女登記辦法》的規定,辦理收養登記。收養登記完成後,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及時將收養登記結果轉交中國收養中心,並附收養登記證件的複製件。
十一、從事涉外收養工作的人員應當嚴格依法辦事,增強組織紀律觀念,遵守外事工作紀律,恪守職業道德,保守工作秘密;不得私自聯繫涉外收養事務,不得指定收養;嚴禁在工作中弄虛作假,嚴禁從涉外收養中獲取不正當收益。未經中國收養中心同意,禁止向外國收養人、外國收養組織提供被送養兒童的信息資料;未經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同意,社會福利機構不得擅自接洽外國收養人、外國收養組織。
十二、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附屬檔案1:被送養兒童成長狀況表
附屬檔案2:被送養兒童體格檢查表
附屬檔案3:社會福利機構接收孤兒入院登記表
附屬檔案4:撿拾棄嬰登記表
附屬檔案5:社會福利機構接收棄嬰入院登記表
附屬檔案6:涉外送養審查意見表
附屬檔案7:融和期間委託監護協定
附屬檔案8:收養協定
二○○三年九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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