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民政部關於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
- 發文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
公告
規章修改
一、《養老機構設立許可辦法》(民政部令第48號)
1.刪除第十二條第(七)項“資金來源證明檔案、驗資證明和資產評估報告”;
2.在第十二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表述為:“申請設立經營性養老機構的,還應當提供營業執照及複印件。”
二、《社會福利機構管理暫行辦法》(民政部令第19號)
1.將第八條第一款第(三)項“擬辦社會福利機構資金來源的證明檔案”修改為“擬辦社會福利機構資金來源的說明”;
2.刪除第十二條第(五)項“驗資證明及資產評估報告”。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