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事典型案例精解

民商事典型案例精解

《民商事典型案例精解》是2005年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鄭偉。該書適合從事司法工作和法學研究的朋友們閱讀、研究、參考。

基本介紹

  • 書名:民商事典型案例精解
  • 作者:鄭偉
  • ISBN:780161985
  • 定價:36.0
基本信息,簡介,目錄,

基本信息

書名:民商事典型案例精解
圖書編號:1643519
出版社:人民法院出版社
定價:
出版日期:2005-04-01
版次:1
開本:16開

簡介

法學應當是一門套用科學。當今中國,司法實務部門已經開始越來越重視汲取理論法學研究的成果,並將之運用於實踐;理論法學界則以前所未有的興趣和熱情關注起了經驗研究和實證分析,以司法實踐過程中遇到的法律問題為研究對象,以經驗總結,實證分析等為研究方法的套用法學正生機盎然。理論法學和套用法學的界限變得日漸模糊,兩者共同關注的問題卻與日俱增。而對案例的研究分析則是聯結法學理論與審判實務的橋樑。
案例不是“書本上的法律”,而是“活的法律”,法律規則自身不會運用於特定的案件,必須藉助於法官對規則的準確理解,對規則是否可運用於特定事實的精確判斷,從而使規則得到準確適用。藉助於案例分析,人們可以了解裁判過程、法律適用的情況。因此,案例評析或以案說法等方式就是人們接觸和理解法律的最好載體。在這裡,司法公正不再是抽象的概念,而是活生生地體現在每個具體的案件裁判當中,“書本上的法律”因此富有生命和變化。無論是在判例法制度國家還是在制定法主義的國家,好的判例,其本身就是同類事實裁判的樣板,而且可以成為人們借鑑和引用的範例。突出案例研究的作用,在強調司法公正的今天,意義顯得尤為重要。
法官是司法者,其使命是運用法律。司法過程是一個將法之一般規定適用於個別案件的過程。但法官不是機械地適用法律的工匠。由於法律的抽象性與個案的具體性之間的矛盾的存在,在法的適用中,必然出現各種各樣的疑難問題要法官去解決。因此,法官的主觀能動性、法律思維能力在法的適用中如何正確發揮是一個重要問題。為保證正確適用,法官必須具有很高的法律專業知識。因此,法官不應成為法律工匠和辦案機器,而應當在辦案過程中不斷總結經驗,不斷學習理論,從而提高理論水平,達到提高審判質量的目的。惟有如此,法官才能站在法的立場上,對案件作出公正的裁判。因此,案例研究,通過對具有典型意義的案例進行學理分析,從中發現立法的成功與不足,進而針對法律漏洞尋求填補辦法,並使之成為提高法官理論素養和審判業務素質的重要途徑,在當今中國,就具有特殊的現實意義。
福建省法院從事民商事審判的法官們,已經充分意識到通過對審判案例的分析來探究詮釋法律的真諦,昭示司法公正理念的重大意義和現實價值。他們編寫的這部《民商事典型案例精解》充分展現了當代中國法官的風采和司法水準,對於總結審判經驗與教訓、指導審判實踐、促進法學理論研究及推進立法進程都具有十分積極的作用。本書案例的選擇注重了典型性,每一個案例均有相應的法律原則或規則的內涵及其運用的解釋;大多數案例具有一定的疑難性,有些案例在理論研究和實務中均可能出現多種結論性意見,會有不同的理由和解決方案;所選案例有些還不拘泥於現行法的框架,許多案件的處理在現行法上找不到現實的依據,因而這些案例都具有一定的學術研究的價值。本書作者都是民商事審判第一線的法官,本書收入的案件都是他們審理的,許多文章都由主審法官親自寫作,他們熟知這些案件,對這些案件進行精析具備良好的條件。收入本書的判決結果,都是經過法官深思熟慮,對於以後審理同類案件具有重要的參考價值。案例的寫作包括案情、審判、評析三部分,作者如實介紹案件事實和審判情況,著重從適用法律和適用法學理論的角度評價辦案得失,突出了真實、全面、論理的特點,力求能給人以啟迪。本書案例重點是評析,作者不是對案件審理過程簡單展示或資料彙編,而是對這些案件涉及的相關理論問題進行了深入研究,這就是本書所謂“精解”的蘊含之所在。評析時,主要以涉及的法律問題為主,兼顧審判程式,同時也把在裁判文書部分未能充分展示的內容進一步加以充分論證和探討,公示法官的心證過程。對案件涉及的法律問題,結合案件的事實,針對各方當事人爭議焦點,運用法學理論和法律規定予以全面系統的闡述,進行有深度、有依據、有新意的分析與評述。對法律有規定的,闡明立法旨意;對法無明文規定的,或規定不明確的,結合併參照國內外先進立法例及權威學說,在論證判決正當性的同時,提出處理同類案件的方法和意見。
我願把這本書推薦給從事司法工作和法學研究的朋友們閱讀、研究、參考。

目錄

一、買賣契約糾紛案
1.三明市鑄造廠與沙縣僑丹實業有限公司買賣契約
糾紛案
——不安抗辯權的舉證責任評析………………………(3)
2.福建省福安市紅旗印刷廠與山東菏達集團有限公
司買賣契約糾紛案
——定金責任與違約賠償責任的並用問題……………(9)
3.福建省政和化工有限責任公司與福建省晉江市建
材公司採購供應站、晉江鑫源陶瓷有限公司買賣
契約案
——民事行為中的表見代理……………………………(18)
4.高其團與福建省福鼎物資(集團)機電設備公司
買賣契約糾紛案
——相反證據對抗的取捨………………………………(27)
5.廈門金潮工貿公司與劉福泰等買賣契約糾紛案
——當事人自認的認定…………………………………(31)
6.福建省安溪縣感德冶煉廠與廈工集團三明重型機
器有限公司、蘇某買賣契約糾紛案
——行紀契約關係與連環購銷關係、間接代理關
系辨析………………………………………………(38)
二、借款契約糾紛案
7.南靖縣靖城農村信用合作社與中國農業銀行南靖
縣支行等借款契約案
——間接證據在借款契約糾紛中的認定與採信………(51)
8.莆田市荔城區農村信用合作社聯社與莆田市冰誠
裝潢裝飾公司等借款契約案
——被吊銷營業執照的企業及其開辦單位的民事
責任…………………………………………………(59)
9.廈門艾德進出口有限公司與廈門市金得達實業發
展有限公司、陳曉雯、黃征平、廈門國源房地產
開發有限公司企業之間借款案
——瑕疵股權轉讓契約之效力認定……………………(67)
10.利嘉集團與洪山工行借款契約糾紛案
——民事訴訟證據規則中優勢證明標準的套用………(79)
11.中國工商銀行永定縣支行與永定縣建材工業公
司、永定縣東新礦業有限公司借款契約糾紛案
——《公司法》第六十條第三款規定的理解與
適用…………………………………………………(86)
12.江漢章與永定縣裕民農村信用合作社委託貸款
契約案
——代表行為效力認定…………………………………(95)
三、保險契約糾紛案
13.廈門喜盈門家具製品有限公司與中國人民保險
公司龍海市支公司保險契約案
——格式契約加重對方責任條款的效力………………(105)
14.湯華與中國平安保險公司寧德支公司保險契約
理賠案
——保險人對保險條款尤其是免責條款的說明
義務…………………………………………………(111)
15.中國人民保險公司龍巖分公司與福建龍巖三德
水泥建材工業有限公司保險契約案
——保險費支付與保險契約效力關係…………………(118)
16.林漢傑與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廈門市開元區支公
司財產保險契約案
——保險人解除契約的選擇權…………………………(125)
17.陳碧釵與中國平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南平
中心支公司意外傷害保險契約糾紛案
——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是否屬於損害填補保險、
是否適用保險代位權………………………………(131)
18.泉州市宏泰交通發展有限公司、陳清茶與中國
平安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支公司保險契約案
——車牌號變更對保險金請求權的影響………………(137)
19.肖遠生與中國人壽保險公司三明分公司人身保
險契約糾紛案
——投保人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是否必然導致
保險契約無效………………………………………(145)
20.黃迪群與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三
明中心支公司財產保險契約糾紛案
——定值保險契約與不定值保險契約的區分…………(151)
21.廈門市同安舫達運輸有限公司與中國太平洋財
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廈門分公司保險契約糾紛案
——超載能否成為保險公司拒賠的理由………………(159)
四、票據糾紛案
22.趙璟與中國光大銀行福州分行返還匯票保證金
糾紛案
——銀行以欺詐手段占有他人挪用單位的公款
是否構成侵權………………………………………(169)
23.晉江三益鋼鐵有限公司與中國銀行廈門市分行、
廈門市物資進出口公司、中國銀行泉州分行票
據損害賠償糾紛
——票據權利的取得及救濟……………………………(181)
24.福建源光亞明電器有限公司與中國建設銀行福
建省仙遊縣支行、中國工商銀行仙遊縣支行票
據損害賠償糾紛
——銀行匯票代理付款人的民事責任…………………(192)
五、公司訴訟案
25.福建省三捷實業總公司與福建省寧德市福龍房
地產有限公司、福建省寧德市捷成集團有限公
司股權轉讓契約糾紛案
——兼論一人公司的法律地位…………………………(203)
26.福建嘉福股份有限公司與福建省周寧縣國有資
產投資有限公司聯營契約糾紛案
——公司設立無效,導致公司法人人格否定…………(211)
27.福建省華福房地產公司等與福建聯信投資有限
公司股權轉讓契約糾紛案
——有限責任公司對外投資比例的限制及對投
資契約效力的影響…………………………………(221)
28.裝飾公司與黃某某等建設工程施工契約糾紛
——公司解散後的訴訟主體資格及股東的民事
責任…………………………………………………(230)
29.葉奶燦、袁伏燦、王永華與鄭振鈴股東知情權
糾紛案
——股東知情權及其司法救濟…………………………(238)
30.福建省華福進出口公司與福建聯信投資有限公
司股權轉讓契約糾紛案
——股權轉讓契約的生效及與股權轉讓生效之
區別…………………………………………………(247)
31.廈門華綸有限公司破產案件所涉與廈門華綸紡
織貿易有限公司股權質押債權異議案
——有限責任公司股份質押契約的生效………………(258)
32.鄭林與黃清、黃勇、福州祥意工藝品有限公司
侵權糾紛一案
——論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代表訴訟…………………(267)
33.陳聶春與福建省永安軸承有限責任公司股權糾
紛案
——職工被除名後其所購買的股份能否強制退回……(276)
34.福建興通投資有限公司、福建嘉祥房地產開發
有限公司、福州市經濟技術開發區國有資產管
理局與福州汽車廠股權糾紛
——設立股東失權程式的必要性………………………(284)
六、儲蓄存款契約糾紛案
35.中國銀行石獅支行與廖秀德存單糾紛案
——生效判決的預決效力………………………………(301)
36.譚太蓮與中國建設銀行泉州市豐澤支行、德化
縣支行儲蓄存款契約糾紛案
——適用嚴格責任還是過錯相抵原則…………………(309)
七、質押契約糾紛案
37.張錦周與中國銀行南靖支行質押契約糾紛案
——質押存單被拒領,銀行責任的認定………………(317)
八、加工承攬契約糾紛案
38.廈門市鷺菡貿易有限公司與南平綠姿化妝品有
限公司加工承攬契約訴訟時效案
——民事推定的適用……………………………………(325)
39.劉永元、周章通與陳高金承攬契約糾紛案
——舉證責任不同產生兩種截然相反的判決結果……(333)
九、委託契約
40.福建省晉江市黑馬橡膠輪胎有限公司與普利司
通(瀋陽)輪胎有限公司違約賠償案
——商品銷售代理的權利義務…………………………(341)
41.香港特別行政區敏佳貿易有限公司與廈門盈利
達工貿有限公司等外貿代理契約違約案
——間接代理中委託人的介入…………………………(353)
十、委託理財契約糾紛
42.林浩與廣發華福證券委託理財契約糾紛案
——委託理財契約效力認定……………………………(363)
十一、農業承包契約糾紛案
43.黃建治、鄭仲明、鄭建設、鄭建東因與湖城村
委會、湖城村經聯社農業承包契約糾紛
——因不可抗力致損可否解除契約……………………(381)
十二、電信服務契約糾紛案
44.原告鄭啟福與被告福建移動通信有限責任公司
電信服務契約糾紛案
——格式條款解釋原則的理解與適用…………………(391)
45.沈少龍與中國聯通有限公司漳州分公司電信合
同案
——可預見性原則在違約損害賠償因果關係判
斷中的適用…………………………………………(398)
十三、廣告契約糾紛案
46.福建電廣福視廣告有限公司與福建四方通文化
傳播有限公司廣告契約糾紛案
——電子證據的採信……………………………………(409)
十四、技術服務契約糾紛案
47.鄭進泮與福建省晉江市豪山建材公司技術服務
契約案
——技術服務契約與承攬契約的區分…………………(419)
十五、企業債券發行、兌現糾紛案
48.南平市交通建設投資開發總公司與福州市中行
企業債券發行、兌現案
——企業債券兌付中的發行人與承銷人責任…………(433)
十六、供用水契約糾紛案
49.泉州市自來水有限公司與泉州市廣廈物業管理
有限公司、李緒藹、張國添供用水契約糾紛案
——物業管理公司是否為供用水契約的主體…………(445)
十七、運輸契約糾紛案
50.楊霞與廈門聯發汽車運輸有限公司公路旅客運
輸契約糾紛案
——客運大巴免費託運的行李丟失,如何賠償………(455)
十八、撤銷權、代位權糾紛案
51.南安市官橋信用合作社與官國章、陳水利撤銷
債務人低價轉讓財產行為糾紛案
——撤銷權成立條件及行使期限………………………(465)
52.中國農業銀行漳平市支行與漳平市雙洋供銷社、
漳平市農資公司撤銷權、代位權糾紛案
——債權人是否可同時行使撤銷權與代位權…………(473)
十九、福利彩票發行契約糾紛案
53.上海市瑞納投資發展有限公司與福建省武夷山
市民政局福利彩票發行契約糾紛案分析
——承包發行福利彩票之效力認定……………………(483)
二十、招投標契約糾紛案
54.曾麗明與德化職業中專學校投標招標契約案
——締約過失責任的認定與承擔………………………(493)
二十一、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案
55.珠海經濟特區聯誼機電工程有限公司與建邦公
司、中行湖裡支行財產損害賠償案
——銀行保證金賬戶的資金性質………………………(501)
二十二、房屋租賃契約糾紛案
56.劉淑金以租賃契約複印件與請柯建明返還承租
房及支付租金案
——高度蓋然性證明標準的適用………………………(509)
二十三、債務糾紛案
57.廈門五豐對外貿易有限公司與杜青等債務糾紛案
——騙取公司登記之企業性質的認定及民事責
任承擔………………………………………………(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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