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據法案例精解》是廈門大學出版社出版的圖書,ISBN是7561521871。本文主要通過實際案例來學習和講解法律專業相關理論知識。
基本介紹
- 書名:證據法案例精解
- 原版名稱:Evidence Law
- ISBN:9787561521878 7561521871
- 頁數:400頁
- 出版社:廈門大學出版社
- 出版時間:2004年1月1日
- 裝幀:平裝
- 開本:16
- 叢書名:最新司法案例精解叢書
作者簡介,內容簡介,媒體評論,目錄,
作者簡介
齊樹潔,河北武安人,1954年8也生。1972年應徵入伍,1987年從新疆部隊退伍。西南政法大學訴訟法專業法學博士。現為大學法學院教授、訴訟法教研室主任。
王振志,福建泉州人,1950年9月生。1968年應徵入伍,1982年從瀋陽部隊轉業。武漢理工大學法學專業本科畢業。曾任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經濟審判第一庭長,先為民事審判第四庭庭長。
內容簡介
本書分5章,分別從舉證責任、證據的收集、舉證時限與新的證據、質證證據的審核認定五個方面,收集相關的真實案件70多個,並對這些案例進行法理分析和爭議點的處理評析,本書是為法科學生學習法律專業理論知識和研究實務問題提供理論聯繫實踐、反映最新司法動態的高校案例教材。
證據是證明和認定案件事實的手段和方法。證據法是司法制度的組成部分。從20世紀80年後期開始,我國法院系統開展了轟轟烈烈的審判方式改革。這一意義深遠的改革,就是以加強當事人的舉證責任作為切入點而逐漸展開的。由於證據是訴訟制度的核心,觸及這一核心的改革立即就產生了“牽一髮而動全身”的效應,最終引發了審判制度乃至整個司法制度的全面改革。
司法的任務在於通過法院的審判以維護和實現社會公正。只有準確地查明案件事實,才能正確地適用法律並作出公正的判決。為此,各國都十分重視證據制度的完善。英美法系國家大多有專門的證據法,如美國的《聯邦證據規則》、英國的《民事證據法》等。大陸法系國家通常在訴訟法中規定證據制度。與外國相比,我國的訴訟法對證據的規定過於簡單,且大多為原則性的規定,可操作性不強,導致法官審查判斷證據時無法可依,並因此造成法律適用的不統一,影響了司法的公正和權威。
為適應司法改革的形勢和我國加入WTO後的需要,保證法院依法獨立、公正地行使審判權,最高人民法院在總結審判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制定了一系列有關證據制度的司法解釋檔案。其中,《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關於行政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關於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正在起草之中。實踐表明,證據制度的改革任重而道遠,其完善不但有待於一整套完備的證據規則的建立,而且有待於司法體制改革的深入、全社會訴訟觀念的轉變以及相關法律制度的配合與協調。
廈門大學法學院一向關注我國的司法改革,重視法學研究與司法實踐相結合,培養學生分析、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提高學生的綜合素質。為此,我們經常組織學生走出校園,進行社會調查,深入司法實踐,在學習書本上的法律(law in books)的同時,學習實踐中的法律(law in action)。
例如,2002年下半年,我們與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廈門天衡聯合律師事務所合作進行的大規模的民事訴訟證據司法調研活動,取得了很大的成效,受到司法界和學術界的高度評價。一大批參與調研的學生從中增長了知識和才幹,得到了鍛鍊和提高。
2003年6月,時任廈門大學法律系主任的柳經緯教授發起編寫《最新司法案例精解叢書》。我向編委會建議,叢書中的《證據法》分冊由法學院與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合作調研,共同撰寫。泉州中院領導對我的建議予以鼎力支持,決定由王振志同志和我共同擔任主編。8月中旬和11月上旬,我兩次帶領5名研究生到泉州中院調研證據法典型案例,受到泉州兩級法院領導和法官的熱情接待。在泉州中院領導的支持和安排下,我和王振志主編一起帶領課題組的法官和研究生,先後在中院和晉江市法院、豐澤區法院、南安市法院等基層法院召開了多場座談會,查閱了近年來的數百份典型案件的判決書,收集了大量的素材。在此基礎上,根據證據法基本原理的知識點,確定了本書的體例和內容。王振志主編牽頭組織初稿的寫作和初審。法官完成初稿之後,2002級訴訟法研究生陳育林、方曉陽、陳瑩、劉莉穎、程翔在我的指導下,對初稿進行了修改補充。最後,由我對全書進行修改定稿。
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黃勇民院長和駱振侖、黃秋吉、楊建明、樊美清、蔣啟林副院長等領導自始至終關心、指導此次調研活動,多次下發檔案、過問進展情況,我謹代表參加調研活動的廈大師生表示衷心的感謝。我們的調研活動還得到泉州市各基層法院的領導的重視和中院林明容、王建源、黃海瑞、林天法、傅家頂等法官的積極參與,以及興業銀行泉州分行郭其洪同志的熱情幫助,在此一併表示誠摯的謝意。
儘管作了很大的努力,但由於我們的學識和能力所限,本書的不足之處在所難免,懇請讀者批評指正。
媒體評論
書評
本叢書的案例是從多家法院近年來審理的成千上萬個案件中精選出來的,不僅內容新穎,而且具有典型意義,能夠充分反映當前我國社會變遷中法律關係和司法實踐的最新發展。叢書內容不僅對於法科學生學習法律有所幫助,而且對於一般讀者,了解有關的法律知識和當前法院對一些法律問題的處理方法也有益處。
目錄
第一章 舉證責任
1.民事起訴的證明要求
——陳榮農訴洪體育買賣契約糾紛案
2.民事訴訟中的證明對象
——王嵐訴鯉城大酒店演出契約糾紛案
3.民事訴訟中的舉證責任倒置
——江秋吟訴新世界公司買賣契約糾紛案
4.民事訴訟中的舉證責任倒置
——陳絲梅訴陳振埕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
5.民事訴訟中的舉證責任倒置
——呂世輝訴電力公司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賠償糾紛案
6.環境糾紛案件的舉證責任
——劉書魁等訴東晶公司果園污染損害賠償糾紛案
7.醫療糾紛案件的舉證責任
——鄭秀蘭等訴泉州正骨醫院醫療糾紛案
8.保險契約糾紛案件的舉證責任
——蔡經熙等訴保險公司人身保險契約糾紛案
9.行政訴訟中的證明責任
——劉光淮不服永春縣勞動局工傷事故認定糾紛案
10.誠實信用原則在舉證責任分配中的運用
——韓廣亮訴李漢平等買賣契約與侵害債權賠償糾紛案
11.司法認知
——石獅中行訴廖秀德存單糾紛案
12.民事訴訟中的推定
——水電站訴加工廠供用電契約糾紛案
13.民事訴訟中的推定
——廈門釀酒廠訴施龍元買賣契約糾紛案
14.先前裁判的證明力
——王篤凱訴林秀華等房屋析產糾紛案
15.涉外、涉港澳台證據材料的證明手續
——周昌漢等訴周偉林返還財物糾紛案
16.當事人未能舉證的法律後果
——吳金建訴林明良民間借貸糾紛案
17.當事人未能舉證的法律後果
——張春澤訴陳發水等撤銷合夥契約糾紛案
18.舉證責任的承擔
——高江輝訴黃印足民間借貸糾紛案
19.刑事訴訟中的疑罪從無原則
——李端榮被指控職務侵占案
第二章 證據的收集
20.當事人申請法院調查收集證據
——華融公司訴宏彬公司等借款契約糾紛案
21.當事人申請法院調查收集證據
——南安中行訴佳美公司等借款契約糾紛案
22.人民法院依職權收集證據
——郭清良等訴鄭先進等承包契約糾紛案
23.證據保全
——水電公司訴嘉亮公司等建設工程契約糾紛案
24.證據保全
——鄭朝進訴沈尚金自然資源使用權糾紛案
25.運用計算機證據認定案件事實
——陳夏輝、章劍峰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案
26.妨礙舉證的推定
——蔡清華訴南安市公安局懸賞廣告糾紛案
第三章 舉證時限與新的證據
27.簡易程式的舉證期限
——莊紹和訴林清法買賣契約糾紛案
28.被告提出管轄權異議時如何確定舉證期限
——邱季濱訴王銀對出資糾紛案
29.簡易程式轉為普通程式後如何確定舉證期限
——洪榮州訴楊傳利等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
30.當亭人逾期舉證的法律後果
——鄭金堂訴張文彬買賣契約糾紛案
31.證據失權制度的例外
——安溪農行訴聯營林場等借款契約糾紛案
32.二審中的“新的證據”
——黃印度訴黃戰基等委託契約糾紛案
33.再審中的“新的證據”
——余昌民訴華友公司等承包經營權轉讓欠款糾紛案
34.“新證據”與“新的證據” ’
——徐長雲訴程招海建設工程分包契約糾紛案
35.“新證據”與“新的證據”
——張孫土訴張新生買賣契約糾紛案
36.如何理解“視為新的證據”
——凱泉公司訴建興公司買賣契約糾紛案
第四章 質證
37.新提交證據與新發現證據之區別
——水口信用社訴李永聰等借款契約糾紛案
38.證人資格
——許清煙訴蔡麗秋離婚案
39.證人資格
——莊紹林訴陳小青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
40.鑑定人出庭接受質詢
——糧油公司訴全味公司買賣契約糾紛案
41.間接證據的運用
——久驥公司訴陳萬里等買賣契約糾紛案
42.傳來證據的認定
——洪秀寬訴保險公司保險契約糾紛案
43.對證據關聯性的質證
——黃建治等訴湖城村委會等農業承包契約糾紛案
44.對證據合法性的質證
——湖洋建築公司訴一都鎮政府建設工程契約糾紛案
45.訴訟中的自認及其效力
——泉州工行訴萬事發公司等借款契約糾紛案
46.訴訟中的自認及其效力
——吳國清訴李錦祥等建設工程欠款糾紛案
47.訴訟中的自認及其效力
——曾清宜訴吳倫輝民間借貸糾紛案
48.法院如何行使釋明權
——磁灶機械廠訴新德公司買賣契約糾紛案
49.法院如何行使釋明權
——陳振華訴張志博合夥糾紛案
50.釋明權在民事訴訟中的運用
——華閩鞋廠訴新興公司等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案
第五章 證據的審核認定
51.缺席判決時對證據的審核與認定
——達順公司訴好得公司買賣契約貨款糾紛案
52.民事訴訟的證明標準
——莊學清訴施燕祥買賣契約糾紛案
53.刑事訴訟的證明標準
——施維挺詐欺案
54.行政訴訟的證明標準
——李秀玲不服德化縣公安局行政處罰糾紛案
55.刑事訴訟證據的審查判斷
——余祖強、餘珍鳳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56.行政訴訟證據的審查判斷
——信美公司不服泉州市社保局工傷事故認定案
57.非法證據的認定及其排除規則
——林明莆訴鄭德民買賣契約糾紛案
58.間接證據的效力
——王輝霞訴商聯信用社股權糾紛案
59.與當事人有利害關係的證人證言的證明力
——施聰建訴洪珍惜離婚糾紛案
60.公文文書證明力一般大於其他書證
——官橋信用社訴官國章等撤銷債務人低價轉讓財產行為糾紛案
61.公證書的審核
——城關信用社等訴洪輝耀等無償轉讓財產行為糾紛案
62.審核認定證據時法官的自由裁量權
——邱詩建訴周根生買賣契約糾紛案
63.審核認定證據時法官的自由裁量權
——鄭少偉訴鄭良巡定作契約違約案
64.審核認定證據時法官的自由裁量權
——黃印度訴黃戰基等委託契約糾紛案
65.法官的自由心證
——三禾機繡廠訴吳清河承攬契約糾紛案
66.經驗法則的運用
——王德平訴呂志鋒買賣契約糾紛案
67.對證人證言的審查
——許興全訴服務中心等攤位租賃契約糾紛案
68.對證人證言的審查
——松柏公司訴聯利鞋廠承攬契約糾紛案
69.對鑑定結論的審查
——黑馬公司訴普利司通公司違約賠償案
70.書證的審核認定
——玉山茶廠訴榮源公司等買賣契約貨款糾紛案
71.書證複印件的證明力
——廈門糖廠訴堯記公司購銷契約糾紛案
72.前後矛盾的證人證言的證明力
——鄭雲良訴鄭培坤定作契約糾紛案
73.補強證據規則
——英都信用社訴洪金典等借款契約糾紛案
後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