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初民律草案

民初民律草案又稱“第二次民法草案”。中國近現代史上所進行的第二次民法編纂。1915年,法律編査會修訂完“民律條黎編”第二次草案。1918年,民國政府重設法律修訂館,置總裁、副總裁、總纂、纂修和調査員。該修訂館以《大清民律草案》為參照,廣泛調查國情並借國外立法經驗,於1925年先後完成民法各編的編修工作,並且先後頒布。

該修訂館以《大清民律草案》為參照,廣泛調查國情並借國外立法經驗,於1925年先後完成民法各編的編修工作,並且先後頒布。該草案以德國民法典的編制方式為藍本,共5編,計1320條。內容為第1編總則;第2編債;第3編物權;第4編親屬;第5編繼承。草案頒布之後,法務部通令各級法院準其適用。但始終未完成為正式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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