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舉證責任概念研究

民事舉證責任概念研究

《民事舉證責任概念研究》是2011年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季橋龍。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民事舉證責任概念研究
  • 作  者::季橋龍
  • 出 版 社: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  出版時間::2011-04-01
圖書信息,內容簡介,作者簡介,目錄,

圖書信息

作 者:季橋龍 著 叢 書 名:出 版 社: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ISBN:9787562038740 出版時間:2011-04-01 版 次:1 頁 數:225 裝 幀:平裝 開 本:32開 所屬分類:圖書 > 法律 > 訴訟法

內容簡介

民事舉證責任被學者公認為是民事訴訟的“脊樑”(backbone),民事舉證責任的概念問題成為民事訴訟“脊樑”中最為基本的問題。法律是一套規則體系,也是一套概念體系。由於舉證責任概念認識的不統一,導致實踐中舉證責任分配等法律適用極為混亂。20世紀80年代以來,隨著民事審判方式改革的深入,德國的客觀舉證責任理論介紹到我國民事司法領域後,許多人感嘆“狼來了”。我國《民事訴訟法》第64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2條是關於民事舉證責任概念的規定,如何解釋並適用,關涉案件實現公正判決的路徑和方式問題,受到各界普遍關注。季橋龍所著的《民事舉證責任概念研究》研究舉證責任的概念這一基礎問題,提出在我國否定德國客觀舉證責任概念通說的大膽假設,並始終小心求證,試圖總結中國語境下的舉證責任概念內涵,得出的結論是回歸主觀舉證責任概念。《民事舉證責任概念研究》關注審判方式改革以來的司法實踐,以中國法律文化為背景分析理論界、立法和司法對德國現代證明責任理論的誤讀,指出在比較法上進行法律移植應當立足的國情因素,力求找準本國理論創新的著力點。《民事舉證責任概念研究》堅持對概念採用法律解釋學方法的立場,指出不同觀點之間不存在對和錯的區分,而只是合理性以及與本土法律文化、傳統吻合程度的不同。《民事舉證責任概念研究》始終注意將舉證責任的概念與舉證責任的分配的研究截然區分;以求概念研究的純化。

作者簡介

季橋龍,男,江蘇揚中人,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民事訴訟法學博士,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博士後工作人員,先後從事過法官大學教師、律師等工作。

目錄

內容摘要
引論
第一節 問題的提出及選題意義
第二節 舉證責任與證明責任兩個概念的限定和說明
第三節 本文的研究路徑
第一章 舉證責任概念的緣起考證
第一節 羅馬法時代的舉證責任
一、羅馬法時代的舉證責任概述
二、“原告應當承擔舉證責任”原則
三、“主張者負擔舉證的義務,否認者不負擔舉證的義務”原則
第二節 中國訴訟制度中的舉證責任緣起
一、中國古代訴訟的舉證
二、中國近代訴訟的舉證
第三節 小結
第二章 舉證責任概念的歷史演變
第一節 德國舉證責任概念的發展
一、德國普通法時代的舉證責任
二、德國民事訴訟法制定時期的舉證責任
三、德國當代民事訴訟舉證責任
第二節 英美舉證責任概念的發展
第三節 日本舉證責任概念的發展
第四節 我國舉證責任概念的發展
第五節 小結
第三章 “真偽不明”問題剖析
第一節 案件事實“真偽不明”的現象
一、真偽不明的概念
二、研究真偽不明的意義
第二節 案件事實“真偽不明”的本質
第三節 各國克服“真偽不明”的舉措
一、非既判力原則下的駁回起訴和擱置推遲裁判
二、依照法律對“真偽不明”情形的明文規定處置
三、不負舉證責任當事人的事案闡明義務
四、表見證明和大致推定
五、反證提出責任
六、法律上的推定
七、通過比例判決
八、法官自由裁量
九、證明妨礙
十、強制法官(陪審團)認定和法官促進和解
十一、降低證明標準
十二、舉證責任的轉移解釋
十三、羅森貝克的法規不適用說理論
十四、藉助輔助手段之一——萊波爾特的特別規範理論
十五、藉助輔助手段之二——穆茲拉克的消極規則說
十六、藉助輔助手段之三——施瓦布、普維庭的操作規則說
十七、直接運用行為意義上的舉證責任
第四節 證明標準實現下的舉證責任
一、證明標準的定義
二、有關證明標準的法律規定
三、證明標準與舉證責任的關係
第五節 我國審判方式改革以來的認識和實踐
一、我國理論界對真偽不明問題的認識
二、我國司法實踐的嘗試
第六節 小結
第四章 客觀舉證責任概念之否定
第一節 舉證責任概念解釋的方.=土論
一、法學概念的規範方法
二、法律解釋學視野下的舉證責任概念
三、證明過程視野中的舉證責任概念
四、比較法視野下的舉證責任概念
五、德國客觀舉證責任概念的解釋方法
第二節 客觀舉證責任概念否定之實踐
一、莫其的“優勢蓋然性說”
二、萊昂哈德的“證明說”
三、我國台灣地區否定說觀點
四、日本否定說觀點
第三節 小結
第五章 主觀舉證責任概念之回歸
第一節 客觀舉證責任在我國本土系屬偽命題
一、當事人舉證視角下的舉證責任
二、法官裁判視角下的舉證責任
三、法律文本對客觀舉證責任判決的禁止
四、中國法制要求下的主觀舉證責任之堅持
五、中國特色法律糾錯體系對“真偽不明”的各階段克服
六、客觀舉證責任概念偽命題的構成
第二節 “證明責任法”的解體與主觀舉證責任的回歸“逆動”
一、“真偽”證明二分法的回歸
二、法律移植視野中的舉證責任內涵
三、本土歸屬意義上的舉證責任內涵
四、舉證責任概念的回歸與“逆動”
第三節 小結
第六章 舉證責任概念之運用
第一節 舉證責任概念價值之提升
第二節 舉證責任履行之保障
第三節 舉證責任概念之運用
結語
——主觀舉證責任概念是認識論和司法運行的本質要求
感想之一——認識論中的事實可知
感想之二——實踐論中的司法可行
餘論
參考文獻
致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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