殷芳謀殺案

殷芳謀殺案,此案發生在明代直隸常州府靖江縣。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殷芳謀殺案
  • 發生年代:明代
  • 涉及人物:殷芳
  • 出處:《讞獄稿》卷三
案件經過
正德十三年(公元1518年),陳蘭已故叔陳紹將陳四郎過房給蘇相為義子。當年陳四郎十四歲,被陳蘭引誘在自己家裡。正德十五年(公元1520年)正月二十五日,陳蘭領陳四郎到朱敬的田邊,將朱敬麥田踏毀,朱敬知道後痛罵了陳蘭。當年二月初六,陳蘭要把陳四郎謀殺,嫁害於朱敬,與殷芳商量。芳同意,在黃昏時分,陳擺酒給殷芳喝。叫來陳四郎倒酒。殷芳用左手揪住陳四郎,並將其壓倒在地。陳蘭用腳向陳四郎肋、頭處亂踢,致陳四郎身死。二犯又將其放在朱敬邊。第二天,殷芳與陳蘭將朱敬抓住,誣陷朱敬丟人。由於懼怕,朱敬將錢四千三百文、米六斗、布一疋送給殷芳,又將米一石五斗送給陳蘭,靖江縣勘驗後,斷定是陳、殷二人所犯,故判處陳蘭謀殺卑幼、殷芳從而加功各斬罪。由於陳蘭死於獄中,只會審殷芳殺人案。會審大臣認為;而且陳蘭已死於獄中,殷芳丟案“委可矜疑”,故駁回原審機關,重新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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