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條文,通過施行,內容,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相關問答,問題一,問題二,問題三,問題四,問題五,問題六,問題七,
基本信息
條文
中國人民銀行令
中 國 人 民 銀 行 令 〔2003〕 第 7 號
通過施行
行長:周小川
二〇〇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內容
第一條
為維護人民幣信譽,保護國家財產安全和人民幣持有人的合法權益,確保人民幣正常流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幣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殘缺、污損人民幣是指票面撕裂、損缺,或因自然磨損、侵蝕,外觀、質地受損,顏色變化,圖案不清晰,
防偽特徵受損,不宜再繼續流通使用的人民幣。
第三條
凡辦理人民幣存取款業務的金融機構(以下簡稱金融機構)應無償為公眾兌換殘缺、污損人民幣,不得拒絕兌換。
第四條
殘缺、污損人民幣兌換分“全額”、“半額”兩種情況。
(一)能辨別面額,票面剩餘四分之三(含四分之三)以上,其圖案、文字能按原樣連線的殘缺、污損人民幣,金融機構應向持有人按原面額全額兌換。
(二)能辨別面額,票面剩餘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至四分之三以下,其圖案、文字能按原樣連線的殘缺、污損人民幣,金融機構應向持有人按原面額的一半兌換。
紙幣呈正十字形缺少四分之一的,按原面額的一半兌換。
第五條
兌付額不足一分的,不予兌換;五分按半額兌換的,兌付二分。
第六條
金融機構在辦理殘缺、污損人民幣兌換業務時,應向殘缺、污損人民幣持有人說明認定的兌換結果。不予兌換的殘缺、污損人民幣,應退回原持有人。
第七條
殘缺、污損人民幣持有人同意金融機構認定結果的,對兌換的殘缺、污損人民幣紙幣,金融機構應當面將帶有本行行名的“全額”或“半額”戳記加蓋在票面上;對兌換的殘缺、污損人民幣硬幣,金融機構應當面使用專用袋密封保管,並在袋外封簽上加蓋“兌換”
戳記。
第八條
殘缺、污損人民幣持有人對金融機構認定的兌換結果有異議的,經持有人要求,金融機構應出具認定證明並退回該殘缺、污損人民幣。
持有人可憑認定證明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申請
鑑定,中國人民銀行應自申請日起5個工作日內做出鑑定並出具鑑定書。持有人可持中國人民銀行的鑑定書及可兌換的殘缺、污損人民幣到金融機構進行兌換。
第九條
金融機構應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將兌換的殘缺、污損人民幣交存當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
第十條
中國人民銀行依照本辦法對殘缺、污損人民幣的兌換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第十一條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1955年5月8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殘缺人民幣兌換辦法》同時廢止。
備註:1955年5月8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殘缺人民幣兌換辦法》
殘缺人民幣兌換辦法
(中國人民銀行一九五五年五月八日公布)
第一條 為保護國家貨幣和人民利益,便利流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殘缺人民幣屬於下列情況之一者,應持向中國人民銀行照全額兌換:
1.票面殘缺不超過五分之一,其餘部分的圖案、文字能照原樣連線者;
2.票面污損、熏焦、水濕、油浸、變色,但能辨別真假,票面完整或殘缺不超過五分之一,票面其餘部分的圖案、文字,能照原樣連線者。
第三條 票面殘缺五分之一以上至二分之一,其餘部分的圖案文字能照原樣連線者,應持向中國人民銀行照原面額半數兌換,但不得流通使用。
第四條 凡殘缺人民幣屬於下列情況之一者不予兌換:
1.票面殘缺二分之一以上者;
2.票面污損、熏焦、水濕、油浸、變色,不能辨別真假者;
3.故意挖補、塗改、剪貼、拼湊,揭去一面者。
不予兌換的殘缺人民幣由中國人民銀行打洞作廢,不得流通使用。
第五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殘缺人民幣兌換辦法內部掌握說明
為了做好殘缺人民幣的兌換工作,防止在兌換過程中發生多兌或少兌等業務差錯,以保護國家財產不受損失和維護人民民眾的利益,特作如下規定:
1.對缺去之部分沒有另行拼湊多換可能的票券,可從寬掌握兌換:缺少四分之一的兌換全額;缺少八分之五的可兌換半額;呈正十字形缺去四分之一者按半額兌換。
2.對票面污損、熏焦、水濕、油浸、部分變色等,能辨別真假者,亦可按上述標準給予兌換。
3.對於因遭火災、蟲蛀、鼠咬、霉爛等特殊原因而損失嚴重,剩餘面積較少或因染污變色嚴重的票券,可由持票人所在地政府或其工作單位出具證明,經審查來源正當,能分清票面種類,能計算出票券的張數,金額,可予以照顧兌換(例如由於火災等原因只剩餘一小塊經組織證明情況屬實可予兌換全額)。
對大宗的火燒、蟲蛀、鼠咬、霉爛券除需有兌換人所在單位證明外銀行還必須認真調查,如情況屬實,經兌付行領導在證明上籤字蓋章,方可兌付。對此項損傷券,為了在銷毀時便於檢查,應將原證明附上。
4.對企業誤收的圖案文字不相連線的拼湊票,可根據其中最大的一塊按規定標準兌換,如兩半張貼在一起,紙幅基本不短少者,可兌換全額。
5.凡在流通過程中磨擦受到損傷的硬幣,只要能辨別正面的國徽或背面的數字,即可兌換全額。
凡經穿孔、裂口、破缺、壓薄、變形以及正面的國徽,背面的數字模糊不清之硬幣,如確非持幣人損毀者,亦可按全額兌回。
6.兌付額不足一分者不予兌換,五分券按半額兌換者,兌給二分。
7.不予兌換的票券,如持票人不同意打洞,可不打洞;不予兌換的票券和硬幣,均可退回原主。
8.對確係故意損毀人民幣者,應將票幣沒收,並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交由法務部門依法處理。
9.兌換的殘券,應當著兌換人在票面上加蓋“全額”或“半額”戳記。
舊人民幣、地方幣收兌比價表
(據〔72〕財貨字第49號)
地方貨幣名稱 | 比價 | |
| 現行人民幣 | 地方幣 |
陝甘寧邊區銀行鈔 | 1.00元 | 40,000萬元 |
相關問答
問題一
《殘缺人民幣兌換辦法》是1955年制定並公布實行的。
幾十年來,它對提高流通中人民幣整潔度,維護人民幣信譽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殘缺人民幣兌換辦法》的制定僅限於當時的社會背景和經濟發展狀況,已不能完全適應和滿足當前社會發展和
貨幣發行業務的需要。
為此,中國人民銀行在廣泛徵求金融系統發行出納人員及社會公眾意見的基礎上,將《殘缺人民幣兌換辦法》修訂為《中國人民銀行殘缺污損人民幣兌換辦法》。
問題二
問:為什麼要修改殘缺、污損人民幣兌換標準?
殘缺、污損人民幣兌換標準直接涉及國家和每個公眾的切身利益。
為使兌換標準更加科學嚴謹,統一標準、規範管理、便於操作,最大程度地保障人民民眾利益,保護國家財產安全,此次將“票面殘缺不超過五分之一的具備規定特徵的殘缺人民幣全額兌換,及票面殘缺五分之一以上至二分之一的具備規定特徵的半額兌換標準”修改為“票面剩餘四分之三(含四分之三)以上具備規定特徵的全額兌換,票面剩餘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至四分之三以下具備規定特徵的半額兌換”。
問題三
問:為什麼
紙幣呈正十字形缺少四分之一的殘缺、污損人民幣只能兌換半額?
“紙幣呈正十字形缺少四分之一的,兌換半額”的規定,主要是為了有效杜絕犯罪分子有意裁剪、拼湊人民幣,以多兌換人民幣的情況發生。犯罪分子利用殘缺、污損人民幣兌換之機,侵占國家財產的現象時有發生。
如個別犯罪分子將4張同面額的人民幣從四個方位呈正十字形裁下四分之一,多拼湊成一張同面額的殘缺、污損人民幣,然後到銀行兌換,給
國家財產帶來損失。為維護
國家利益,確保國家財產安全,特規定紙幣呈正十字形缺少四分之一的只能兌換半額。
問題四
問:為什麼對因特殊原因形成的殘缺、污損人民幣的兌換標準不再單獨規定?
因遭火災、
蟲蛀、鼠咬、霉爛等特殊原因形成的殘缺、污損人民幣在實際兌換業務中發生很少。如有發生,作為特殊情況可以採取特殊處理。因此,不再單獨對因特殊原因形成的殘缺、污損人民幣的兌換標準做出規定。
問題五
問:為什麼要規範殘缺、污損人民幣兌換程式?
《殘缺人民幣兌換辦法》對殘缺、污損人民幣的兌換程式沒有具體規定,致使全國各地做法不一,殘缺、污損人民幣兌換糾紛時有發生,影響了此項工作的正常進行。
因此,為規範殘缺、污損人民幣兌換業務管理,在《中國人民銀行殘缺污損人民幣兌換辦法》中明確規定了殘缺、污損人民幣的兌換程式。對辦理殘缺、污損人民幣兌換業務的金融機構及殘缺、污損人民幣持有人的各自職責予以明確,確保殘缺、污損人民幣兌換工作有序進行。
問題六
問:為什麼要變更殘缺、污損人民幣兌換機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幣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辦理人民幣存取款業務的金融機構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無償為公眾兌換殘缺、污損的人民幣”的規定,中國人民銀行作為中央銀行,不再直接辦理殘缺、污損人民幣兌換業務。因此,在《中國人民銀行殘缺污損人民幣兌換辦法》中將殘缺人民幣的兌換機構由“中國人民銀行”變為“辦理人民幣存取款業務的金融機構”。
問題七
問:中國人民銀行在殘缺、污損人民幣兌換工作中應發揮怎樣的作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幣管理條例》規定,中國人民銀行是國家管理人民幣的機關。因此,《中國人民銀行殘缺污損人民幣兌換辦法》中明確規定了中國人民銀行的分支機構可依照本辦法對殘缺、污損人民幣兌換工作實行監督管理。
在殘缺、污損人民幣持有人對金融機構認定的兌換結果有異議時,可憑金融機構出具的有關證明到中國人民銀行的分支機構申請鑑定,該鑑定為最終鑑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