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兌換殘缺人民幣

可兌換殘缺人民幣是殘缺程度符合兌換標準的人民幣。1955年5月8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 《殘缺人民幣兌換辦法》規定了兌換標準。

①凡殘缺人民幣屬於下列情況之一者,應持向銀行營業機構全額兌換: 票面殘缺不超過1/5,其餘部分的圖案、文字能照樣連線者;票面污損、熏焦、水濕、油浸、變色,但能辨別真假,票面完整或殘缺不超過1/5,票面其餘部分的圖案、文字能照原樣連線者。②票面殘缺1/5以上至1/2,其餘部分的圖案、文字能照原樣連線者,應持向銀行營業機構照原面額半數兌換,但不得流通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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