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在李懷亮被羈押的11年零8個月裡,先後歷經有期徒刑15年、死刑、死緩三次判決,均因證據不足被撤銷到河南省平頂山中級人民法院。
2013年4月25日下午5時30分,平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認定檢察機關指控李懷亮殺人的證據不足、事實不清,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李懷亮無罪,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當庭釋放。被害人母親杜玉花就民事部分不服提起抗訴。
2013年6月,李懷亮向平頂山中院提交國家賠償申請書,共14項總數額為379.67萬元。2013年11月1日下午三點,李懷亮在代理人王永傑和藺文財陪同下到庭。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當庭宣判,駁回被害人母親的抗訴,維持原判。
2013年12月17日上午,河南省平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的相關規定,對李懷亮申請國家賠償一案作出國家賠償決定:賠償李懷亮被限制人身自由4282天的賠償金78.08227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20萬元;駁回李懷亮的其他賠償請求。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死刑保證書案
- 外文名:To ensure the project execution
- 地點:河南
- 時間:2001年
案件背景,保證書,案件疑點,案件進展,三次開棺,上訪遭拘,一審判決,官方回應,無罪釋放,賠償申請,抗訴受理,二審判決,國家賠償,二次申賠,社會評論,
案件背景
2001年8月2日晚,13歲的女孩郭曉萌(化名)去河堤捉“爬叉”後,再也沒有回家,其家人尋找未果後報警。8月4日下午,她的屍體在沙河下游的莊頭村被發現。公安機關將當晚同在河堤上捉“爬叉”的李懷亮,列為懷疑對象。同年8月7日,時年35歲的李懷亮,因涉嫌故意殺人罪被葉縣公安局刑事拘留,9月13日,李懷亮被逮捕。在公安機關偵查階段,李懷亮先後作了10次供述,其中前兩次未供述犯罪事實,第三次至第八次作有罪供述,第九次後翻供並持續至2013年。
保證書
簽訂背景
該保證書籤訂的時間是2004年5月17日,其內容正是時任平頂山市中院副院長趙明章與被害人父母達成協定,即“李懷亮一案由中院提審,儘量判死刑,如果省高院發回,杜玉花(被害人母親)也不再上訪”。兩名見證人王鐵柱、張建中在保證書上籤了字。
而李懷亮和他的親屬,對這個“死刑”保證書卻一無所知。直至保證書流傳到網路,李懷亮的三姐李愛梅才知道有這么個保證書。
簽訂原因
簽這份協定,實際上是一個緩兵之計,主要是不想讓杜玉花等再纏訴纏訪,而且當時平頂山中院也知道李懷亮一案證據不充分,省高院不可能會維持原判。 有關方面當時這樣做,是想把李懷亮可能無罪釋放的結果往後拖,讓杜玉花等覺得還有希望,不至於發生大的“意外”。沒想到越拖越複雜,到2012年已經關了李懷亮10多年,原被告雙方仍在不斷上訪。有關方面誰都不敢輕易表態釋放李懷亮,而郭曉萌被害案也早已過了偵破的最佳時機,成為一樁懸案。
法院回應
案件疑點
葉縣法院的庭審證據包括李懷亮的供述、證人楊建新和白海濤等的證言,以及現場勘察記錄、刑事技術鑑定結論和物證、物證照片等。但李懷亮當庭辯稱沒有殺人,他的辯護律師劉昆明認為,除李懷亮供述外,沒有其他證據能證明他犯罪。
李懷亮的哥哥李懷珍,在2008年12月6日遞交的抗訴狀稱,卷宗顯示現場有O型血跡,但郭曉萌是A型血,李懷亮也是A型血。而在警方的屍檢報告中,郭曉萌身上並無出血傷口,李懷亮身上也無出血傷口。但警方和法院均未查明現場血跡是誰的。
葉縣警方當初在現場測量腳印時,讓灣里村民調主任趙木申將腳印模子搬上車,趙木申在2004年2月3日葉縣法院出庭作證此事,但卷宗卻並未記載腳印之事。當時警方測量的現場腳印是38碼,而李懷亮穿的是44碼的鞋子。現場腳印顯示,是空調涼鞋,而李懷亮當晚穿的是平底拖鞋。
在後來警方的檢驗中,留在郭曉萌體內的精液,也與李懷亮的不符。李愛梅認為疑點太過明顯,沒有證據能夠證明李懷亮殺人。而法院認定,李懷亮殺人的力證是其供述,而這一供述亦與事實不符。譬如,李懷亮稱郭曉萌“下身穿的是褲子,上身穿的是短袖”,而她實際上是“穿裙子和涼鞋”。卷宗還顯示,杜玉花當晚在尋找郭曉萌時,曾看見有陌生人從案發方向經過,但並沒詢問。李懷珍認為,這不排除有第三人作案的可能。
案件進展
三次開棺
一邊是李懷亮超長羈押,另一邊郭曉萌的父母郭松章和杜玉花則強忍著不能為女兒討回公道的苦悶。郭松章在女兒被害後,曾大病一場。而杜玉花,在李釋放前的多年來一直奔波在上訪的路上。
這起命案,不僅讓郭李痛苦不堪,同樣也讓灣里村的人無法忘卻。從2003年到2007年,為查找郭曉萌系被李懷亮害死的更多證據,警方曾3次開棺驗屍。在灣里村這樣的中原農村,人過世後開棺,那意味著對死者不敬。但郭家允許3次開棺驗屍,足見杜玉花夫婦為女申冤的急切之情,他們覺得“對不起女兒”。杜玉花始終無法忘記女兒開棺驗屍的事情,“第三次開棺驗屍,我閨女的屍體都腐爛了”。
上訪遭拘
在歷經三次開棺驗屍後,整個案件仍然未有實質性進展。杜玉花夫婦不得不每天去上訪,以至於近乎傾家蕩產。看到父母上訪為姐姐討公道,郭曉萌的弟弟也曾私自離開學校去上訪,最後輟學打工。
這份葉縣警方下達的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杜玉花在2011年5月5日到北京中南海周邊上訪時,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查獲。葉縣警方認定,杜玉花的上訪行為已構成擾亂公共場所秩序。因此,杜玉花後來再次赴京上訪時,聲稱要控告葉縣公安局局長李根太。杜玉花要求李根太必須承擔恢復她的名譽、消除影響的責任,還要賠償她的全部經濟損失5萬元。為了不讓她上訪,後來,葉縣縣政府給杜玉花家一筆數目不小的錢。杜玉花拒絕透露錢的數字,她堅稱,“政府給錢跟女兒的事情沒關係”。
一審判決
2003年12月2日,平頂山市中院經過審理,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撤銷了葉縣人民法院的一審判決,發回葉縣人民法院重新審判。2004年2月13日,葉縣人民法院對該案進行了重新審理,但未作出判決。
之後,此案又被移送到平頂山市中院進行一審。2004年8月3日,平頂山市中院作出一審判決,以被告人李懷亮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宣判後,李懷亮以沒有殺人,要求宣告無罪為由,再次提出抗訴。2005年1月22日,河南省高院經審理,以李懷亮犯故意殺人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撤銷原判,發回重審。
2006年4月11日,平頂山市中院再次作出一審判決,以李懷亮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2006年9月27日,河南省高院經過審理,仍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第二次將該案發回重審。此後,該案再無開庭訊息,李懷亮也一直被羈押在看守所,至2013年已超過12年。
官方回應
就李懷亮被羈押12年嚴重超期一事,葉縣公安局副政委杜乾勇說,李懷亮案一日不結案,公檢法就一日解脫不了。省市縣相關領導都知道,政法委也協調了多次,卻一直沒有人敢拍板。因為被害人家屬情緒激烈,所以這個案件沒人敢說判,也沒人敢放人。杜乾勇說:“對這個案件,公安機關已經窮盡了力量。”
知情人士介紹,李懷亮案證據不足、事實不清,這在司法機關內部早有定論。問題的關鍵和核心是在哪個環節對此案進行糾正,是法院直接宣判無罪,還是檢察機關撤回起訴,或者是公安機關撤案,一直沒人拍板。因為這不僅關係到責任追究和國家賠償問題,也關係到社會穩定問題。
無罪釋放
2013年4月25日下午,曾兩度對殺人嫌犯李懷亮作出死刑、死緩判決的河南省平頂山中級人民法院,在經歷了一整天的庭審後,當庭宣告“李懷亮無罪,立即釋放”。李懷亮的臉上卻沒有絲毫的喜悅,眼神甚至有些呆滯。
賠償申請
2013年6月2日,李懷亮的律師王永傑告知稱,李懷亮將於3日向平頂山中院提交國家賠償申請書,共14項總數額為379.67萬元。
在這份申請人為李懷亮、被申請人為平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的賠償申請書有兩項賠償請求。一是被申請人賠償申請人379.67萬元;二是平頂山市公安局、市檢察院、中院給申請人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賠償主要包括法定賠償和合理補償兩個部分。
法定賠償部分,李懷亮提出了87.88萬元的侵犯人身自由權賠償金。具體數額為每日182.35元,一共4279天,另外還加上節假日補助9.85萬。另 外,還有60萬精神損害撫慰金、用於治療心臟病、高血壓的5萬元醫療費、5萬元護理費、20萬元的疾病繼續治療費、以及此前身為蓋房個體戶的李懷亮的 42.79萬元誤工費。
合理補償部分,主要包括一次性購買15年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的4萬、老宅子房屋修理費10萬元、遠離傷心和不安地域的異地生活安置費60萬元、老母10年贍養費醫療費10萬元、未成年女兒撫養費10萬元、姐姐李愛梅的12年的奔波費用20萬元、此次兩位辯護律師辦案差旅費5萬元、另外7次審理聘請律師費用合計25萬元。
在這份申請人為李懷亮、被申請人為平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的賠償申請書有兩項賠償請求。一是被申請人賠償申請人379.67萬元;二是平頂山市公安局、市檢察院、中院給申請人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賠償主要包括法定賠償和合理補償兩個部分。
法定賠償部分,李懷亮提出了87.88萬元的侵犯人身自由權賠償金。具體數額為每日182.35元,一共4279天,另外還加上節假日補助9.85萬。另 外,還有60萬精神損害撫慰金、用於治療心臟病、高血壓的5萬元醫療費、5萬元護理費、20萬元的疾病繼續治療費、以及此前身為蓋房個體戶的李懷亮的 42.79萬元誤工費。
合理補償部分,主要包括一次性購買15年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的4萬、老宅子房屋修理費10萬元、遠離傷心和不安地域的異地生活安置費60萬元、老母10年贍養費醫療費10萬元、未成年女兒撫養費10萬元、姐姐李愛梅的12年的奔波費用20萬元、此次兩位辯護律師辦案差旅費5萬元、另外7次審理聘請律師費用合計25萬元。
抗訴受理
2013年4月25日,歷時12年的李懷亮殺人案以其被宣告無罪暫告一段落,隨後被害幼女郭某的父母郭松章和杜玉花抗訴至河南省高院,要求判處李懷亮死刑,並賠償15萬餘元。
二審判決
李懷亮“死刑保證書”刑事附帶民事抗訴案,2013年11月1日下午三點在平頂山中院二審宣判,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當庭宣判:駁回抗訴維持原判。
國家賠償
河南“死刑保證書案”當事人獲98萬元國家賠償
2013年12月17日上午,河南省平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的相關規定,對李懷亮申請國家賠償一案作出國家賠償決定:賠償李懷亮被限制人身自由4282天的賠償金78.08227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20萬元;駁回李懷亮的其他賠償請求。
二次申賠
2013年,12月23日上午,李懷亮向省高院提出賠償複議申請,再次調整賠償數額,新賠償要求金額為147萬元。此次李懷亮的申訴請求有6項,新的賠償要求為147萬元,還申請平頂山中院公開為他恢復名譽、賠禮道歉。賠償複議申請書中,申訴請求的6項為:羈押4282天,78萬餘元;雙休日560天,10萬餘元;法定假日130天,2.3萬餘元,以上3項均按每天182.35元計算,總計人民幣90.6萬餘元;羈押140.5個月,14萬元精神撫慰金,兩次判他死刑,精神撫慰金,40萬元,一共54萬元;釋放後身體康復及營養費,3萬元。6項賠償金及精神撫慰金總計147萬餘元。
複議書中,李懷亮提到,浙江的張輝、張高平服刑10年,賠償精神撫慰金45萬元,“我現要求賠償精神撫慰金54萬元其實並不多”。
社會評論
海南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王琳稱,這就是出賣司法公正息訪維穩。這一結果不但導致“不上訪保證”被推翻,杜玉花夫婦在進入曠日持久的上訪程式的同時,李懷亮的家屬也因他被羈押而上訪。王琳認為,對李懷亮判刑的證據不足,別說是判處李懷亮死刑,就是認定李懷亮有罪也成問題。王琳警告,前有杜培武、佘祥林、聶樹斌、趙作海等冤獄之痛,法院想要止爭、息訟、罷訪可以理解,但不能以製造另一個“趙作海”的方式來進行。
河南省平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根據“無罪推定、疑罪從無”的原則,依法宣告李懷亮無罪,並依據李懷亮的申請,根據國家賠償法的相關規定,依法作出賠償決定,體現了司法保障人權的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