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保證書

死刑保證書

死刑保證書,網上微博公布一份關於原告寫給法院要求作出對被告死刑判決的不上訪的“保證書”,法院回應稱是被害者家屬的單方訴求,是提高審級的申請,屬一廂情願之事。

2013年11月01日下午,河南省高院法官對“死刑保證書”一案進行了宣判,終審駁回被害人家屬提出的民事賠償抗訴,維持該院作出的一審判決:嫌疑人李懷亮無罪釋放,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該判決下達後,已經提起5個月的國家賠償程式也正式啟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死刑保證書
  • 時間:2013年11月01日
  • 人物:嫌疑人李懷亮
  • 平台:網上微博
案件起因,案件進展,法院聲明,案情整理,審判結果,一審判決,二審判決,評論,

案件起因

2001年8月,河南葉縣鄧李鄉13歲的女孩郭曉萌(化名)被害,同村的李懷亮隨後因涉嫌殺人被警方抓獲。因李懷亮涉嫌故意殺人案一直因證據不足而無法定案,被害人的父母為了督促有關部門,曾多次上訪。
死刑保證書
2004年5月,由平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一趙姓副院長主持、灣里村村幹部作為見證人的情況下,被害人家屬以保證不上訪要求法院進行判決。在這份所謂的“死刑保證書”中,死者家屬保證只要判李懷亮死刑或者無期,就“不上訪”。
2004年,河南平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李懷亮死刑,但這份死刑判決因“證據不殼洪堡足”最終被河南省高院撤銷。
從“保證書”的內容來看,並不是法院在向被害人家屬“保證”判處被告人死刑,而是被害人家屬“保證”在法院判處被告人死刑的前提下就“不上訪”。這其實是一張“不上訪保證書”。

案件進展

在簽訂“死刑保證書”3個月後,平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也確實判了李懷亮死刑。不過,平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的這船雄個判決,被河南省高院以證據不足、事實不清為由撤銷。後來平頂山市中乎檔棕級人民法院再次判處李懷亮死緩的判決也被撤銷了,理由是“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這一結果不但導致原有的“死刑保證書”被推翻,被害人家屬進入曠日持久的上訪程式,另一方面,被告人家屬也在上訪,2013年4月24日,李懷亮被依法宣判無罪,當庭釋放。

法院聲明

平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看到名為《世上罕見的“死刑”保證書》微博後,院領導高度重視,立即組織人員進行調查核實。
經核實,平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聲明稱:網上微博公布的“保證書”,經核對與卷宗中的原件一致。該“保證書”從內容上看是被害人親屬戀享拔膠請求將李懷亮案件提婆謎騙祖高審級的申請書。是被害人請求法院“對被告人李懷亮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最好判死刑”的單方訴求表達,不遙棵虹是平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與當事人達成的協定,上面也沒有任何法院人員的簽名。被害人親屬向法院提出提高審級的要求和請求判處被告人死刑的意見,是被害人親屬單方面的訴求,不是法院依法判決的任何條件。將該“保證書”說成是當事人與法院簽訂的死刑保證書是不符合客觀事實的。

案情整理

2001年10月,葉縣公安局將李懷亮涉嫌故意殺人罪偵查終結並且轉移審查起訴。平頂山市人民檢察院以證據不足、事情不清為由,分別在2001年11月30日、2002年9月5日兩次退回了補充偵查。
2002年2月提出了公訴後,平頂山市中院分別於2002年7月和2003年1月再次以“部分事實並不清楚,沒有全新的證據與事實”為由,決定不再接受審查。
在法院已經拒絕接受審查的情況下,2003年1月16日,平頂山市人民檢察院再次將案件退回了公安機會補充偵查,經過有關部門的全方面協調,決定先將李懷亮的案件“降格”處理,由葉縣司法機關起訴和審查。
在經過葉縣人民法院審查後,於2003年9月19日,一審判定李懷亮有期徒刑15年,剝奪政治權利5年。宣判後,李懷亮與被害人的家屬均不服氣,向平頂山市中院提起抗訴。
2003年12月2日,平頂山市中院經過了審查,還是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撤銷了葉縣人民法院的一審判決,發回葉縣人民法院重新審查。
2004年2月13日,葉縣人民法院對這件案件進行了再一步的重新審查,但還是沒有作出判決。
在這段期間,受害人的母親杜玉花多次到北京和鄭州等地上訪,要求將李懷亮案提高審級,嚴懲“兇手”。
據知情人提供的資料上透露,當時平頂山市中院主管副院長趙某與受害人的母親簽訂了“死刑保證書”。材料中寫道:“趙明章說,“我曾和杜玉花談了一天,為了不讓她再上訪,我表態可以由中院提審,儘量判死刑,如果省高院維持,就行了,如果發回,杜玉花不再上訪。當時杜同意了。後來中院判後,杜仍上訪。此案確實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看如果判無罪,杜玉花決不會甘心,可能自殺或做出意想不到的事情,這將來是要追究責任的……如退回補查,起碼沒判無罪,杜玉花剃鑽匙還有希望,不致於發生大的意外。”
而在另外的一份材料中則有人寫道:“中院趙明章院長為了解決上訪問題,與杜玉花達成了協定,判死刑後核准不了她也不再上訪,趙院長給我說了,我也同意。”
記者在調查中,受害人母親杜玉花也回憶了當天寫保證書的細節並說:“法官說,給你們提高審級,就不能再上訪了。”杜說,她當時回應稱,“你給我保證,判李懷亮死刑,給我閨女公平。”
據調查得知,這份保證書籤訂後不久,李懷亮案再次進行了開庭審查。2004年8月3日,平頂山市中院作出一審判決,以被告人李懷亮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經濟損失3000元。
宣判後,李懷亮以沒有殺人,要求宣告無罪為由,再次提出抗訴。2005年1月22日,河南省高院經審理,以原判決認定李懷亮犯故意殺人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撤銷原判,將案件發回平頂山市中院重審。
2006年4月11日,平頂山市中院再次作出一審判決,以李懷亮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李懷亮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2006年9月27日,河南省高院經過審理,仍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第二次將該案發回重審。
2007年5月,經平頂山市有關部門協調,該案被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此後,該案再無開庭訊息,李懷亮也一直被羈押在看守所,至今已超過十年。
該案件曝光後,引來了許多網友的集體吐槽,並且對於李懷亮十年牢獄之災表示十分的同情,同時對於這些簽下“死刑保證書”的有關人員以及部門進行了痛恨批評。
2013年4月25日,下午五點半左右,河南省平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不公開審理李懷亮涉嫌故意殺人案,並依法宣判被告人李懷亮無罪,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當庭釋放。
為了給兒子申冤,李懷亮的母親2011年5月因勞累過度去世。

審判結果

一審判決

河南“死刑保證書案”又有新進展。2013年6月2日,李懷亮的律師王永傑告知記者,李懷亮將於3日向平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交國家賠償申請書,共14項總數額為379.67萬元。
在這份申請人為李懷亮、被申請人為平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的賠償申請書有兩項賠償請求。一是被申請人賠償申請人379.67萬元;二是平頂山市公安局、市檢察院、中院給申請人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賠償主要包括法定賠償和合理補償兩個部分。
河南訊息 據法制晚報報導:“河南死刑保證書”案繼李懷亮無罪獲釋後,又有新進展。17日上午,記者從李懷亮姐姐李愛梅處得知,因被害人家屬就民事部分提起抗訴,河南省高院決定開審此案,“省高院說具體時間另行通知,但初步定在下周。”李愛梅說。
因檢方未抗訴,李懷亮的無罪判決已生效;但就民事部分抗訴案二審再開庭,在全國法院系統內還是很少見的。
2013年4月25日,歷時12年的李懷亮殺人案以其被宣告無罪暫告一段落,隨後被害幼女郭某的父母郭松章和杜玉花抗訴至河南省高院,要求判處李懷亮死刑,並賠償15萬餘元“不擔心,沒做過,再開庭就開吧。”聽到要再站上法庭,李懷亮顯得很淡然。李愛梅表示,16日法官告知下周的二審開庭可能不公開審理,“我要求公開審理,他們答應回去考慮考慮。”王永傑表示,這個案子已多次審理,且以前也曾公開開庭,因此他們要求公開審理。

二審判決

2013年11月01日下午,河南省高院法官對“死刑保證書”一案進行了宣判,終審駁回被害人家屬提出的民事賠償抗訴,維持該院作出的一審判決:嫌疑人李懷亮無罪釋放,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該判決下達後,已經提起5個月的國家賠償程式也正式啟動。

評論

這份被網曝的東西,從書寫格式到具體內容,咋看它都是一份保證書。抬頭:保證書;落款:保證人XXX、XXX,另有見證人的簽名。文內有明確的保證內容,“只要平頂山法院判處被告人死刑,我們保證,不管將來省高院處理結果如何,他們都將服從,包括因發回重審導致的平頂山法院的最終處理結果,決不上訪。”
這張“死刑保證書”標籤直接指向法院,但從頭到尾,法院並沒有在“保證書”中承諾了什麼或保證了什麼,上面也沒有任何法院人士的簽名。“保證書”寫在“平頂山中級人民法院”的信箋上,並不表示這就獲得了法院的確認。紅頭信箋也不是紅頭公章。這倒更像是法院人士為息訪維穩,利用被害人家屬法律知識欠缺,讓被害人家屬簽下了一紙“不上訪保證書”——被害人家屬和村民還以為這就是法院的“死刑保證書”。
這份“保證書”可視為“奇文”一份,它的出籠,實為息訪之需,是一種交易,是法律被庭外“勾兌”,是對法律的褻瀆。解決信訪問題,公平和公正是關鍵。法律遷就信訪,只會產生新的不公。
在經過葉縣人民法院審查後,於2003年9月19日,一審判定李懷亮有期徒刑15年,剝奪政治權利5年。宣判後,李懷亮與被害人的家屬均不服氣,向平頂山市中院提起抗訴。
2003年12月2日,平頂山市中院經過了審查,還是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撤銷了葉縣人民法院的一審判決,發回葉縣人民法院重新審查。
2004年2月13日,葉縣人民法院對這件案件進行了再一步的重新審查,但還是沒有作出判決。
在這段期間,受害人的母親杜玉花多次到北京和鄭州等地上訪,要求將李懷亮案提高審級,嚴懲“兇手”。
據知情人提供的資料上透露,當時平頂山市中院主管副院長趙某與受害人的母親簽訂了“死刑保證書”。材料中寫道:“趙明章說,“我曾和杜玉花談了一天,為了不讓她再上訪,我表態可以由中院提審,儘量判死刑,如果省高院維持,就行了,如果發回,杜玉花不再上訪。當時杜同意了。後來中院判後,杜仍上訪。此案確實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看如果判無罪,杜玉花決不會甘心,可能自殺或做出意想不到的事情,這將來是要追究責任的……如退回補查,起碼沒判無罪,杜玉花還有希望,不致於發生大的意外。”
而在另外的一份材料中則有人寫道:“中院趙明章院長為了解決上訪問題,與杜玉花達成了協定,判死刑後核准不了她也不再上訪,趙院長給我說了,我也同意。”
記者在調查中,受害人母親杜玉花也回憶了當天寫保證書的細節並說:“法官說,給你們提高審級,就不能再上訪了。”杜說,她當時回應稱,“你給我保證,判李懷亮死刑,給我閨女公平。”
據調查得知,這份保證書籤訂後不久,李懷亮案再次進行了開庭審查。2004年8月3日,平頂山市中院作出一審判決,以被告人李懷亮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經濟損失3000元。
宣判後,李懷亮以沒有殺人,要求宣告無罪為由,再次提出抗訴。2005年1月22日,河南省高院經審理,以原判決認定李懷亮犯故意殺人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撤銷原判,將案件發回平頂山市中院重審。
2006年4月11日,平頂山市中院再次作出一審判決,以李懷亮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李懷亮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2006年9月27日,河南省高院經過審理,仍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第二次將該案發回重審。
2007年5月,經平頂山市有關部門協調,該案被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此後,該案再無開庭訊息,李懷亮也一直被羈押在看守所,至今已超過十年。
該案件曝光後,引來了許多網友的集體吐槽,並且對於李懷亮十年牢獄之災表示十分的同情,同時對於這些簽下“死刑保證書”的有關人員以及部門進行了痛恨批評。
2013年4月25日,下午五點半左右,河南省平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不公開審理李懷亮涉嫌故意殺人案,並依法宣判被告人李懷亮無罪,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當庭釋放。
為了給兒子申冤,李懷亮的母親2011年5月因勞累過度去世。

審判結果

一審判決

河南“死刑保證書案”又有新進展。2013年6月2日,李懷亮的律師王永傑告知記者,李懷亮將於3日向平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交國家賠償申請書,共14項總數額為379.67萬元。
在這份申請人為李懷亮、被申請人為平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的賠償申請書有兩項賠償請求。一是被申請人賠償申請人379.67萬元;二是平頂山市公安局、市檢察院、中院給申請人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賠償主要包括法定賠償和合理補償兩個部分。
河南訊息 據法制晚報報導:“河南死刑保證書”案繼李懷亮無罪獲釋後,又有新進展。17日上午,記者從李懷亮姐姐李愛梅處得知,因被害人家屬就民事部分提起抗訴,河南省高院決定開審此案,“省高院說具體時間另行通知,但初步定在下周。”李愛梅說。
因檢方未抗訴,李懷亮的無罪判決已生效;但就民事部分抗訴案二審再開庭,在全國法院系統內還是很少見的。
2013年4月25日,歷時12年的李懷亮殺人案以其被宣告無罪暫告一段落,隨後被害幼女郭某的父母郭松章和杜玉花抗訴至河南省高院,要求判處李懷亮死刑,並賠償15萬餘元“不擔心,沒做過,再開庭就開吧。”聽到要再站上法庭,李懷亮顯得很淡然。李愛梅表示,16日法官告知下周的二審開庭可能不公開審理,“我要求公開審理,他們答應回去考慮考慮。”王永傑表示,這個案子已多次審理,且以前也曾公開開庭,因此他們要求公開審理。

二審判決

2013年11月01日下午,河南省高院法官對“死刑保證書”一案進行了宣判,終審駁回被害人家屬提出的民事賠償抗訴,維持該院作出的一審判決:嫌疑人李懷亮無罪釋放,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該判決下達後,已經提起5個月的國家賠償程式也正式啟動。

評論

這份被網曝的東西,從書寫格式到具體內容,咋看它都是一份保證書。抬頭:保證書;落款:保證人XXX、XXX,另有見證人的簽名。文內有明確的保證內容,“只要平頂山法院判處被告人死刑,我們保證,不管將來省高院處理結果如何,他們都將服從,包括因發回重審導致的平頂山法院的最終處理結果,決不上訪。”
這張“死刑保證書”標籤直接指向法院,但從頭到尾,法院並沒有在“保證書”中承諾了什麼或保證了什麼,上面也沒有任何法院人士的簽名。“保證書”寫在“平頂山中級人民法院”的信箋上,並不表示這就獲得了法院的確認。紅頭信箋也不是紅頭公章。這倒更像是法院人士為息訪維穩,利用被害人家屬法律知識欠缺,讓被害人家屬簽下了一紙“不上訪保證書”——被害人家屬和村民還以為這就是法院的“死刑保證書”。
這份“保證書”可視為“奇文”一份,它的出籠,實為息訪之需,是一種交易,是法律被庭外“勾兌”,是對法律的褻瀆。解決信訪問題,公平和公正是關鍵。法律遷就信訪,只會產生新的不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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