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保險待遇

死亡保險待遇是指職工死亡時由國家或企業為解決善後事宜和生前所供養的直系親屬的生活問題而發給的喪葬、撫恤、救濟等費用。。[1]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死亡保險待遇
  • 釋義:發給的喪葬、撫恤、救濟等費用
  • 因工死亡待遇:高於非因工死亡待遇
  • 區別:退休後死亡的由養老保險基金支付
內容
死亡保險待遇的內容包括兩部分:
(1)為幫助克服安葬死者所遇到的經濟困難而提供的物質幫助,一般稱為喪葬補助金和喪葬費。
(2)為保障死者生前所供養親屬基本生活而提供的物質幫助,一般稱撫恤金和遺屬年金。在我國,死亡保險待遇,因職工死亡或職工供養親屬死亡,職工因工或非因工死亡之區別,而有所不同。
關於死亡保險待遇的現行規定,有下述主要內容:
(1)職工非因工死亡,包括職工非因工負傷後死亡或者退(離)休、退職後死亡,向死者生前供養親屬按國家規定標準發給喪葬費,並按供養親屬人數依國家規定標準按月發給撫恤金直至失去受供養條件為止,供養親屬生活困難的,還可在最高不超過當地社會救濟標準的限度內給予定期或不定期生活補助費。
(2)職工因工死亡的保險代理項目與非因工死亡相同,但待遇標準高於非因工死亡,獲得烈士稱號的按烈士待遇標準執行。
(3)職工供養親屬死亡待遇的項目,僅限於發給職工喪葬費,其標準低於職工非因工死亡喪葬費標準,且因死者年齡在10周歲以下或以上而有所不同,不足周歲者不發給。國家規定,死亡保險待遇標準的確定,還應考慮遺屬所在地區居民收入和生活水平,可因地區差別、城鄉差別而有高低之分。
(4)死亡保險待遇,退休後死亡的由養老保險基金支付;因工死亡或因工全殘後死亡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其他情況由用人單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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