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隆縣鼓勵投融資政策實施細則

《武隆縣鼓勵投融資政策實施細則》是武隆縣人民政府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武隆縣鼓勵投融資政策實施細則
  • 給予:一次性獎勵50萬元
  • 設立:村鎮銀行的
目的,具體細則,

目的

《武隆縣鼓勵投融資政策實施細則》是為了進一步加大金融業服務縣域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支持力度而制定的實施細則

具體細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大金融業服務縣域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支持力度,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激勵對象為縣轄銀行業、保險業、擔保業(含縣外)機構及各投資(開發)公司。
第三條 鼓勵金融機構在武隆設定機構,對在武隆新設立的金融機構給予一次性獎勵。
(一)銀行業。在武隆設立支行級銀行金融機構的,給予一次性獎勵50萬元。設立村鎮銀行的,給予一次性獎勵15萬元。
(二)保險業。在武隆設立支公司級保險金融機構,給予一次性獎勵10萬元。
(三)其它金融業類。在武隆設立擔保公司、信託投資公司、綜合類證券公司等其它金融業類機構的,給予一次性獎勵5萬元。
第四條 鼓勵新設金融機構加快業務拓展。對於新設定的金融機構,除享受市政府制定的三峽庫區金融機構優惠稅收政策外,將三年內的所納稅額(留縣部分)50%返還給金融機構。設立村鎮銀行的,將五年內所納稅額(留縣部分)全部返還。
第五條 鼓勵金融機構最佳化信貸資源配置,加大對縣域經濟薄弱環節的信貸支持力度。
(一)鼓勵金融機構加大對重點項目建設的信貸支持力度。對縣委、縣政府確定的重點建設項目(除銀盤電站),按餘額增加額的0.25‰給予獎勵。
(二)鼓勵金融機構加大對中小企業的信貸支持力度。對縣內中小企業的固定資產投資、流動資金等方面的信貸支持,按發放額的2‰給予獎勵。
(三)鼓勵金融機構支持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對縣內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和農村專業合作社的固定資產投資、流動資金等方面的信貸支持,按發放額的2‰給予獎勵。對農村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的支持,按發放額的0.5‰給予獎勵。
(四)鼓勵金融機構發展個人貸款。對於發放給縣內個體經營戶、農業種養殖業大戶等個人經營性貸款,按餘額增加額的1‰給予獎勵。對個人住房消費等個人消費性貸款,按餘額增加額的0.5‰給予獎勵。
上述各項獎勵不可兼得(按就高標準的原則計算)。
第六條 鼓勵保險機構加快農業產業保險試點。對蔬菜、生豬等主要農業產業方面進行商業保險的,按照保費收入的2‰給予獎勵。
第七條 鼓勵擔保公司為縣內企業提供信用擔保。對擔保公司為縣內企業提供信用擔保獲得的貸款,按貸款額的1‰給予獎勵。
第八條 鼓勵縣內各國有投資(開發)公司積極開展投融資業務。對國有投資(開發)公司幫助鄉鎮解決基礎設施、集鎮建設和重點產業發展資金問題的,按到位融資額的1‰給予獎勵。對國有投資(開發)公司的對外融資,按到位融資額的1‰給予獎勵。
第九條 鼓勵金融監管機構加強金融協調管理工作。對引進支行級銀行、支公司級保險金融機構有突出貢獻的金融監管服務機構,每新設立一家機構,給予5萬元工作經費補貼;加強資金融通和金融協調管理力度,對縣金融辦、人行、銀監辦按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得獎平均數作工作經費補貼。
第十條 建立風險補償機制。縣財政設立200萬元信貸風險補償基金,用於彌補金融機構因支持縣政府確定的重點發展的支柱產業、重點扶持的中小企業以及農戶小額貸款而造成無法挽回的損失。具體損失及補償的額度由損失行申請,經縣政府金融辦、縣財政局、縣人行、縣銀監辦等部門確認後報縣政府審批。
第十一條 縣級有關部門及金融機構完成縣委、縣政府臨時交辦的工作,且對縣域經濟發展有較大影響或貢獻的,可按照“一事一議”的原則另行給予獎勵。
對銀盤電站等水電重點項目,按“一事一議”的原則另行給予獎勵。
第十二條 考核工作由縣政府金融工作辦公室牽頭,會同縣財政局、人行、銀監辦等部門進行,根據考核認定的數據計算獲獎金額報縣政府審定,獎勵資金從縣投融資獎勵基金中列支。
第十三條 本實施細則由縣政府金融辦負責解釋,自2009年1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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