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徽(武警部隊徽)

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徽

武警部隊徽一般指本詞條

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徽(簡稱:中國武警部隊徽),是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使用的標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徽中心圖案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為主體,以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旗為背景,由盾牌、長城和環繞的橄欖枝圖案組成。

2021年7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部宣布,經中國共產黨中央軍事委員會批准,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徽於2021年8月1日啟用。

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徽圖案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代表武警部隊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武裝力量的重要組成部分;以武警部隊旗為背景,體現旗徽一致,代表武警部隊由黨中央、中央軍事委員會集中統一領導;盾牌、長城象徵武警部隊有效履行新時代使命任務;環繞的橄欖枝象徵和平安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徽
  • 標誌屬性:武警部隊徽
  • 使用部隊: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
  • 啟用時間:2021年8月1日
產生背景,確立歷程,設計要素,圖案符號,色彩構成,象徵意義,使用原則,法律法規,使用場景,注意事項,影響價值,

產生背景

1949年9月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前夕,中央軍委公安部部長羅瑞卿轉中央軍委138號代電令:“中國人民公安中央縱隊及所轄第1師、第2師即日成立。”公安中央縱隊實際上就是武警部隊的前身。
1950年9月22日,中央軍委決定組建公安部隊領導機關,於11月8日正式成立中國人民公安部隊司令部,羅瑞卿任司令員兼政治委員。主力公安部隊佩戴“八一”軍徽帽徽和“中國人民解放軍”字樣的胸章,與軍隊全相同;左臂佩戴有“公安”字樣和軍徽圖案的盾形臂章。地方公安部隊佩戴50式公安帽徽、“中國人民公安部隊”胸章和帶有“公安”字樣和紅色五角星圖案盾形臂章。
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徽
中國人民公安部隊標誌

確立歷程

1983年1月25日,國務院任命了武警部隊領導人。同年4月5日,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正式宣布成立。同時,武警部隊徽正式批准使用,稱“83式”警徽。公安部也將此徽定為人民警察警徽。武警部隊徽與人民警察警徽圖案相同,由國徽、盾牌、長城、松枝組成。
2007年,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和中國人民警察同時使用“07式”武警大帽徽。
2017年12月27日,中共中央印發《中共中央關於調整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領導指揮體制的決定》,自2018年1月1日零時起,武警部隊由黨中央、中央軍委集中統一領導。
2021年7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部舉行例行記者會宣布,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徽將於2021年8月1日啟用。

設計要素

圖案符號

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徽中心圖案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為主體,以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旗為背景;中心圖案呈盾牌形,盾牌形內下部是長城圖案;盾牌形外環繞橄欖枝圖案。
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徽
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徽

色彩構成

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徽圖案中,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旗為紅色,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和盾形邊緣、長城、橄欖枝均為金黃色,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旗三道圖案均為深橄欖綠色。

象徵意義

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徽中心圖案代表武警部隊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武裝力量的重要組成部分;以武警部隊旗為背景,體現旗徽一致,代表武警部隊由黨中央、中央軍事委員會集中統一領導。同時寓意武警部隊誕生於人民軍隊的搖籃,傳承著紅色基因,表示武警部隊是黨領導的人民武裝力量的組成部分;三個深橄欖綠條代表武警部隊擔負維護國家政治安全和社會穩定、海上維權執法、防衛作戰三類主要任務及力量構成;武警部隊徽中的盾牌、長城象徵武警部隊有效履行新時代使命任務;環繞的橄欖枝象徵和平安定。

使用原則

法律法規

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第二十八條規定:
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徽是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象徵和標誌。
公民和組織應當尊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徽。
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徽的圖案、樣式以及使用管理辦法由中央軍事委員會規定。

使用場景

2000年2月28日,《人民警察警徽使用管理規定》經公安部部長辦公會議通過實施。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徽(即警徽)參照該規定執行:
第四條 警徽及其圖案的使用範圍:
(一)授銜、授裝、宣誓、閱警等重大儀式;
(二)人民警察機關及其事業單位的重要建築物、會場主席台;
(三)人民警察機關頒發的獎狀、榮譽章、證書、證件;
(四)人民警察報刊、圖書及其他出版物;
(五)警服、警帽、警用交通工具、標誌等物品。
除前款規定的情形外,使用警徽及其圖案應當經地(市)級以上人民警察機關批准。
第五條 懸掛警徽,應當置於顯著位置。
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徽不僅懸掛或建築於莊重場合,而且繪製於武器裝備以便於作戰中識別敵我,更多的則是用作部隊符號、帽徽、領花、獎章、勳章及其他服飾的中心圖案。

注意事項

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徽(即警徽)參照《人民警察警徽使用管理規定》執行:
第六條 警徽及其圖案不得用於:
(一)商標、商業廣告;
(二)日常生活的陳設布置;
(三)私人婚、喪、慶、悼活動;
(四)娛樂活動;
(五)其他有礙於警徽莊嚴的場合或者物品。
第七條 警徽為人民警察專用標誌,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持有、使用、製作、仿造、偽造和買賣警徽,也不得使用與警徽及其圖案相類似的標誌。使用警徽及其圖案,應當嚴肅、莊重,嚴格按照比例放大或者縮小。不得使用破損、污損、褪色或者不合規格、顏色的警徽。

影響價值

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徽的啟用,是為了更好地激勵武警部隊官兵履行新時代使命任務,永遠做黨和人民的忠誠衛士。(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部 評
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徽的意義和作用與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旗相似,都具有標誌、象徵和作戰功能。(中國軍網 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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