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市質量工作考核辦法

武漢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在2014年6月9日公布的考核辦法,考核對象為各區人民政府。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武漢市質量發展規劃(2013—2020年)》(武政〔2013〕67號),進一步加強質量工作,強化質量安全責任,提升全市質量總體水平,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質量工作考核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13〕47號)和《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湖北省質量工作考核辦法的通知》(鄂政辦發〔2013〕53號)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質量工作考核堅持客觀公正、科學管理、突出重點、統籌兼顧、因地制宜的原則。
第三條 質量工作考核對象為各區人民政府(含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市東湖生態旅遊風景區、武漢化工區管委會,下同)。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一個考核年度。考核工作由市實施質量強市戰略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市質量強市領導小組)組織相關成員單位及有關領域專家組成考核工作組具體實施。
第四條 考核主要從產品質量、工程質量、服務質量、人居環境質量等領域的質量安全和質量發展2個方面進行,包括質量目標完成情況和質量措施落實情況(市質量工作考核要點詳見附表)。
第五條 考核評定採用評分法,滿分為100分。考核結果分4個等級,分別為:A級(90分及以上)、B級(80—89分)、C級(60—79分)、D級(59分及以下)。發生區域性、系統性質量安全事件的,考核結果一律為D級。
第六條 考核步驟
(一)目標確定。每年12月31日前,各區人民政府提出下一年度質量工作目標和措施,報市質量強市領導小組辦公室。市質量強市領導小組辦公室匯總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意見後,形成年度質量強市行動計畫、質量強市考核目標和要點,報請市人民政府審定後印發施行。市質量強市領導小組辦公室根據市人民政府年度質量強市考核目標和要點,制定具體考評細則。
(二)自我評價。各區人民政府按照本辦法,依據年度質量強市工作考核要點及考評細則,結合本區域質量工作的目標、任務和特點,於每年12月15日前將年度質量目標完成情況和質量措施落實情況形成自評報告報市質量強市領導小組辦公室。
(三)實地核查。考核工作組通過現場核查和重點抽查等方式,對各區人民政府質量目標完成情況和質量措施落實情況進行考核評價和監督核查。
(四)綜合考核。考核工作組根據各區人民政府自評情況、實地核查情況及平時掌握情況,對各區人民政府質量工作進行全面考核、評分,經市質量強市領導小組辦公室匯總後,初步評定考核等級,形成綜合考核評價報告。
(五)報批與通報。市質量強市領導小組辦公室於次年1月15日前將綜合考核評價報告呈報市人民政府。考核結果經市人民政府審定後,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通報各區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並向社會公布。
第七條 對考核結果為A級的,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予以通報;對考核結果為D級的,區人民政府應當在考核結果公告後1個月內向市人民政府作出書面報告,提出限期整改工作措施,並抄送市質量強市領導小組辦公室。考核結果報市績效考評辦作為各區人民政府領導班子及領導幹部年終績效考評的依據。
第八條 對在質量工作績效考核中瞞報、謊報情況的,予以通報批評;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責任。
第九條 各區人民政府可根據本辦法,結合實際對本區質量工作進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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