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市家電產品維修管理辦法

《武漢市家電產品維修管理辦法》是由81804於2000-04-17發布並生效的檔案,來源於武漢市人民政府令。

介紹,條例,

介紹

【發布單位】81804
【發布文號】市政府令第116號
【發布日期】2000-04-17
【生效日期】2000-04-17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武漢市人民政府令
(第116號)
《武漢市家電產品維修管理辦法》已經2000年3月28日市人民政府第27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施行。
市長 王守海
二000年四月十七日

條例

第一條 為加強對家電產品維修的監督管理,規範家電產品維修經營行為,維護有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家電產品的維修(含售後服務中的維修)。
第三條 市、區家電產品維修行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家電產品維修行業的監督管理。
工商、質量技術監督、物價、勞動等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家電產品維修的有關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從事營業性家電產品維修業務,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固定場地和相應資金;
(二)有與維修業務相適應的檢測、維修設備;
(三)有相應的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資格證》或《家電維修人員技術資格證》的維修技術人員。
從事營業性家電產品維修業務,應到工商、稅務部門辦理登記手續,並取得家電產品維修行業主管部門核發的《家電維修範圍技術核准證》和物價部門核發的《經營及服務價格收費監審證》,然後方可按核准的技術等級承攬相應的維修業務。
家電產品維修行業主管部門對《家電維修範圍技術核准證》實行年度審驗。
第五條 依照國家規定實行包修理、包更換、包退貨的家電產品,應由生產、經銷單位設定售後維修點或特約維修點,或委託符合規定的單位作為售後維修點或特約維修點。
家電產品生產單位在本市設定特約維修點或委託本市相應等級的維修單位從事特約維修業務,應持當地有關證明到家電產品維修行業主管部門辦理特約維修審批手續。
特約維修點對外開展營業性家電維修業務,須按本辦法第四條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第六條 從事家電產品維修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建立家電產品接修、發放登記制度,維修質量保證制度,消費者諮詢、接待和投訴登記制度,維修記錄和維修收費計算覆核制度,維修後使用性能和安全性能檢驗制度。
第七條 維修單位、個人和家電產品生產、經銷單位(以下簡稱維修單位),在維修活動中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維修家電產品,零配件不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充合格、不盜換。
(二)維修非保修家電產品時,將更換下來的殘舊零配件退還消費者。
(三)對物價部門統一定價的維修項目,按規定標準收費並實行明碼標價;對保修期內的維修項目,不收取維修費。
(四)允許消費者當場試驗維修後的家電產品。
(五)對消費者就送修家電產品故障情況、修理後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項等提出的詢問,作出真實、明確的答覆。
(六)承接維修業務時,向消費者開具維修憑證;修復後,向消費者告知故障情況及其原因、更換的零配件、收費數額、保證期限和其它有關事項。
(七)在保證期限內維修時更換的零配件損壞的,予以免費返修。
第八條 維修單位將消費者送修的家電產品丟失,或由於維修單位的過錯,致使維修後的家電產品存在缺陷,或使用性能、安全性能下降(不含正常老化引起的下降),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條 消費者在送修家電產品時,應向維修單位如實說明送修家電產品的型號、產地、價格和故障情況等有關事項,並在修復後按規定交付維修費。
第十條 處理家電產品維修質量爭議,需要進行質量檢測的,應委託具備相應檢測條件的法定產品質量檢測機構組織實施。
第十一條 家電產品維修行業主管部門應加強對家電產品維修市場的監督管理,配合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開展對家電產品維修質量的檢查活動,及時處理消費者的有關投訴。
第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四條的規定,未進行《家電維修範圍技術核准證》年度審驗的,由家電產品維修行業主管部門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可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其它有關家電產品維修管理規定的,由家電產品維修行業主管部門依照《湖北省家電維修管理辦法》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有關工商、質量技術監督、物價、勞動等管理規定的,分別由有關部門依法予以處理。
第十五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複議或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複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六條 本辦法具體套用中的問題,由市家電產品維修行業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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