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電維修服務業管理辦法》解讀是在2012.07由商務部發布的解讀檔案。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商務部
- 類別:解讀
- 發布日期:2012.07
- 效力級別:部門規章
為規範家電維修服務業市場經營秩序,維護家電維修服務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促進行業健康發展,2012年6月9日,商務部頒布了《家電維修服務業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現將有關問題解讀如下:
一、《管理辦法》的制定背景和必要性
近年來,隨著人民生活水平不斷提高,電器電子產品已深入家庭,帶動家電維修服務行業快速擴張,成為重要的民生服務行業。據測算,2010年,我國家電維修服務註冊企業約30萬個,維修服務收入達1215億元,長年從業人員300多萬人,短期從業人員(如夏季空調安裝服務人員等)近300萬人。但由於家電維修經營者與消費者信息嚴重不對稱,導致消費欺詐現象頻發,消費者對家電維修服務質量等問題的投訴率長期居高不下。目前我國家電維修服務業法規規章建設相對滯後,迫切需要通過立法明確管理部門、規範經營行為。商務部作為商貿服務業的行業主管部門,依據國務院授予的管理職能制定《管理辦法》。
二、《管理辦法》的主要內容
《辦法》共十六條,規定了家電的定義、家電維修行業主管部門和行業協會的職責、家電維修服務經營者(以下簡稱家電維修經營者)資質要求、家電維修經營行為規範、監督管理和法律責任等。
三、家電及家電維修服務經營者的定義
《管理辦法》定義的家電是指可用於家庭的,為了生活、娛樂及獲取信息等目的使用的電子或電器產品。包括製冷空調器具、清潔器具、廚房器具、通風器具、取暖熨燙器具、個人護理器具、保健器具、娛樂器具等電器產品和音像娛樂類、信息技術類等電子產品。
《管理辦法》定義的家電維修經營者是指提供家電維護保養、故障修理、使用諮詢指導等服務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
四、家電維修經營者職業資質要求
《管理辦法》規定家電維修從業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要求,取得從事相應維修活動的職業、技術資質。其中,從事高處作業、焊接與熱切割作業、製冷與空調作業、電工作業、危險化學品安全作業等特種作業的人員,應具備國家規定的特種作業資格並執證上崗。
對於已獲得相關資質的維修服務人員,《管理辦法》進一步規定,其所在企業應通過企業網際網路站、電話等形式向消費者提供維修服務人員身份資質查驗,並為上崗工作人員配製職業資質標識,要求其在崗工作時佩戴或向消費者出示。
五、家電維修經營者授權證明公示
為規範特約維修經營行為,《管理辦法》規定從事特約維修的家電維修經營者必須取得商標權人授權,並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明示有效期內的授權證明,並規定獲得授權的家電維修經營者應在其被授權範圍內提供維修服務。
六、家電維修經營者的保密義務
隨著科技的發展,家電產品中可存貯的信息越來越多。為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防止信息非法泄露,《管理辦法》要求家電維修經營者應當對其在維修服務中知悉的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嚴格履行保密義務。對於獲得的其他信息。家電維修經營者也不得用於與維修活動無關的領域。
七、家電維修經營行為禁止性規定
《管理辦法》針對目前家電維修服務行業中問題較為突出、對消費者權益損害明顯的四類經營行為設定了禁止性的規定,分別是:(一)虛列、誇大、偽造維修服務項目或內容;(二)隱瞞、掩飾因維修服務導致用戶產品損毀的事實;(三)虛報故障部件,故意替換性能正常的部件;(四)冒用家電生產者商標或特約維修標識。《管理辦法》同時規定,家電維修經營者在維修服務中不得使用和銷售質量、規格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的假冒偽劣產品。
八、授權地方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考慮到各地區發展情況差異的問題,《管理辦法》授權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可以依據結合其所在地家電維修服務行業實際情況,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相關的實施辦法。
九、違反《管理辦法》的法律責任
各級商務主管部門對於違反《管理辦法》的家電維修經營者可以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向社會公告。對於家電維修經營者實施禁止性經營行為且情節嚴重的,可處3萬元以下罰款。對依據有關法律、法規應予以處罰的,各級商務主管部門應提請有關部門依法處罰。
一、《管理辦法》的制定背景和必要性
近年來,隨著人民生活水平不斷提高,電器電子產品已深入家庭,帶動家電維修服務行業快速擴張,成為重要的民生服務行業。據測算,2010年,我國家電維修服務註冊企業約30萬個,維修服務收入達1215億元,長年從業人員300多萬人,短期從業人員(如夏季空調安裝服務人員等)近300萬人。但由於家電維修經營者與消費者信息嚴重不對稱,導致消費欺詐現象頻發,消費者對家電維修服務質量等問題的投訴率長期居高不下。目前我國家電維修服務業法規規章建設相對滯後,迫切需要通過立法明確管理部門、規範經營行為。商務部作為商貿服務業的行業主管部門,依據國務院授予的管理職能制定《管理辦法》。
二、《管理辦法》的主要內容
《辦法》共十六條,規定了家電的定義、家電維修行業主管部門和行業協會的職責、家電維修服務經營者(以下簡稱家電維修經營者)資質要求、家電維修經營行為規範、監督管理和法律責任等。
三、家電及家電維修服務經營者的定義
《管理辦法》定義的家電是指可用於家庭的,為了生活、娛樂及獲取信息等目的使用的電子或電器產品。包括製冷空調器具、清潔器具、廚房器具、通風器具、取暖熨燙器具、個人護理器具、保健器具、娛樂器具等電器產品和音像娛樂類、信息技術類等電子產品。
《管理辦法》定義的家電維修經營者是指提供家電維護保養、故障修理、使用諮詢指導等服務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
四、家電維修經營者職業資質要求
《管理辦法》規定家電維修從業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要求,取得從事相應維修活動的職業、技術資質。其中,從事高處作業、焊接與熱切割作業、製冷與空調作業、電工作業、危險化學品安全作業等特種作業的人員,應具備國家規定的特種作業資格並執證上崗。
對於已獲得相關資質的維修服務人員,《管理辦法》進一步規定,其所在企業應通過企業網際網路站、電話等形式向消費者提供維修服務人員身份資質查驗,並為上崗工作人員配製職業資質標識,要求其在崗工作時佩戴或向消費者出示。
五、家電維修經營者授權證明公示
為規範特約維修經營行為,《管理辦法》規定從事特約維修的家電維修經營者必須取得商標權人授權,並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明示有效期內的授權證明,並規定獲得授權的家電維修經營者應在其被授權範圍內提供維修服務。
六、家電維修經營者的保密義務
隨著科技的發展,家電產品中可存貯的信息越來越多。為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防止信息非法泄露,《管理辦法》要求家電維修經營者應當對其在維修服務中知悉的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嚴格履行保密義務。對於獲得的其他信息。家電維修經營者也不得用於與維修活動無關的領域。
七、家電維修經營行為禁止性規定
《管理辦法》針對目前家電維修服務行業中問題較為突出、對消費者權益損害明顯的四類經營行為設定了禁止性的規定,分別是:(一)虛列、誇大、偽造維修服務項目或內容;(二)隱瞞、掩飾因維修服務導致用戶產品損毀的事實;(三)虛報故障部件,故意替換性能正常的部件;(四)冒用家電生產者商標或特約維修標識。《管理辦法》同時規定,家電維修經營者在維修服務中不得使用和銷售質量、規格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的假冒偽劣產品。
八、授權地方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考慮到各地區發展情況差異的問題,《管理辦法》授權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可以依據結合其所在地家電維修服務行業實際情況,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相關的實施辦法。
九、違反《管理辦法》的法律責任
各級商務主管部門對於違反《管理辦法》的家電維修經營者可以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向社會公告。對於家電維修經營者實施禁止性經營行為且情節嚴重的,可處3萬元以下罰款。對依據有關法律、法規應予以處罰的,各級商務主管部門應提請有關部門依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