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組成人員職責
四、區政府由下列人員組成:區長、副區長,區政府工作部門主要負責同志。
五、區政府組成人員要模範遵守憲法和法律,認真履行職責,為民務實,嚴守紀律,勤勉廉潔。要帶頭加強學習,做政治堅定、能力過硬的表率;帶頭遵紀守規,做守紀律、講規矩的表率;帶頭勤奮履職,做敢於擔當、狠抓落實的表率;帶頭踐行宗旨,做紮根民眾、為民服務的表率;帶頭嚴於律己,做清正廉潔、乾淨幹事的表率;帶頭維護團結,做凝心聚力、和衷共濟的表率。
六、區政府實行區長負責制,副區長協助區長工作。
七、區長(區政府黨組書記)召集和主持區政府全體會議、區政府黨組會議、區政府常務會議、區長辦公會議;區長可委託常務副區長召集和主持區政府常務會議,可委託副區長召集和主持區長辦公會議;區長或副區長召集和主持區政府專題會議。區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必須經會議討論決定。
八、副區長按分工負責處理分管工作。受區長委託負責其他方面的工作或專項任務。副區長分別負責分管行業、部門、單位重點任務工作落實和項目建設、招商引資、黨風廉政建設、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格線化管理)、安全生產、環境保護、信訪維穩、審計整改等工作。
九、區長離區出差、學習期間,由常務副區長主持區政府工作。
十、區政府組成部門實行局長(主任)負責制。
區審計局在區長和上一級審計機關領導下,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計監督職能,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區政府各部門要各司其職,各盡其責,堅決貫徹落實區委、區政府各項工作部署,切實維護政令暢通。
第三章
政府職能
十一、區政府要適應經濟發展新常態,切實轉變職能,全面履行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治理和公共服務職能,形成權界清晰、分工合理、權責一致、法制保障的機構職能體系,創造良好的發展環境,提供基本均等公共服務,維護社會公平、正義。
十二、組織發展經濟,加強經濟形勢研判和經濟運行情況分析,充分運用經濟、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導和調控經濟運行,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實施創新驅動,著力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構建適應新常態的產業體系,推動經濟結構轉型升級,培育經濟發展新動能。
十三、加強市場監管,推進公平準入,完善監管體系,規範行政執法,建立健全社會信用體系,形成統一開放、公平誠信、競爭有序的現代市場體系。
十四、加強社會治理制度和能力建設,創新基層社會管理,形成源頭治理、動態管理、應急處置相結合的社會治理機制,維護社會公平正義與和諧穩定。
十五、加強和最佳化公共服務,完善公共政策,健全政府主導、社會參與、覆蓋城鄉、可持續的基本公共服務體系,增強基本公共服務能力,切實保障和改善民生。
十六、區政府及各部門要加快職能轉變,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最佳化服務改革,實行權力清單、責任清單和負面清單制度,嚴格行政許可,推行“雙隨機一公開”,加大事中事後監管力度,最佳化辦事程式,提高行政審批服務水平,營造良好發展環境。
第四章
依法行政
十七、區政府及各部門要帶頭維護憲法和法律權威,加快建設職能科學、權責法定、執法嚴明、公開公正、廉潔高效、守法誠信的法治政府。
十八、區政府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適時制定規範性檔案,修改或廢止不適應改革發展要求的規範性檔案、行政措施或決定。
建立重大行政決策公平競爭和合法性審查機制,未經審查或者經審查不合法的規範性檔案和重大行政決策方案,不得提交區政府會議討論。
十九、區政府及各部門制定的規範性檔案,必須符合憲法、法律、法規,徵求相關方面意見。涉及民眾切身利益、社會關注度高的事項及重要涉外、涉港澳台僑的事項,須事先請示區委同意;部門聯合制定的重要規範性檔案發布前須經區委、區政府同意。
二十、健全規範性檔案公開徵求意見和公眾意見採納情況反饋機制,起草規範性檔案,要堅持從區情出發,準確反映經濟社會發展要求,充分反映人民民眾意願,切實解決問題,簡明易行。
區政府法制機構要嚴格執行合法性、合理性、可操作性審查制度。規範性檔案不得設定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等事項,不得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義務,不得違法限制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
二十一、區政府各部門要嚴格行政執法,嚴守執法程式,規範執法行為,堅持法定職責必須為,法無授權不可為,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公正執法、文明執法,維護公共利益、人民權益和社會秩序。
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度,細化、量化行政裁量標準,規範裁量範圍、種類、幅度。全面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嚴格確定不同部門及機構、崗位執法人員執法責任和責任追究機制,加強執法監督,堅決排除對執法活動的干預,防止和克服地方和部門保護主義,懲治執法腐敗現象。
第五章
科學民主決策
二十二、區政府及各部門要健全依法決策機制,把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和集體討論決定作為重大行政決策的必經程式,確保決策制度科學、程式正當、過程公開、責任明確。實行政府法律專家諮詢委員或法律顧問制度,發揮其在制定重大行政決策、推進依法行政中的作用。
二十三、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包括:制定貫徹落實推進“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四個全面”戰略布局、五大發展理念,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區委重要決議、決定和重大決策部署的實施意見;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及年度計畫、財政預決算(包括預算調整)、經濟調控和改革開放的重大政策措施;事關全區經濟社會發展全局和人民民眾根本利益的重大舉措、重要政策、重大項目和重點工程;大額財政資金安排和支出事項;處理社會管理重要事務等涉及全局性工作。
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由區政府全體會議、區政府黨組會議及區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參會人員要對會議議題充分發表意見,主持人末位表態並集中討論意見,形成科學決策,一抓到底。會前分管副區長要對擬提交會議研究的事項組織相關單位進行討論,未經討論的議題不提交會議。對準備不充分、質量不高、分管副區長沒有明確意見的議題不提交會議。應當進行合法性審查、充分論證徵詢和開展社會穩定風險評估而未審查、論證、評估的議題,不提交會議。
區政府作出重大決策前,要廣泛聽取民主黨派、社會團體、專家學者、社會公眾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在重大決策執行過程中,要密切跟蹤決策的實施情況,了解利益相關方和社會公眾對決策實施的意見和建議,全面評估決策執行效果,及時調整完善。
二十四、區政府各部門、各鄉鎮人民政府、城區各街道辦事處、各工業園區管委會提請區政府研究決定的重大事項,須深入調查研究,組織合法性、必要性、科學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論證。涉及其他相關部門的,應當事先徵求意見;涉及鄉鎮、街道、園區的,應當事先徵求意見;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眾權益、可能引發社會穩定問題的,由承辦單位組織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並採取聽證會等形式聽取各方面意見。會前分管副區長要對擬提交會議研究的事項組織相關單位進行討論,未經討論的議題不提交會議。對準備不充分、質量不高、分管副區長沒有明確意見的議題不提交會議。應當進行合法性審查、充分論證徵詢和開展社會穩定風險評估而未審查、論證、評估的議題,不提交會議。
區政府在事關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生態文明建設方面的重大決策部署,須先提出意見,報經區委同意後部署實施。
二十五、區政府各部門必須堅決貫徹區委、區政府的決定,要及時跟蹤和反饋執行情況。區政府辦公室要加強督促檢查,確保抓實見效。
第六章
政務公開
二十六、區政府及各部門要把公開透明作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堅持以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原則,推進決策、執行、管理、服務、結果公開。
二十七、推進決策公開。實行重大決策預公開制度,涉及民眾切身利益、需要社會廣泛知曉的重要改革方案、重大政策措施、重點工程項目,除依法應當保密的外,在決策前應向社會公布決策草案、決策依據,廣泛聽取公眾意見。區政府全體會議、區政府黨組會議、區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按照政府信息公開要求和程式予以公布。
二十八、推進執行公開。主動公開重點改革任務、重要政策、重大工程項目和民生實事的落實措施、實施步驟、責任分工、監督方式,根據工作進展公布取得成效、後續舉措,聽取公眾意見建議,加強和改進工作,確保執行到位。
二十九、推進管理公開。全面推行權力清單、責任清單、負面清單公開工作,建立健全清單動態調整公開機制。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推動執法部門公開職責許可權、執法依據、裁量基準、執法流程、執法結果等,規範行政裁量,促進執法公平公正。推進監管情況公開,重點公開安全生產、生態環境、衛生防疫、食品藥品、保障性住房、質量價格、國土資源、社會信用、交通運輸、旅遊市場、公共資源交易等監管信息。公開民生資金等分配使用情況,重點圍繞實施精準扶貧精準脫貧,加大扶貧對象確認、扶貧資金分配、扶貧資金使用等信息公開力度,接受社會監督。
三十、推進服務公開。全面公開行政審批、公共服務、便民服務事項,簡化最佳化辦事流程。公布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清單,公開項目名稱、設定依據、服務時限。推行政府購買公共服務、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提供公共服務的公開。推進公共企事業單位辦事公開,行業主管部門要制定完善具體辦法,加強組織協調和監督指導,打通政府聯繫服務民眾“最後一公里”。
三十一、推進結果公開。主動公開重大決策、重要政策落實情況,加大對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區委決策部署貫徹落實情況的公開力度。推進發展規劃、政府工作報告、政府決定事項落實情況的公開,重點公開發展目標、改革任務、民生舉措等方面事項。建立健全重大決策跟蹤反饋和評估制度,科學評價政策落實效果,增強結果公開的可信度,以工作實績取信於民。
三十二、推進重點領域信息公開。著力推進財政預決算、公共資源配置、重大建設項目批准和實施、社會公益事業建設等領域的政府信息公開。加強突發事件、公共安全、重大疫情等信息發布,快速反應、及時發聲,根據處置進展動態發布信息。
三十三、加強政策解讀。對涉及面廣、社會關注度高、實施難度大、專業性強的政策法規,要通過發布新聞、接受訪談、專欄解答等方式做好解讀,講解政策背景、目標要點和效果。領導幹部和新聞發言人要帶頭宣講政策,特別是遇有重大突發事件、重要社會關切等情況,帶頭接受媒體採訪,表明立場態度,發出權威聲音。
三十四、回應社會關切。建立健全政務輿情收集、研判、處置和回應機制,加強重大政務輿情回應督辦工作,開展效果評估。對重要政務輿情、網路輿情、媒體關切、突發事件等熱點問題,要按程式及時發布權威信息,講清事實真相、政策措施以及處置結果等。區政府班子成員及各部門負責同志要主動關注民眾話題,了解民眾訴求,掌握輿情信息,及時解決問題。
第七章
監督制度
三十五、區政府要自覺接受區人大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法律監督和工作監督,認真負責地報告工作,接受詢問和質詢,依法備案政府規則和規範性檔案;自覺接受區政協的民主監督,虛心聽取意見和建議;自覺接受社會各界的監督,不斷改進工作。認真及時辦理人大代表意見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以及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對區政府工作提出的意見建議。
加強對權力運行的監督制約,對財政資金分配使用、國有資產監管、政府投資、政府採購、公共資源轉讓、公共工程建設等職能部門和崗位,要從嚴監管,從嚴落實規定程式,嚴防牟取私利,防止權力濫用。對長期在管錢、管人、管物、管審批等重要崗位上工作的幹部要建議區委進行交流。
三十六、區政府及各部門要依照有關法律規定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實施的監督,支持法院受理行政案件,自覺執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裁定。區政府各部門要自覺接受監察、審計等部門的監督,對監督中發現的問題,必須限時整改,向區政府報告整改情況。
三十七、區政府及各部門要認真受理行政複議申請,依法作出行政複議決定,糾正違法或不當的行政行為,依法及時化解爭議。
三十八、區政府及各部門要高度重視信訪工作,健全完善信訪制度,強化法律在維護民眾權益、化解社會矛盾中的權威地位,建立健全工作機制,暢通民眾利益協調、權益保障法律渠道,引導和支持公民理性表達訴求、依法維護權益。
區政府班子成員及各部門負責人要主動接待民眾來訪,認真辦理民眾來信,督促解決重大信訪問題,保障各類訴求依法依規及時解決。
區政府及各部門要接受公眾和新聞輿論的監督,密切關注網路輿情,認真調查核實有關情況,及時依法處理和改進工作。重大問題要向社會公布結果。
三十九、區政府及各部門要推行績效管理制度和行政問責制度,加強對依法行政、重大決策部署落實、部門職責履行、重點工作推進以及自身建設等方面的考核評估,提高政府公信力和執行力。
完善糾錯問責機制。健全責令公開道歉、停職檢查、引咎辭職、責令辭職等問責方式和程式。建立重大決策終身責任追究制度及責任倒查機制,對決策嚴重失誤或者久拖不決造成重大損失、惡劣影響的,嚴肅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八章
會議制度
四十、區政府實行區政府全體會議、區政府常務會議、區長辦公會議和區政府專題會議制度。
四十一、區政府全體會議由區長、副區長、區政府組成部門主要負責同志組成,由區長召集和主持。區政府全體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傳達貫徹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區委的重要決議決定;
(二)討論提請區人民代表大會審議的《區政府工作報告》;
(三)通報重要工作情況,分析全區經濟社會發展形勢,部署區政府工作;
(四)討論決定區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五)討論其他需要全體會議討論的重大事項。
區政府全體會議根據需要可安排有關部門、單位主要負責人列席會議。
(六)議題提交程式及審定。
1、區政府全體會議的議題經區政府常務會徵詢副區長、區政府組成部門及相關單位主要負責人意見後由區長確定。
2、全會召開的時間、議題等,一般應當在會議召開前3天通知參會人員,會議材料一般同時送達,有特殊原因不能或不宜提前送達的,可在會場分發。
3、對涉及經濟社會發展重大問題的有關議題,區政府區長、副區長,組成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單位主要負責同志應當在會前結合調查研究和工作實際,提出意見;對重大問題的決策,區政府常務會應當安排有關方面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提出方案。方案提出後,一般應當徵求有關鄉鎮、部門、街道和工業園區的意見,有的應當聽取區人大常委會、區政協和有關人民團體等方面的意見,有的應當徵求黨外人士的建議,有的應當組織專家、學者進行分析論證、技術諮詢、風險評估和合法合規性審查,並提請全會討論和決定。
(七)會議決策及執行。
1、區長根據會議討論情況,可以對審議的事項作出通過、不予通過、修改、擱置再次審議的決定。
2、作出通過決定的,由區長或其授權的副區長簽發;作出修改決定的,屬一般性修改的,修改後由區長或其授權的副區長簽發,屬重大原則或實質內容修改的,應按程式重新審議;作出擱置決定的,超過一年期限,審議方案自動廢止;作出再次審議決定的,應按程式重新審議。
3、區政府辦公室對會議重大決策進行工作任務和責任分解,明確執行機構和工作要求。有關執行機構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全面、及時正確地貫徹執行政府重大決策。
4、決策執行機構應當將政府重大決策執行情況及時向區政府報告。決策執行機構在執行過程中,發現政府重大決策所依賴的客觀條件發生變化或因不可抗力原因導致決策目標全部或部分不能實現的,要及時向區政府提出停止執行、暫緩執行或修正決策的建議。
5、區政府可以根據執行機構提出的建議作出繼續執行、停止執行、暫緩執行或修正決策方案的決定。出現緊急情況的,區長可以直接作出決定。
四十二、區政府常務會議由區長、副區長組成,由區長召集和主持,也可由區長委託常務副區長召集和主持。根據議題需要安排有關部門、單位主要負責同志及區政府辦公室副主任列席會議。一般每月召開2次。根據工作需要,可適時召開。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研究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區委重大決策部署的措施;
(二)研究需報請區委審定和區人大及其常委會審議的重要事項;
(三)討論決定區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項;
(四)研究大額財政資金安排和重要支出事項;
(五)討論、審議區政府規範性檔案;
(六)聽取區政府部門和有關單位重要工作匯報;
(七)分析研判經濟運行情況,提出調控措施,解決實際問題;
(八)決定人事任免;
(九)通報和討論其他重要事項。
區政府常務會議必須有半數以上成員到會方能召開。討論決定幹部任免事項等重大決策問題,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到會。討論的有關事項,如涉及成員本人或其親屬時,按有關規定迴避。
區政府常務會議議題要著眼改革發展穩定大局,立足解決實際問題,不涉及全區、沒有實質內容、沒有明確意見、屬於部門業務範圍內的議題一律不上會。
(十)議題提交程式及審定。
1、區政府常務會議討論的議題,由區長提出或者由副區長提出建議由區長綜合考慮後確定。區政府各部門、鄉鎮、街道、工業園區提請區政府常務會議審議的議題,由區政府分管副區長審核,按行文程式報區長同意。
2、會議議題由區政府辦公室負責收集,對符合要求的及時匯總,提出具體安排建議,按照程式報區政府辦公室主任審核,最後由區長確定。區政府常務會議要經常安排專題學習內容,重點學習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法規。會議議題應當適量安排,重要和緊急議題優先安排,重大議題可安排專題討論。會議議題確定後一般不再變動。對確有必要提交會議研究的臨時性議題,由區長確定並及時安排會議研究。
3、健全決策諮詢機制,擬提請區政府常務會議研究的事項,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事前做好調查研究、徵求意見、科學評估、合法合規性和公平競爭性審查、集體研究等工作。特別是涉及人事、編制、財政等方面的問題,應當組織有關方面進行充分討論和研究,形成比較成熟一致的意見,再提交區政府常務會議討論確定。
4、擬提請區政府常務會議研究的議題材料經副區長審核把關並簽署意見後,按照統一要求和格式印製,於會前5天報送區政府辦公室。屬於涉密檔案、案件查辦等不宜提前送達的,按保密有關規定管理、印發、收回。
5、涉及到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決策、重大事項、評先評優等重要議題,要書面徵求各副區長意見,提前向區委匯報同意後,提交區政府常務會議研究。涉及全區性重大問題決策、重大項目投資決策、大額資金使用事項,必須提交區政府常務會議研究後提交區委研究決定。涉及多個部門工作且意見不一致的事項,由副區長牽頭召開專題會議進行協調,達成一致意見後提交常務會議研究。遇重大突發性事件和緊急情況,來不及召開會議的,區長、常務副區長或分管副區長可臨機處理,事後及時向區政府常務會議提交研究。經區政府常務會議研究,提請區委常委會議研究的議題,由區政府黨組書記審定,以區政府黨組名義報區委。
6、議題由部門主要負責同志匯報,分管副區長作補充匯報,在相關部門發表意見後,會議主持人末位表態並集中討論意見,形成科學決策。區政府常務會議召開時間和議題,一般應在會前1天通知參會人員和列席人員,會議材料一般應同時送達。
四十三、區長辦公會議。區長辦公會議的議題由區長或區長委託的副區長確定。會議由區長或區長委託的副區長召集和主持,區政府辦公室主任或副主任,相關部門、單位主要負責同志參加。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傳達省政府及其部門有關檔案精神,研究貫徹落實意見;
(二)研究不需要提交區政府常務會議研究的專項事宜或分管工作範圍內的事項;
(三)研究單項金額100萬元以下的財政資金安排和支出事項;
(四)研究其他需要區長辦公會議討論的事項。
四十四、區政府專題會議。
區政府專題會議的議題由區長或副區長確定,會議由區長或副區長召集和主持,相關副區長、區政府辦公室主任或副主任、部門和單位主要負責同志參加。會議主要任務是:研究專項工作事宜。
四十五、參加會議人員要嚴格遵守會議紀律,不能參加會議的須向會議主持人請假。部門主要負責人因故不能參加會議的,安排熟悉議題內容的負責同志參加。
四十六、區政府全體會議、區政府常務會議、區長辦公會議和區政府專題會議的組織工作由區政府辦公室負責。
四十七、區政府全體會議、區政府常務會議和區長辦公會議、區政府專題會議,由區政府辦公室確定專人記錄,會議討論情況和決策意見須如實記錄。會議紀要由會議主持人簽發,原則上在會後5日內印發。會議確定的事項和部署的工作,分管副區長要逐項精心調度,推進落實,區政府辦公室要及時督促,會後一周內向區長報告落實情況。
四十八、區政府及各部門召開的工作會議,要嚴格審批,減少數量,控制規模嚴格控制規格和人數。儘量少開會,開短會、講短話,可開可不開的會議堅決不開,內容相近的可合併召開。能用視頻形式安排,能用文電部署的工作不召開會議。原則上區長召集的會議,要求鄉鎮、街道、園區、部門主要領導參加。副區長召集的會議,一般由鄉鎮、街道、園區分管領導、部門主要領導參加,確有特殊原因或工作衝突的,可安排部門分管領導參加。應由各部門召開的全區性會議,不得以區政府或區政府辦公室名義召開,一般不通知鄉鎮、街道、園區主要負責同志負責人參加,確需參加的須報區政府批准。區政府領導同志一般不出席部門的工作會議。
各類會議都要充分準備,提高效率和質量,杜絕召開不解決問題的會議。全區性會議安排一個主題講話,會議交流發言要有時限要求。
第九章
公文審批
四十九、區政府各部門、各鄉鎮人民政府、城區各街道辦事處、各工業園區管委會報送區政府的公文,應符合《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的規定。除區政府領導交辦事項和必須直報的事項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區政府領導個人報送公文。各部門報送區政府的請示性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門職責的,須主動與相關部門充分協商,由主辦部門與相關部門主要負責人會簽或聯合報區政府審批。部門之間有分歧的,主辦部門要主動協商一致;協商後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主辦部門應列明各方理據,提出辦理建議,與相關部門負責人會簽後報區政府協調或決定。
五十、區政府各部門、各鄉鎮人民政府、城區各街道辦事處、各工業園區管委會報送區政府審批的公文,由區政府辦公室按照區政府領導分工呈批。重要檔案、緊急事項須第一時間呈區長閱批。分管副區長呈區長閱批的檔案必須簽署明確意見。
五十一、原則上市委,市政府聯合下發的檔案,先由區委主要領導閱批,再按照區委主要領導批示,由區長閱批。市政府下發的檔案,由區長閱批,並按照職責分工,根據市政府要求,結合涼州區實際提出貫徹落實意見。市政府辦公室及市直部門來文根據內容由區長或分管副區長閱批。所有需要閱批的公文,原則上不得交叉呈送。以區委、區政府名義下發的檔案,經區政府辦公室主任、分管副區長審核後,由區長審簽;以區政府名義下發的檔案,經區政府辦公室主任、分管副區長審核後,由區長簽發;區政府和其他縣區或市直部門聯合下發的檔案,由與聯合方簽發人對應職務的區政府領導簽發,簽發前必須報告區長。
以區委辦公室、區政府辦公室名義联合下發的檔案,經區政府辦公室主任、分管辦公室的副區長審核後報請區委辦公室按程式簽發。必要時由分管副區長審閱。以區政府辦公室名義下發的檔案,經區政府辦公室主任和分管辦公室副區長簽發,必要時由分管副區長審閱。
五十二、區政府向區人民代表大會或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的議案,制定的規範性檔案,發布的命令,人事任免,由區長簽署。
五十三、控制減少發文數量。能通過電話、面談或小範圍會議等方式協調、安排部署工作的,區政府或區政府辦公室不發檔案;工作要求涉及個別部門的,不發普發性檔案。凡法律法規已作出明確規定、現行檔案已有部署且仍然適用的不再發文;對全區改革發展穩定工作沒有實際指導意義,針對性和可操作性不強的檔案一律不發;已公開發布的不再發文;部門職權範圍內事務,能由部門發文或者部門聯合發文解決的事項,由部門自行發文或聯合發文,不以區政府或區政府辦公室名義發文。分工方案類檔案原則上應合併到檔案中作為附屬檔案印發,不單獨發文。屬於相近或相同類型事項的批覆、通知等檔案,應結合實際儘可能合併下發。區政府成立的議事協調機構主要負責同志調整的,由區政府辦公室發文;其他成員調整、增補的,均由協調機構發文。上級行業主管部門印發檔案要求地方制定貫徹措施,除法律法規規定或上級主管部門要求政府或政府辦公室發文的外,由區政府對應工作部門自行發文,重要事項報區政府同意後發文。沒有實質內容的檔案、簡報一律不發。
五十四、區政府加快推進電子公文傳輸系統建設,減少紙質公文數量,提高公文運轉效率。
五十五、區政府各部門要嚴格按程式辦理公文,實行限時辦結制度。
第十章
工作紀律
五十六、區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明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旗幟鮮明講政治,增強“四個意識”,堅決維護習近平總書記核心地位,堅定不移向黨中央看齊,向習近平總書記看齊,向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看齊,向黨中央決策部署看齊,提高政治站位,保持政治定力,對黨絕對忠誠。堅持把紀律和規矩挺在前面,嚴格執行《中國共產黨章程》和“兩準則三條例”,不妄議中央大政方針,不傳播政治謠言,確保一言一行都能夠和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任何時候、任何情況下都不說違背黨的原則的話,不做違背黨的紀律的事。強化大局意識,增強全局觀念和責任意識,在研究工作時充分發表意見,決策形成後堅決貫徹執行,不得違背集體決定自作主張、自行其是。堅決反對和杜絕當面不說、背後亂說,會上不說、會後亂說,當面一套、背後一套等錯誤言行。實行層級負責,堅持下級服從上級、個人服從組織的原則,正確處理班子集體領導與個人分工負責的關係,區政府各部門對區政府負責,副區長對區長負責,區長對區委主要領導負責。
五十七、區政府組成人員必須堅決執行區政府的決定,如有不同意見可在區政府相關會議上提出,在沒有重新作出決定前,不得有任何與區政府決定相違背的言論和行為;代表區政府公開發表講話或文章,須事先經區政府同意。個人發表的講話或文章,涉及未經區政府研究決定的重大問題及事項的,須事先經區政府同意。
五十八、區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格執行領導幹部外出報告制度,認真填寫《涼州區領導幹部請假審批(備案)表》,原則上提前3天做好外出報備工作。
五十九、區政府各部門發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經濟社會發展重要情況的信息,要經過嚴格審定,報區政府同意後發布。
六十、區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格遵守保密紀律和外事規定,嚴禁泄露國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職責掌握的商業秘密等,堅決維護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
第十一章
廉政建設
六十二、區政府及各部門要堅決落實中央八項規定和省、市、區委“雙十條”規定精神,嚴格執行財經紀律,艱苦奮鬥、勤儉節約,堅決制止奢侈浪費,嚴格執行辦公用房、公車使用等方面的規定,嚴格控制差旅費、會議經費等一般性支出,降低行政成本,建設節約型機關。
進一步嚴明公務接待工作紀律,嚴格執行接待標準和審批制度,嚴格接待經費管理,公務接待嚴格控制公務陪餐人數,一律不安排迎送、一律不提供菸酒、一律不贈送禮品和土特產品
嚴格規範公務接待工作,不得違反規定用公款送禮和宴請,不得接受基層及其他單位、個人的禮品和宴請。嚴格控制和規範會議、論壇、慶典、節會等活動。各類會議經費全部納入預算管理。嚴格控制因公出國(境)團組數量和規模。
六十三、區政府及各部門對職權範圍內的事項要嚴格按程式和時限積極辦理。對不符合規定的事項堅決不辦;對推諉、拖延及失職、瀆職等行為,要嚴肅追究責任;對越權辦事、以權謀私等違規違紀違法行為,要嚴肅查處。
六十四、區政府班子成員要帶頭做到不偷懶、不推拖、不懈怠,不敷衍應付、搞形式主義,不壞規矩,不破底線。嚴格執行領導幹部個人重大事項報告制度,不得利用職權和職務影響為本人或特定關係人謀取不正當利益;不得違反規定干預或插手市場經濟活動;不得違反規定干預和插手司法活動、執紀執法活動;加強對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的教育和約束,決不允許搞特權。
六十五、區政府組成人員要做學習的表率,區政府及各部門要建設學習型機關。加強政策理論學習,吸收新信息,研究新情況,掌握新知識,總結新經驗,準確把握髮展規律,創新工作方式方法,提高分析解決問題的能力,增強推動科學發展、構建和諧社會的能力和水平。
六十六、區政府班子成員要堅持實踐第一,深入開展調查研究,摸清摸透基層情況,為決策提供可靠依據。下基層調查研究、開展工作要輕車簡從,不搞工作手冊,不搞迎送,按標準繳納就餐費用。一般性調研不得讓鄉鎮、街道、園區和區直部門主要負責同志陪同,儘量減少陪員。督查工作要隨機抽查,不得按基層安排的線路督查,一般不開匯報會,確需召開匯報會的,只限分管領導、主管部門參加。
六十七、進一步改進和規範區政府班子成員出席會議、外事活動、到基層調研的新聞報導工作,嚴格遵守新聞報導相關規定,嚴格控制新聞報導字數和時長等,將更多版面時段讓給基層、留給民眾。
第十二章
附則
六十九、本規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