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向清單

正向清單是指凡是法律、法規沒有允許做的,都不允許做。目前中國證券市場的監管,就主要採取這樣的方式。客觀而言,這也是有其必然性的。原因在於我們的證券市場還不夠成熟,投資者承受風險的能力也比較弱,同時監管能力與手段相對不足,市場不穩定因素也不少。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正向清單 
  • 類型:經濟術語
弊端
當前成熟市場一般都採取“負向清單”的監管方式,“從國際外匯監管制度的演變來看,多數國家均已放棄嚴格外匯管制的做法,在不發生重大政治經濟危機的情況下,世界範圍內的外匯監管將進一步放寬”。目前我國實施的“正向清單”外匯管理方式存在以下弊端:
  • (一)有悖“法不禁比即可行”的社會基本行為原則
我國《行政許可法》規定,凡公民和非政府組織能夠獨立自主決定或協調的事情,行政機關就不要插手;凡市場可以解決的問題,行政機關就不要介入。由於隱含著對微觀行為主體“有罪推定”的行為假設,當前外匯管理“正向清單”的立法模式,以及應對形勢驟變時“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無行政許可之名,但行行政許可之實”管理定式,與之相悖。
  • (二)將推動市場發展的動力繫於管理層,忽視了市場本身的力量。
“隨著金融創新信息技術金融全球化的迅猛發展,金融市場環境的變化始終會領先於監管舉措,任何監管規則均會滯後於金融市場的發展”(尚靜,2007)“正向清單”側重於規則導向,其實質是“邊界明確”,明確什麼是準許的,什麼是不準的,便於執行。但是規則變化滯後於市場的先天性總是為市場留下套利機會;加之規則日趨複雜、精細,規則之間也可能出現矛盾,往往不被公眾充分理解,美國次貸危機就被認為是規則導向監管缺乏彈性和前瞻性的後果。市場創新需要由市場本身來推動、實踐,管理層職責在於予以否定亦或跟上一定的規則予以規範,目前外匯管理對大量沒有明確的事項採用繁瑣的“個案性”審批的制度安排,制約了市場創新的動力,降低了市場效率
圍繞促進外匯收支平衡之鵲的,現行外匯管理在立法精神和價值取向上,強調國家的管制利益,強調行政目標的維護及對外匯市場主體義務的規定,強調外匯市場整體的安全和秩序管理行為倚重於行政性的強制監管。而在滿足外匯市場主體的自身利益需求與外匯市場交易的需求,維護外匯市場主體的自主權益,以及發揮市場主體的自律和市場紀律的作用等方而跋足而行。
目前,行政許可的邏輯前提是法律規範的一般禁止,隱含著對微觀行為主體“有罪推定”的行為假設,即在經許可審批前就認定市場主體不具有實施某項行為的資格或其行為效果不合要求,只有申請者提供證據證明自己合格或行為符合要求,才能獲得批准。在“正向清單”模式下,監管者集政策制定權、執法檢查權和處罰裁決權於一身,易誘發尋租行為。同時,管理事無巨細,政策頻繁調整,增大了立法成本,增大了微觀主體運行成本,增大了政策執行情況的監督成本,造成外匯管理部門傾力於對微觀主體行為的日常性管理,浪費了有限的監管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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