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正向清單
- 類型:經濟術語
弊端
當前成熟市場一般都採取“負向清單”的監管方式,“從國際外匯監管制度的演變來看,多數國家均已放棄嚴格外匯管制的做法,在不發生重大政治和經濟危機的情況下,世界範圍內的外匯監管將進一步放寬”。目前我國實施的“正向清單”外匯管理方式存在以下弊端:
- (一)有悖“法不禁比即可行”的社會基本行為原則。
我國《行政許可法》規定,凡公民和非政府組織能夠獨立自主決定或協調的事情,行政機關就不要插手;凡市場可以解決的問題,行政機關就不要介入。由於隱含著對微觀行為主體“有罪推定”的行為假設,當前外匯管理“正向清單”的立法模式,以及應對形勢驟變時“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無行政許可之名,但行行政許可之實”管理定式,與之相悖。
- (二)將推動市場發展的動力繫於管理層,忽視了市場本身的力量。
“隨著金融創新、信息技術和金融全球化的迅猛發展,金融市場環境的變化始終會領先於監管舉措,任何監管規則均會滯後於金融市場的發展”(尚靜,2007)“正向清單”側重於規則導向,其實質是“邊界明確”,明確什麼是準許的,什麼是不準的,便於執行。但是規則變化滯後於市場的先天性總是為市場留下套利機會;加之規則日趨複雜、精細,規則之間也可能出現矛盾,往往不被公眾充分理解,美國次貸危機就被認為是規則導向監管缺乏彈性和前瞻性的後果。市場創新更需要由市場本身來推動、實踐,管理層職責在於予以否定亦或跟上一定的規則予以規範,目前外匯管理對大量沒有明確的事項採用繁瑣的“個案性”審批的制度安排,制約了市場創新的動力,降低了市場效率。
圍繞促進外匯收支平衡之鵲的,現行外匯管理在立法精神和價值取向上,強調國家的管制利益,強調行政目標的維護及對外匯市場主體義務的規定,強調外匯市場整體的安全和秩序,管理行為倚重於行政性的強制監管。而在滿足外匯市場主體的自身利益需求與外匯市場交易的需求,維護外匯市場主體的自主權益,以及發揮市場主體的自律和市場紀律的作用等方而跋足而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