歙縣行政執法投訴舉報監督管理辦法

《歙縣行政執法投訴舉報監督管理辦法》是歙縣為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規範行政執法行為,加強行政執法監督,促進行政執法部門依法行政,根據《安徽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安徽省行政執法人員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歙縣實際,制定的辦法。 

法規內容,

法規內容

第一條 為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規範行政執法行為,加強行政執法監督,促進行政執法部門依法行政,根據《安徽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安徽省行政執法人員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歙縣實際,制定的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行政執法投訴舉報”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我縣各行政執法機關及其行政執法人員在行政執法過程中有違法行為、不當行為或者行政不作為,向有關部門進行投訴和舉報的行為。  
第三條 各行政執法機關均應建立行政執法投訴舉報制度,暢通投訴舉報渠道。各行政執法機關法制機構是行政執法投訴的主管機構,具體負責本行政執法機關的行政執法投訴舉報工作,縣司法局負責全縣行政執法投訴舉報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投訴舉報工作受理應當堅持依法、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則。 
第五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執法機關或者行政執法人員有以下行為之一的,可以進行投訴舉報:  
(一)不依法履行法定職責的;
(二)實施的行政處罰行為不合法的;
(三)實施的行政強制措施不合法的;
(四)實施行政許可不合法的;
(五)行政執法人員執法時不依法出示執法證件的;
(六)行政執法機關或者行政執法人員在執法過程中有其他違法行為的。
第六條 對不屬於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範圍的投訴,應告知投訴舉報人向有關部門反映。  
第七條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進行投訴或者舉報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屬於可以投訴的範圍;
(二)有明確的被投訴舉報部門或者行政執法人員;
(三)有具體的投訴請求事項和事實依據。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訴舉報不予受理: 
(一)投訴舉報人向行政複議機關提出行政複議申請,行政複議機關已經受理或者已經有複議結果的;
(二)投訴舉報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已經受理或者已經有訴訟結果的;
(三)投訴舉報人向監察機關舉報,監察機關已經受理或者已經有處理結果的;
(四)投訴舉報人向信訪部門反映,信訪部門已經受理或者已經有答覆意見的;
(五)投訴舉報的事項已經辦理完畢並答覆投訴舉報人,投訴舉報人就同一事項再次進行投訴舉報的;
(六)其他依法不予受理的情形。
第九條 投訴舉報事項符合規定的,按以下規則受理和辦理。 
(一)投訴舉報行政執法機關所屬的行政執法機構和人員的,由該機關的法制機構負責受理和承辦。
(二)投訴舉報行政機關的,由縣司法局負責受理和承辦。
第十條 投訴舉報事項一般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並載明投訴舉報人的真實姓名、身份證號、職業、住址、聯繫方式,被投訴舉報的行政執法部門、行政執法人員,以及投訴舉報的請求、事實和理由。
第十一條 投訴舉報處理機關自接到投訴舉報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對投訴舉報的內容進行審查決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應當向投訴舉報人說明理由。 
第十二條 投訴舉報處理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審查終結投訴舉報事項,作出處理決定,並將處理結果告知投訴舉報人。情況複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辦結的,經投訴舉報處理機關負責人同意,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期限最多不能超過30個工作日。  
第十三條 接受調查的單位或個人應當予以配合,並如實提供有關材料和情況。 
第十四條 行政執法投訴舉報辦理終結後,投訴舉報處理機關應當將投訴材料、辦理結果等資料歸檔。 
第十五條 承辦人員應當嚴守紀律,不得泄露投訴舉報人姓名及其他相關信息。任何行政執法機關和執法人員不得對投訴人進行打擊報復。
第十六條 對未按本辦法處理投訴舉報的,按照有關規定追究承辦人員的責任。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縣司法局解釋,國家、省或市人民政府對行政執法投訴舉報有最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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