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稅公告

欠稅公告是指稅務機關於每月徵收期結束後10日內向社會公告納稅人欠繳稅款情況,即公示納稅人的納稅信用情況。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欠稅公告
  • 類型:稅收術語
作用,制度,

作用

這樣既可以督促納稅人依法繳納稅款,也為準備與納稅人進行交易的第三方了解納稅人的情況提供了方便,同時又為稅務機關採取其他欠稅清繳措施提供了依據和準備條件。納稅人有欠稅情形而以其財產設定抵押質押的,應當向抵押人、質押人說明其欠稅情況。抵押人、質押人可以請求稅務機關提供有關欠稅情況。

制度

根據《稅收征管法》第45條第3款的規定,稅務機關應當對納稅人欠繳稅款的情況定期予以公告。具體操作時,由縣級以上各級稅務機關將納稅人的欠稅情況,在辦稅場所或者廣播、電視、報紙、期刊、網路等新聞媒體上定期公告。
《稅收征管法》第46條規定,納稅人有欠稅情形而以其財產設定抵押、質押的,應當向抵押權人、質權人說明其欠稅情況。抵押權人、質權人可以請求稅務機關提供有關的欠稅情況。
根據《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國家稅務總局頒布了《欠稅公告辦法(試行1》,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1.公告機關及其責任
(1)欠稅公告機關為縣以上(含縣)稅務局。需要由上級公告機關公告的納稅人欠稅信息,下級公告機關應及時上報。具體的時間和要求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畫單列市稅務局確定。
(2)公告機關在欠稅公告前,。應當深入細緻地對納稅人欠稅情況進行確認,重點要就欠稅統計清單數據與納稅人分戶台賬記載數據、賬簿記載書面數據與信息系統記錄電子數據逐一進行核對,確保公告數據的真實、準確
(3)欠稅一經確定,公告機關應當以正式文書的形式簽發公告決定,向社會公告。公告決定應當列為稅收征管資料檔案,妥善保存。
(4)公告機關公告納稅人欠稅情況不得超出規定的範圍,並應依照《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旋細則的規定對納稅人的有關情況進行保密。
(5)欠稅發生後,除依照規定公告外,稅務機關應當依法催繳並嚴格按日計算加收滯納金,直至採取稅收保全、稅收強制執行措施清繳欠稅。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欠稅公告代替稅收保全、稅收強制執行等法定措施的實施,干擾清繳欠稅。各級公告機關應指定部門負責欠稅公告工作,並明確其他有關職能部門的相關責任,加強欠稅管理。
(6)公告機關應公告不公告或者應上報不上報,給國家稅款造成損失的,上級稅務機關除責令其改正外,應按《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和《人事部關於國家公務員紀律懲戒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對直接責任人員予以處理。對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的欠稅公告參照《欠稅公告辦法(試行)》的規定執行。
2.應予以公告的欠稅
應予以公告的欠稅,是指納稅人超過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期限或者納稅人超過稅務機關依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納稅期限(以下簡稱稅款繳納期限)未繳納的稅款,不包括滯納金和罰款,但包括以下稅款。
(1)辦理納稅申報後,納稅人未在稅款繳納期限內繳納的稅款。
(2)經批准延期繳納的稅款期限已滿,納稅人未在稅款繳納期限內繳納的稅款。
(3)稅務檢查己查定納稅人的應補稅額,納稅人未在稅款繳納期限內繳納的稅款。
(4)稅務機關按規定核定納稅人的應納稅額,納稅人未在稅款繳納期限內繳納的稅款。
(5)納稅人的其他未在稅款繳納期限內繳納的稅款。
欠稅公告的數額實行欠稅餘額和新增欠稅相結合的辦法,對納稅人的以下欠稅,稅務機關可不公告。
(1)已宣告破產,經法定清算後,依法註銷其法人資格的企業欠稅。
(2)被責令撤銷、關閉,經法定清算後,被依法註銷或吊銷其法人資格的企業欠稅。
(3)已經連續停止生產經營1年(按日曆日期計算)以上的企業欠稅。
(4)失蹤2年以上的納稅人的欠稅。
3.欠稅的公告內容
(1)企業或單位欠稅的,公告企業或單位的名稱、納稅人識別號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的姓名、居民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經營地點、欠稅稅種、欠稅餘額和當期新發生的欠稅金額。(2)個體工商戶欠稅的,公告業戶名稱、業主姓名、納稅人識別號、居民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經營地點、欠稅稅種、欠稅餘額和當期新發生的欠稅金額。
(3)個人(不含個體工商戶)欠稅的,公告其姓名、居民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欠稅稅種、欠稅餘額和當期新發生的欠稅金額。
4.欠稅的公告方式
公告機關應當按期在辦稅場所或者廣播、電視、報紙、期刊、網路等新聞媒體上公告納稅人的欠繳稅款情況。
(1)企業或單位欠稅的,每季公告一次。
(2)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欠稅的,每半年公告一次。
(3)走逃、失蹤的納稅戶以及其他經稅務機關查無下落的非正常戶欠稅的,隨時公告。
5.大額欠稅和走逃、失蹤戶的欠稅公告
企業、單位納稅人欠繳稅款200萬元以下(不含200萬元),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欠繳稅款10萬元以下(不含10萬元)的,由縣級稅務局(分局)在辦稅服務廳公告。
企業、單位納稅人欠繳稅款200萬元以上(含200萬元),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欠繳稅款10萬元以上(含10萬元)的,由地(市)級稅務局(分局)公告。
對走逃、失蹤的納稅戶以及其他經稅務機關查無下落的納稅人欠稅的,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畫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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